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工作是干什么的工作,土地征收是干嘛的,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并給予被征地農民公平、合理的補償的行為。這一過程中,土地的所有權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一、土地征收的目的和法律依據土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并給予被征地農民公平、合理的補償的行為。這一過程中,土地的所有權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
一、土地征收的目的和法律依據
土地征收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進行基礎設施建設、發展公共事業等。其法律依據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該法明確規定了征收土地的條件、程序和補償標準等。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土地征收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三、土地征收的補償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并應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同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總的來說,土地征收是一個復雜且需要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過程,旨在確保公共利益的實現,同時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土地征收和征用區別是:1、本質區別,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2、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3、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4、實施程序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5、土地用途不同,征收土地是以轉移所有權為前提進行的,故征收土地時,土地的用途往往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等,而征用土地是不以轉移所有權為前提進行的,且征用土地多發生于臨時性的社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的區別有:征用土地沒有安置補助費,征收土地有安置補助費;征用土地的原土地所有人仍擁有土地所有權,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征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批,征收土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鎮政府是沒有權征收土地的,這是由于《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的政府才有征收權,而從行政區劃上來說,縣時鎮的上一級。雖然鎮、鄉級的政府沒有征收權,但是可以征用土地??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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