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運勝案|違建絕不是征收方拒以補償的借口,圣運律師事務所百家號,圣運律師指出,在征收活動中,征收方會以認定違建逼迫、威脅被征收人搬離原址或者交出房屋,但是并不是每一份違建認定都合理合法,違建認定更不應成為征收方拒絕履行安置補償職責的工具。今
接受委托后,主辦律師為幫助委托人爭取合法的賠償,為其討回公道,先就征收方的強拆行為提起了訴訟。在取得勝訴結果后,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鎮政府賠償因強制拆除行為造成的損失。
庭審過程中,鎮政府辯稱,王女士未向鎮政府申請行政賠償,違反行政賠償前置程序。其次,鎮政府強制拆除彩鋼房的行為并未侵害王女士的合法財產權,王女士無權要求賠償。王女士用于經營農家樂的房屋系未經審批私自在承包經營的耕地上建設的彩鋼房,違反了《城鄉規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屬于違法建筑。鎮政府的拆除行為雖因程序違法而被確認違法,但與王女士因拆除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并沒有直接因果關系,王女士的其他財產應由其自行承擔,與鎮政府的強拆行為無關。
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行選擇一種求償路徑。王女士已經先行提起行政訴訟,鎮政府的強制拆除行為違法性已經行政訴訟確認,王女士此次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視為在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了行政賠償訴訟請求,無需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
王女士在耕地上修建涉案房屋及附屬物,未提供用地審批等手續,屬于違法建筑,不屬于國家賠償的范圍。但鎮政府應以適當的方式強制拆除后可以回收重復利用的部分仍屬于當事人的合法財產,其在強制拆除涉案房屋及附屬物時手段、方式不當,造成上述建筑材料受到明顯不合理、過度損毀并滅失去,應對王女士上訴建筑材料的合理價值依法予以賠償。
鎮政府未提供證據證明在拆除王女士涉案房屋及附屬設施前對房屋內的物品進行登記造冊,并妥善處置,所以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對王女士的相關百貨類物品造成了損失,應予合理賠償。
法律點睛由于我國對土地的管理較為嚴格,因此村民想要集體土地上建設房屋,也需要辦理建房許可證,如同在國有土地上建房需要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一樣。我國《建筑法》第七條明確規定,建筑單位在工程施工前,必須要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因此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屬于違法建筑。
但是即便是違法建筑,政府部門在強制拆除時也應當遵循最小損害原則,即保證所有人能夠對房屋的建筑材料進行回收。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因此,政府部門拆除違法建筑應當先責令當事人停止建設,給予當事人自行拆除的時間,當事人不改正的才能強制拆除。我國地方性條例對當事人回收建筑材料的權利進行了更細致的規定,例如,《北京市城鄉規劃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執法機關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應當告知違法建設當事人,其主張拆除后的違法建設殘值,應當在強制拆除前提出書面聲明,并在限定的期限內自行處置;違法建設當事人未事先提出書面聲明或者事先提出書面聲明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內處置完畢的,執法機關可以予以清理。
總之,政府部門拆除違法建筑也應當保證當事人的損害降到最低,由其自主決定是否放棄回收建筑材料。對于不屬于建筑本身的內設擺放物,政府部門更應當調查登記,妥善處理。
圣運提示圣運征拆律師提醒各位農民朋友,盡管并不是所有的無證房屋都是違法房屋,但為最大程度保護自己的權益,還是應當盡早向有關部門補齊證照,以防政府部門以違法建筑為由強制拆除房屋。此外,在收到責令拆除通知時,當事人應盡快將房屋內的物品搬離,對無法立刻搬離的物品進行拍攝記錄,這樣在維權時才能提供最充分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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