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能否與企業簽三方協議?,1、拆遷補償協議是房屋的征收部門和被拆遷人進行協商簽訂。2、拆遷公司是不可以和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一、拆遷補償協議合法嗎?不合法。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由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簽
1、拆遷補償協議是房屋的征收部門和被拆遷人進行協商簽訂。
2、拆遷公司是不可以和被征收人簽訂補償協議的。
一、拆遷補償協議合法嗎?
不合法。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由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簽訂才能法律效力的,拆遷公司不是拆遷的主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補償協議是否屬于行政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屬于行政協議。
如果因為協議發生爭議,需要提起行政訴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具體內容規定,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具體理由如下:
1、行政協議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行政協議的當事人必定有一方是行使國家行政權的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或行政機關授權的的組織。因為在行政協議中,當事人的一方具有特殊權力,所以只有國家、地方團體、公務法人等公法人,才有資格簽訂行政合同,且行政協議的內容是行政機關與相對人共同協商的結果,是雙方意思表示的“交集”,是雙方互為相同意思而達成的一致。
2、拆遷補償協議是由征收部門和被征收人簽訂的,而征收部門是行政機關,而且拆遷補償協議是基于政機關與相對人共同協商的結果,是雙方意思表示的“交集”,是雙方互為相同意思而達成的一致,所以拆遷補償協議屬于行政協議。
三、拆遷補償協議行政訴訟有效么?
拆遷補償協議是屬于行政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拆遷補償協議一般由法定代表人簽署。不僅法定代表人可以簽字,而且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簽字。但企業拆遷前,拆遷部門應當與企業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企業屬于法人組織,協議由法定代表人簽署。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不合法。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是由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簽訂才能法律效力的,拆遷公司不是拆遷的主體。拆遷公司不是拆遷的主體,拆遷補償協議是由拆遷方與被拆遷方簽訂才能法律效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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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拆遷能否與企業簽三方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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