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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而且,此請求實效適用關于時效中止的規定,即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被拆遷人在遇到行政機關強拆時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找律師咨詢問題的收費情況沒有具體的標準,一般根據咨詢問題難易、以及咨詢時間長短、接受咨詢律師的知名度等因素,協商收費。下面以上海為例,供參考:上海地區律師計時收費標準: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以及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的計時收費標準為200-3000元/小時。關于發布《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的通知滬價費(2009)004號各區縣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司法局,各律師事務所: 現將《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印發給你們,自2009年7月1日起執行。 上海市物價局 上海市司法局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等五項法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研究,本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規定如下: 一、計件收費 (一)代理刑事案件 1、在偵查階段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1500-10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2000-10000元/件; 3、一審階段:3000-30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訴案件或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標準酌減收費。 (二)代理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3000-12000元/件。 二、按標的額比例收費 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可以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8%-12%,收費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5%-7%; 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3%-5%; 1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為1%-3%; 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0.5%-1%。 三、計時收費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以及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的計時收費標準為200-3000元/小時。 四、收費說明 (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時涉及數個罪名或數起犯罪事實,可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實分別計件收費。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 (二)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可按較高者計算。 反訴案件,可在本訴案件收費的基礎上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三)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 (四)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規定標準5倍之內協商確定收費。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認定標準及相關辦法由市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五)前述收費標準,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死刑復核、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曾代理前一階段的,后一階段起減半收取。
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違法拆遷的應當賠償。《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3項規定,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請求國家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申請,或者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賠償請求。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決定是否賠償,對于不賠償決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原告房屋,人民法院判決予以行政賠償時,賠償標準不得低于原告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征收補償標準。原告請求賠償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可以獲得的獎勵,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擴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行為被確認違法后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關于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而且,此請求實效適用關于時效中止的規定,即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被拆遷人在遇到行政機關強拆時既可以在針對行政機關強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中一并提出行政賠償的請求,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也可以首先確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拆行為違法,待法院判決確認其違法性后,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由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參考資料:搜狗百科-《國家賠償法》
根據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只收取基礎費用,其余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等先行約定,達到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支付費用;不能實現約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以下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不得實行風險收費代理: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此外,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代理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等五項法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經研究,本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規定如下: 代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案件可以根據訴訟標的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收費: 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8%-12%,收費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 10萬元以上至100萬元(含1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5%-7%; 100萬元以上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部分收費比例為3%-5%; 1000萬元以上至1億元(含1億元)部分收費比例為1%-3%; 1億元以上部分收費比例為0.5%-1%。 計時收費 代理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以及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的計時收費標準為200-3000元/小時。 重大、疑難、復雜訴訟案件經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一致,可以在不高于規定標準5倍之內協商確定收費。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認定標準及相關辦法由市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司法行政部門備案。
展開全部 天津市設立一個高級人民法院,兩個中級人民法院,十九個區、縣基層人民法院和一個海事法院。其分工是: 一、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受理所在區縣內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一審案件,本院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案件和其作為一審的執行案件及非訴執行案件。 二、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區域為和平區、南開區、河北區、紅橋區、北辰區、西青區、武清縣、靜海縣、寶坻縣、薊縣;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區域為河西區、河東區、塘沽區、大港區、開發區、保稅區、漢沽區、東麗區、津南區、寧河縣。兩個中院受理轄區內有重大影響的各類一審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對轄區基層人民法院一審裁判不服而提起上訴的各類二審案件和其作為一審的執行案件。 三、天津海事法院受理山海關至黃驊市環渤海沿岸海域范圍內發生的各類一審海事、海商案件和其作為一審的執行案件。 四、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在全市有重大影響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知識產權一審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不服一、二中級法院和海事法院一審裁判上訴的二審案件和作為一審的執行案件。
通常情況下,如果是拆除違法建筑并且得到相關部門批準,在只拆除違法建筑的前提條件下是不會產生行政賠償的,如果在執法的過程中對他們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傷害的話就需要進行賠償。
暴力執法導致他人死亡。屬于行政訴訟范疇。本案因為是國家權力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采用暴力手段導致甲死亡,由公安局負責賠償。一事不二審,刑事附帶民事以后,結案。
合理獲得最大拆遷補償方法:公告拆遷期間談話技巧當拆遷公告頒布后,拆遷人的工作人員約被拆遷人洽談拆遷協議時,如果被拆遷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產權調換)被拒絕,被拆遷人應依法提出合理主張、耐心與其洽商,說話要和氣,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說沒有多少錢我不搬家這類的話。精心設計行政訴訟中止行政裁決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戶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戶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在拆遷范圍內未走一半人時或拆遷公告剛下兩個月前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通過訴訟把拆遷人拖入泥潭,使其遲遲拿不到行政裁決,沒有行政裁決,拆遷人根本無法實施合法的強拆,這叫釜底抽薪!訴訟期間無權裁決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對被拆遷戶來說是非常有利的。訴訟期間作出裁決的后果如果在訴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被拆遷人申訴到最高法院,該裁決肯定會被判決違法無效!依該違法... 合理獲得最大拆遷補償方法:公告拆遷期間談話技巧當拆遷公告頒布后,拆遷人的工作人員約被拆遷人洽談拆遷協議時,如果被拆遷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產權調換)被拒絕,被拆遷人應依法提出合理主張、耐心與其洽商,說話要和氣,切不可激化矛盾,更不可說沒有多少錢我不搬家這類的話。精心設計行政訴訟中止行政裁決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戶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戶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在拆遷范圍內未走一半人時或拆遷公告剛下兩個月前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通過訴訟把拆遷人拖入泥潭,使其遲遲拿不到行政裁決,沒有行政裁決,拆遷人根本無法實施合法的強拆,這叫釜底抽薪!訴訟期間無權裁決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對被拆遷戶來說是非常有利的。訴訟期間作出裁決的后果如果在訴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被拆遷人申訴到最高法院,該裁決肯定會被判決違法無效!依該違法無效的裁決而形成的后續司法或行政強拆裁判或決定統統違法無效,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法院受理后及時啟動第二個行政訴訟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遷人理由十分充分。絕大多數法院會在最短時間內判決原告敗訴。此時要在第一個案子判決前,及時設計第二個訴訟,咱們的目的就是要:拖時間!要求中止第一個行政訴訟,繼續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長第一個行政訴訟案件的時間1、被拆遷人可在第一個案件一審判決下達的前或后時間內(不可超過二審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針對閱卷時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證據所存在的問題,又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2、法院受理了第二個案件后,原告應持第二個案件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決,將該判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銷!記住:第一個案件中止的時間越長對被拆遷戶越有利。因為拆遷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補償標準。案件辦理與訴訟費用當然如何辦理以上案件,是否需要請內行人或律師代理,這要視被拆遷戶的各方面綜合情況而定,以上訴訟一人提起是一案,幾十人或上百人由于訴訟請求都是共同的,也只算一案,一個案件法院只收訴訟費50元。但不服拆遷裁決的案件,一戶是一案,不能并案審理。
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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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強拆行政賠償案例分析,強拆行政賠償案例分析報告
投稿:余文慧
內容審核:張小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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