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孫女士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湛江市某街道辦事處案情回顧廣東省孫女士在村內有一處房屋,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湛江市某街道辦事處
案情回顧
廣東省孫女士在村內有一處房屋,上個世紀90年代孫女士在村內進行開荒種樹,隨后在土地上建設豬欄進行生豬養殖。隨著當地的城市化發展,當地創建衛生城市禁止養豬,區政府便將孫女士的豬欄予以拆除。一個多月后,村委會向孫女士提出征收土地,但未將相關征收公告以及項目予以公示。孫女士擔心自己的合法權益遭受侵犯,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深感孫女士的困難處境,圣運律師接受委托后,王有銀主任制訂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在24小時內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在辦案過程中,圣運律師了解到街道辦曾向孫女士作出過《限期拆除通知》,要求孫女士將搭建的鐵皮棚予以拆除。但該份《限期拆除通知》明顯存在著違法之處。
圣運律師認為,首先孫女士搭建的鐵皮棚雖然當年未辦理用地及報建手續,但這主要由于歷史原因及我國農村發展行政管理中的實際情況。面對這樣的歷史遺留問題,應當尊重客觀事實,實事求是的原則,合理合法的謹慎處理。再有,孫女士的鐵皮棚已經存在了十幾年,面對這樣的情況,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職責提醒其辦理各項手續,而不是一直放任不管。更重要的是,在目前征收的情況下,由于孫女士與村委會協商征收補償未談妥,就將其鐵皮棚認定為違法建筑,這樣的行為有拆違代替征收的嫌疑。
除此之外,即便鐵皮棚是違建,街道辦事處也不具備認定違章建筑的資格。依據城鄉規劃法的相關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本案中,認定孫女士自建房屋是違章建筑的主體應當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街道辦并不具備認定的主體資格。綜合上述意見,圣運律師協助孫女士提起了訴訟程序,一審被駁回后又再次提起上訴。
訴訟結果
二審法院認可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了一審判決及街道辦事處作出的《限期自行拆除通知》。勝訴結果為孫女士的維權奠定了良好的基礎,期望在律師的協助下,孫女士能夠盡快獲得合理的補償,日常生活回歸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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