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康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內蒙古的
【案情回顧】
內蒙古的康先生在村內擁有100余畝土地,由于當地的煤礦開發項目其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內。在協商過程中,征收方給出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標準太低。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康先生決定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幫助,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在搜集了相關證據后,圣運律師協助康先生向征收部門提交了《征地補償標準協調申請書》,但被有關部門退回并告知其不屬于本部門處理。針對該行為,康先生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向市政府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請求依法確認有關部門未履行征地補償標準協調法定職責違法。但市政府作為復議機關,對康先生的申請并未做實際處理,在這樣的情況下,圣運律師協助康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圣運律師認為,本案中鄂爾多斯市政府雖然認可了康先生的行政復議申請,但其并未按照我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我國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了,行政復議機關在收到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但本案中市政府作為行政機關,對康先生的申請置之不理,未作出相應答復,顯然違反了法律規定。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圣運律師的意見,責令市政府在三十日內對康先生的申請作出相應的行政行為。該勝訴判決奠定了康先生維權的良好基礎,期望其合法權益能夠早日得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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