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走私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如何理解承包期內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 一、如何理解承包期內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明文規定,在承包期限內,作為發包方的鄉村組織或團體是無權收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明文規定,在承包期限內,作為發包方的鄉村組織或團體是無權收回農民所承包的耕地或是草地的權益的。若在承包期間,承包者全家遷往小城鎮落戶并愿意繼續保留原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可以保持原狀;但若是全家遷移至設立了行政管理區域的城市,轉變為非農業戶口身份的話,承包者需按照法律和政策的規定,將原來所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給發包方管理;否則,發包方有權利依據相關法規強制性地回收已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因此,村民朋友們務必遵守這一規定,以保障自身權益不受侵害。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
(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規定,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是指在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中,對本單位實施走私犯罪起決定作用的、負有組織、決策、指揮責任的領導人員。單位的領導人如果沒有參與單位走私的組織、決策、指揮,或者僅是一般參與,并不是起決定作用的,則不應對單位的走私犯罪負刑事責任。
所謂“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實施本單位走私犯罪行為或者雖對本單位走私犯罪負有部分組織責任,但對本單位走私犯罪行為不起決定作用,只是具體執行、積極參與的該單位的部門負責人或者一般工作人員。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是一種普遍的約束,它既保護我們的權益,也規范我們的行為。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好地生活在這個法治社會中。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如何理解承包期內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法律的學習和理解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我們不斷地努力和探索。我們應該珍視這個過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機會,以便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展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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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如何理解承包期內不得收回調整承包地,如何理解走私罪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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