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證和國有土地證拆遷哪個賠償更多,一、集體土地證和國有土地證拆遷哪個賠償更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補償方式不同。國有土地拆遷補償主要包含產權置換和貨幣補償二種方式。其計算的依據往往也就是國有土地上本
一、集體土地證和國有土地證拆遷哪個賠償更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集體土地上征地拆遷適用的法律法規不同,補償方式不同。
國有土地拆遷補償主要包含產權置換和貨幣補償二種方式。其計算的依據往往也就是國有土地上本身存在的建筑物為主,再附帶一些過渡費和設施移裝、困難戶補貼。而集體土地征地除了宅基地本身的建筑物補償外,還包括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房屋征收和征地拆遷都應按照以上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但在實際施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鉆空子的情況,所以要求在拆遷補償的過程中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1、被拆遷人應當對自己的財產價值有所預估,這樣協商時就能比對價格差距,做到心中有數。如果差距過大,可及時向專業的律師進行咨詢,通過提起相應的法律救濟
途徑爭取得到合理合法的補償,而不至于因自己了解的不足而導致財產損失。
2、獲取必要的政府信息。當面對征地拆遷時,被征收人首先要清楚這塊地是否獲取了征地批文,補償標準是如何規定的,但是不是特別建議被拆遷人自己去獲取,盡量還是請專業律師去幫助獲取。多數被拆遷人不清楚文件是否可以起訴,也不知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法律期限,往往因為不懂而錯過期限,為自己將來行使法律救濟途徑設置了障礙。
3、及時使用法律救濟途徑。在遇到拆遷不合理的時候,如果想要維權就不要簽訂補償協議,及時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不要隨便簽署法律文件。最好在簽署文件之前委托律師,在拆遷中,律師經常遇到咨詢的被拆遷人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這種情況律師一般是不會接受委托的。因為一旦簽訂補償協議,則意味著你已經同意補償標準以及最終確定的補償數額。
5、理性。維權一定要及時,提高補償見好就收。同時一定要盡早的委托律師,以免錯失最佳的時機。其次,在提起相應的法律程序以后,基本上都會有多次協商談判的機會,一旦拆遷方給到了合理的補償一定要見好就收,切不可貪,及時地與律師溝通,讓律師幫助你判斷給予的補償是否合理,只有這樣才能盡快的有效果的解決拆遷糾紛。
二、拆遷居住房屋補償
1、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
前款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房屋建安重置價(房屋重置價格)是指采用估價時點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術,按估價時點的價格水平,重新建造與被拆除房屋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的全新狀態的房屋的正常價格。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不包括房屋的裝飾價值。簡單說,建造同樣的房屋需要多少錢再算上折舊率。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資源局核準的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及價格補貼標準,由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2、征地拆遷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應當按下列規定對未轉為城鎮戶籍的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
(1)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
(2)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被拆遷人不得再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貨幣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支付給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
被拆遷人申請宅基地新建房屋的審批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農村住房建設的有關規定執行。
3、拆遷居住房屋,還應當補償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并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
4、拆除居住房屋附屬的棚舍以及其他地上構筑物的補償,按照本市有關國家建設征地的財物補償標準執行。
5、征地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土地補償費,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群眾可以依法得到賠償。賠償范圍包括拆除違章建筑和超期臨時建筑,拆遷住宅房屋補償以及拆遷非住宅房屋補償。賠償標準應不低于原應得的拆遷安置補償權益,考慮各種補償方式與標準,房地產價格變化因素,確保公平性和居住權益保障。同時,應給予必要的照顧和安排,體現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和對被侵權人的關愛。
法律分析
集體土地使用證的群眾是可以依法得到賠償的。
賠償范圍:
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機關基于合法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產生的是補償責任,反之因違法實施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產生的是賠償責任。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種形式。
賠償方法如下:
1、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2、拆遷住宅房屋補償: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產房屋調換和農民自建三種方式。拆遷集體土地住宅房屋,拆遷人還應當給予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3、拆遷非住宅房屋補償:拆遷已領取營業執照用于生產經營的房屋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該補償包括房屋補償、停產停業補償以及設備安裝調試等其他補償。
賠償標準:
首先,應當秉持的基本原則是,對當事人的行政賠償不應低于其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其次,要以補償安置方案為基礎,兼顧其他被拆遷人已獲得的補償安置利益,全面考慮法律、行政法規、當地政策規定及其他項目的類似補償方式與標準,統籌考慮房地產價格變化因素,確保當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連續性、一致性和公平性,確保當事人的基本居住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再次,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盡可能給予當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以體現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懲戒和對被侵權人的關愛與體恤。
結語
依法賠償是集體土地使用證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對于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失,行政機關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方式包括拆除違章建筑并適當補償、拆遷住宅房屋給予貨幣補償、產房屋調換和農民自建等,以及拆遷非住宅房屋的貨幣補償和其他補償。賠償標準應確保不低于原應得的拆遷安置補償權益,綜合考慮各項法律、規定和當地政策,保障被拆遷人的基本居住權益,并盡可能給予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集體土地證拆遷賠償需符合范圍。賠償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農房拆遷補償、動產損失等。賠償方式可選擇產權安置房或賠償金,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賠償標準應不低于原拆遷補償權益,考慮其他補償利益、法規、政策、房價變化,確保連續性、一致性和公平性,保障基本居住權益。同時,需遵循法律規定,給予必要合理安排,懲戒違法行為,關愛被侵權人。
法律分析
集體土地證拆遷賠不賠要看是否符合賠償的范圍:
1、賠償范圍: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機關基于合法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失產生的是補償責任,反之因違法實施行政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產生的是賠償責任。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一種形式。《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的范圍,包括被拆建筑物重置成本損失(重新建造與原有房屋結構、式樣、質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費用)、當事人應享有的農房拆遷安置補償權益(產權調換安置房或特殊情況安置指標回購、過渡費、搬家費、獎勵費等)、對動產造成的直接損失(附屬物、室內物品)等。
2.賠償方式:在房屋損失的賠償方式上,雖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僅是判令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金,但從切實保障其應享有合法權益角度看,賠償義務機關仍有提供產權安置房或者支付拆遷安置賠償金的義務,以保障當事人的賠償方式(貨幣賠償或產權調換)選擇權。要盡可能保障當事人的產權調換權益,避免因房地產價格上漲、采取單一貨幣賠償難以有效保障當事人的居住權益。
3.賠償標準:首先,應當秉持的基本原則是,對當事人的行政賠償不應低于其原應得的相關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其次,要以補償安置方案為基礎,兼顧其他被拆遷人已獲得的補償安置利益,全面考慮法律、行政法規、當地政策規定及其他項目的類似補償方式與標準,統籌考慮房地產價格變化因素,確保當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連續性、一致性和公平性,確保當事人的基本居住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居住條件不降低、有改善)。再次,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情況下,盡可能給予當事人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以體現對違法行政行為的懲戒和對被侵權人的關愛與體恤。
結語
在集體土地證拆遷賠償中,賠償范圍、方式和標準是關鍵因素。根據行政法原理,賠償責任應基于合法行政行為,國家賠償法明確了直接損失的范圍。賠償方式應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供產權安置房或支付拆遷賠償金,以保障其居住權益。賠償標準應不低于原應得的拆遷安置補償權益,并考慮其他補償方式和房地產價格變化因素,確保連續性、一致性和公平性。同時,應盡可能給予必要、合理的照顧和安排,體現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和對被侵權人的關愛與體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十一條 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賠償 第三節 賠償程序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章 征收決定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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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臨律-集體土地證和國有土地證拆遷哪個賠償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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