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權和其他權利的區別有什么,地役權和租賃之間有何區別,一、地役權和租賃之間有何區別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與租賃之間所存在的差異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從出租主體的角度來看,前者的出租方即為土地所有者,而后者的出租方則是土地實際使
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與租賃之間所存在的差異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從出租主體的角度來看,前者的出租方即為土地所有者,而后者的出租方則是土地實際使用者;
其次,從備案程序的時間節點上看,前者的經營者需在租賃協議簽署完畢之日起三十日內遞交申請材料辦理登記手續,而后者只需在雙方達成共識并簽署合同后的十五日內完成相關登記手續即可;
最后,在法律術語的運用上,前者被明確界定為“承租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而后者則被稱為“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人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地役權和其他權利的區別在于:
1、地役權最核心的特征為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供役地)提高己方不動產(需役地)的效益。利用方式并不以實際占有為要件,即地役權不是為權利人全面使用而設定的權利,而是為特定便利而使用供役地,主要體現為在供役地上設置一定負擔。該負擔指的是供役地權利人容忍義務,而需役地權利人獲得效益不僅包括財產性的,也包括非財產性的。
2、地役權采用登記對抗主義,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權的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
地役權是一種獨立的物權,在性質上屬于用益物權的范圍,是按照合同約定利用他人的不動產,以提高自己不動產效益的權利。
設立地役權進行登記的流程如下:
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申請,遞交相關材料,登記機構對當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登記機構對符合條件的辦理抵押登記,并在房產證設立抵押。
地役權設立后所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1、地役權人的權利:
(1)使用供役地的權利
(2)從事附屬行為的權利
(3)設置附屬設施的權利
地役權人為了實現其權利,可以在供役地上修建一些必要的附屬設施。
2、地役權人的義務
(1)合理使用供役地的義務
(2)支付費用的義務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三條,設立地役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地役權合同。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權期限;
(五)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決爭議的方法。
法律的力量不僅僅在于它的約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導作用。它教育我們如何正確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權益,如何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地役權和租賃之間有何區別”,我們可以從中得到許多有價值的啟示和教訓。我們應該珍視這些教訓,將它們內化為我們的行為準則,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這個法治社會中。
●地役權和租賃之間有何區別呢
●地役權和租賃之間有何區別和聯系
●地役權合同與租賃合同的區別
●地役權和租賃的區別
●土地租賃與地役權
●地役權與土地使用權的區別
●地役權合同一般包括
●地役權和租賃之間有何區別和聯系
●地役權與租賃權區別
●地役權和租賃權
●地役權和其他權利的區別有什么意義
●地役權和其他權利的區別有什么不同
●地役權和其他權利的區別有什么關系
●地役權和所有權區別
●地役權舉例子
●地役權是從權利嗎
●地役權屬于
●地役權的類型
●地役權的效力
●地役權屬于用益物權還是所有權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
來源:頭條-地役權和租賃之間有何區別,地役權和其他權利的區別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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