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管理法最新版修訂時間,最新土地管理法具體生效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新修訂版本是在2021年4月21日由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并且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訂合理劃分了中央與地方土地審批權限,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新修訂版本是在2021年4月21日由國務院第132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并且自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訂合理劃分了中央與地方土地審批權限,提出了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的內容和要求,同時在宅基地等直接關系農民利益的問題上進行了改革創新。
一、土地管理法的修訂背景與目的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土地資源的管理和利用面臨新的挑戰。為了適應新形勢下的土地管理需求,國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進行了修訂。修訂的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保護土地資源,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維護土地所有者權益,以及推動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土地管理法修訂的主要內容
土地規劃原則: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強調了土地規劃的重要性,包括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嚴格土地用途管制、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嚴格控制非農業建設占用農用地、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以及統籌安排城鄉生產、生活、生態用地等。
土地調查內容:新法規定了土地調查應當包括土地權屬及變化情況、土地利用現狀及變化情況,以及土地條件等方面的內容,為土地管理提供了更為詳實的基礎數據。
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督察:新法明確了對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的范圍,包括耕地保護情況、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情況、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情況,以及國家有關土地管理重大決策落實情況等,強化了土地管理的監督力度。
三、土地管理法修訂的意義與影響
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更加符合當前土地資源管理和利用的實際需求,為土地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利用提供了更為完善的法制保障。同時,新法的實施也將對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穩定和諧產生積極影響。
法律主觀:1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2、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如耕地未辦理農轉用手續,未經國家征收為國有,用耕地蓋房是違法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國家有關機關舉報此違法行為。
法律客觀:一、最新土地管理法何時生效還沒確定。雖說是草案,但還是在修改當中。要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后,以新《土地管理法》為依據,國務院制定出臺《集體土地征收條例》才能確定新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最低標準。二、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幾次我國《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來,已進行過三次修改?!蛾P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次修改是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稱“修正案草案”)1、拆遷補償標準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2、現在征地補償標準修正案草案第47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國務院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土地補償”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規定。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亮點,除上述刪除“上限”和增加社會保障之外,還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授權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具體辦法。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對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在現行法第47條規定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三項補償的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獨列出,并增加了社會保障補償。
還沒確定。雖說是草案,但還是在修改當中。要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后,以新《土地管理法》為依據,國務院制定出臺《集體土地征收條例》才能確定新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最低標準。
一、土地管理法修改了幾次
我國《土地管理法》自制定以來,已進行過三次修改?!蛾P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第三次修改是2012年11月2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下稱“修正案草案”)
1、拆遷補償標準
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目前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2、現在征地補償標準
修正案草案第47條第一款明確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
國務院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初次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土地補償”作了重大修改——刪除了現行法第47條中按土地原有用途補償和30倍補償上限的規定。
此次修正案草案的修改亮點,除上述刪除“上限”和增加社會保障之外,還規定,補償資金不落實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授權國務院制定征地補償安置具體辦法。
1998年8月29日公布,1999年1月1日施行。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順應此形勢,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并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后,我國頒布的第一部關于土地資源管理、全面調整土地關系的法律,它的頒布是我國土地管理工作的重大轉折和管理體制的根本性改革,標志著我國土地管理工作開始納入依法管理的軌道。《土地管理法》的第一次修訂是在1988年,完善了土地管理制度,提高了土地使用的效率。該次修訂的一大改變在于對土地有償使用已問題的闡述,更加適應了市場經濟的發展。這次修訂取得了歷史性的進步,深刻踐行了從實際出發、大膽改革的原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修訂并通過的《土地管理法》于1999年1月1日施行。在這個文件中,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加強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的措施,決定在凍結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同時,完成《土地管理法》的修訂工作,同時也提出了修訂《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原則。2004年,《土地管理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進一步明確征地制度內涵。8月28日,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土地管理法》作出修改,一是將《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二是將其他條款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進行了第四次修訂,規定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2012年12月土地管理法修訂主要修改第47條,征地補償擬刪除“30倍上限”,明確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補償金不落實不得征地,同時增加社會保障補償的具體內容。土地法,是指國家調整土地所有、占有、經營、使用、保護、管理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目的是維護統治階級的土地經濟利益,有利于穩定統治階級的社會經濟秩序和政治統治。這一概念包括以下幾方面含義:(一)土地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規范。(二)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土地法律規范,對全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嚴格遵守,對違反土地法律規范的行為,必須依法處罰,以保證國家土地法律的貫徹實施。(三)土地法調整的對象是人們在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土地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即土地關系,包括土地所有關系,使用關系、收益分配關系,權利義務關系等。(四)廣義上的土地法是調整土地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上的土地法是指某一個特定的土地法規,如土地管理法。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一條,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條,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五條,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第六條,國務院授權的機構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況進行督察。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第八條,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法律分析:1928年12月,中國共產黨頒布了其歷史上第一部土地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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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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