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李先生、袁女士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上饒市城市管理局、上饒市信州區靈溪鎮人民政府案情
委托人:李先生、袁女士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上饒市城市管理局、上饒市信州區靈溪鎮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李先生、袁女士是夫妻,同為上饒市信州區靈溪鎮松山村村民,1997年5月再該村建設了一幢房屋。房屋后被不明人員進行拆除,這樣的征收方式嚴重侵犯了封先生的合法權益,因此他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仔細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擬定了爭取合法權益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與案件相關的程序。首先,圣運律師協助李先生的兒子小李于2018年9月向上饒市公安局信州區分局申請對這樣的違法拆除行為進行查處,隨后又因上饒市公安局信州區分局不履行查處法定職責,圣運律師協助李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舉證答辯程序得知是上饒市城市管理局、上饒市信州區靈溪鎮人民政府共同實施了拆除行為。因此,圣運律師再次協助委托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拆除行為違法。
圣運律師認為,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拆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法》相關規定,行政機關作出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局頂,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在本案中,靈溪鎮政府、上饒市城市管理局對涉案房屋進行拆除,未提交政府部門責令執行手續、沒有合法手續執行前的催告及公告、行政沒有合法手續決定等證據,這應當屬于程序違法。
訴訟結果
一審法院經查明案情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靈溪鎮人民政府、上饒市城市管理局的拆除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上饒市城市管理局不服判決,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后,與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