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征收賠償標準,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什么區別, 一、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什么區別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在拆遷補償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其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是補償標準的差異性。對于集體土地而言,其上的房屋征用通常以重置成本為主要
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在拆遷補償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其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是補償標準的差異性。對于集體土地而言,其上的房屋征用通常以重置成本為主要參照,實際操作過程中的補償標準往往會根據房屋屬性、構造形式、以及使用年限等多個關鍵要素做出綜合判斷。而針對國有土地上的房產征收,補償標準則大多采用由獨立評估機構所給出的市場價格作為參考標準。
其次,針對補償異議的救濟途徑呈現出明顯兩極化趨勢。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如遇補償標準爭議現象,由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進行調解處理;若調解未能達成共識,則交由批準實施土地征收工作的人民政府作出仲裁裁定。
然而,這些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的爭議并不阻礙土地征收方案的執行。反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進程中所涉及到的補償決定,如果被征收者持有不滿意見,可以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向上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甚至可以直接啟動行政訴訟程序。
最后,兩種征收進程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及法規。對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事宜,主要遵循國務院發布的590號令,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其配套法規《房屋征收實施細則》。而在集體土地的征地拆遷環節,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為基準,各地政府再據此制定相應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予以明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四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
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
4、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的范圍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電氣、空調移機、裝飾裝修及相關設施設備損失等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4)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補償,由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經選定或者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適當補助和獎勵。
另外,對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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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臨律-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什么區別,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征收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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