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和管理辦法,土地征用管理辦法,土地征用管理辦法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以下將詳細闡述土地征用的主要管理辦法:一、征用原則與目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
土地征用管理辦法主要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以下將詳細闡述土地征用的主要管理辦法:
一、征用原則與目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這表明,土地征用必須基于公共利益,且需遵循法定程序和權限。
二、征用補償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征收土地時,應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這些費用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且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其他補償費用:除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還應支付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對于農村村民住宅,應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
社會保障費用:征用土地的同時,應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三、征用程序
方案擬訂與申報:首先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征地方案,并向上級人民政府申報批準。
方案公布與補償登記:征地方案批準后,應公布方案,并進行征地補償登記。
補償與安置方案制定: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登記情況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方案實施:最后,按照制定的方案進行實施。
綜上所述,土地征用管理辦法嚴格遵循法律法規,確保征用過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時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制定的條例。明確指出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法律主觀:〈 土地管理法 》第47條是有關 土地征收補償 的規定 (一)第四十七條 第一款 本條第l款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根據該款規定,征收土地時必須補償.補償標準的基礎是土地的原用途,也就是按照征用前利用土地能給土地權利人帶來的收益進行補償。 第二款 本條第2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 土地補償費 、 安置補助費 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本條款明確規定了對耕地進行征收所需補償的具體內容,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本條款同時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但是此處的規定只是一個籠統的規定,具體標準仍需要各地行政機關進一步細化。例如,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第8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26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 第三款 對于其他土地的征收,本條第3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這表明對于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我國《土地管理法》授權省級人民政府來制定,同時制定該標準時應當參照耕地的補償標準。 例如《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34條就規定了對耕地以外其它土地進行征收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一)征用 魚塘、藕塘、葦塘、灌叢、藥材地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二)征用果園、茶園、桑園等,為其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未曾收獲的,為其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三)征用耕種不滿3年的開荒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耕種3年以上的,按照耕地補償。(四)征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五)征用其他土地的,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征用林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四款 本條第2款規定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對于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未作規定,該條第4款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土地管理法同樣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制定該項標準。 第五款 本條第5款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差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六款 本條第6款規定:“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 土地被征收 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這是因為我國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補償的立法原則是合理補償,而不是按照實際損失補償,這就可能出現補償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現象,對此該法授權省級人民政府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同時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第七款 本條第7款規定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征地方案;2、向上級人民政府申報批準;3、批準后,公布方案;4、進行征地補償登記;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6、實施方案。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發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2、征詢村民意見。3、實地調查與登記。4、一書四方案。5、張貼征地公告。6、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土地補償登記。10、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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