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李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案情回顧李先生夫妻二人在安徽省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案情回顧
李先生夫妻二人在安徽省滁州市某街道建設三層磚混結構房屋,面積近400平。由于歷史原因,李先生在建設房屋時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滁州市行政執法局隨后向李先生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政通知書》,責令其停止行為并接受處罰。李先生深感合法權益可能無法得以保障,無奈之下決定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接受委托后,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在維權過程中,李先生又收到了滁州市行政執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公告》、《限期拆除催告書》。針對案涉公告,圣運律師協助李先生提起訴訟程序。
在訴訟過程中,圣運律師認為,依據我國《城鄉規劃法》規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一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本案中,滁州市行政執法局曾向李先生送達過《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在收到李先生提交的罰款后,認定該建設行為屬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行為。隨著當地征收進程的推進,再次以該建筑是違法建筑為由認為無法采取改正措施,并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的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訴訟結果
在圣運律師的協助與推進下,法院支持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撤銷滁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對此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庭審中,法院依舊支持了圣運律師的意見。該勝訴判決為李先生下階段的合法權益的維護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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