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立法宗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簡稱《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城市房屋掀管理條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簡稱《補償條例》)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城市房屋掀管理條例》(簡稱《拆遷條例》)同時廢止。
本解讀材料從概述、征收決定和補償程序、征收補償的范圍及補償的計算等方面立題介紹《補償條例》。
(一)立法宗旨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第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第四條)。所以《條例》即是一部規范行政行為的法規,更是一部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合法利益、保障行政救濟的法規。
(二)立法原則
1、公平補償原則(第二條):具體體現在補償部分,方式是評估。
2、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第三條)
決策民主:體現在征收決定的制定過程: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第十條第二款)。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第十二條第一款)
3、保證改善居住水平不降原則。補償不低于市場價,符合條件的,優先購買保障住房。
4、先補償、后搬遷原則。達成協議的,先補償,然后按照補償協議履行;未達成補償協議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證明已經補償的材料。
二、征收決定和補償程序
本部分有關法規條文主要體現在《補償條例》第二章和第三章。
(一)征收的決定程序
1、擬定征收補償方案。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2、征收補償方案公開征求意見。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征收補償方案的修改。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第十一條)
4、對未登記建筑的調查。“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5、征收決定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補償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6、征收補償費用準備。“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第十二條第二款)這里講的費用足額到位,應當是足額劃入財政專戶。
7、作出征收決定并公告。市、縣級人民政府完成前面所有程序后,應當根據上述情況,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決定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第十二條第一款)。
8、房屋所有權轉移。物權法第二十八條: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政府征收決定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房屋的所有權即告轉移。
9、交待行政救濟權。“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十四條)
10、對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第十六條)
(二)征收的實施
1、征收調查登記。“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五條)
2、停辦相關手續。“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子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第十六條)
3、房屋評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4、簽訂補償協議。評估價格確定后,雙方簽訂協議。
(1)簽訂協議的雙方: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
(2)內容: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3)爭議解決。“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5、對達不成協議或者所有人不明確的,由政府作出補償決定。
《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6、強制執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補償情況公開。“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條第一款)
三、征收補償的范圍和補償的計算
本部分相關的規章條款主要體現在第三章。
(一)補償的范_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第十七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這屬于政府行政獎勵行為。
(二)補償的計算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1)定價原則:“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第十九條第一款)
(2)價值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第十九條第一款)
2、貨幣與產權調換。“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1)搬遷費。“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第二十二條)
(2)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第二十二條)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是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由國務院于2011年1月21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國家為保護市場經濟體制和土地被征收者特別是弱勢群體的利益,新出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新條例在一些方面有了新的規范,還確立了新的機制。下面,律師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解釋做出了一些解答,一起來看看。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解釋怎么解讀
我國沒有出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司法解釋。下面對該條例的幾條內容做出一些解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解讀:本條講的是立法宗旨。
與《拆遷條例》相比較,變化有四:
一是將《拆遷條例》第一條中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改為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從強化行政管理到規范行政行為,充分體現了立法者執政理念的重大轉變,同時表明拆遷將逐步淡出。
二是增加了維護公共利益,這與《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是一致的,說明只有為了維護公共利益,才能進行征收。
三是將《拆遷條例》第一條中的拆遷當事人修改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在兩次公開征求意見稿中表述均為被征收人,而此次明確為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說明征收的當事人只有政府及房屋所有權人雙方,房屋承租人不再被列為征收當事人,對其合法權益保護的問題,不屬于本條例解決的范圍。
四是刪除了《拆遷條例》第一條中的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的表述,將征收房屋與征收后的建設分開,更加特出房屋征收,有利于緩和與化解矛盾。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解讀:本條講的是適用范圍及補償的基本要求。
關于適用范圍的問題,與《拆遷條例》第二條相比較,有了很大的變化:
一是進一步強調了為公共利益需要方可征收,即非公共利益需要,不得征收單位及個人的房屋。
二是將適用的區域范圍明確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而《拆遷條例》的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對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是參照《拆遷條例》執行的,這就導致了同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拆遷安置補償制度存在較大差異。此次將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一并納入了新條例的范圍,從制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
三是明確了補償的基本要求,即公平補償原則。這充分體現了在市場經濟體系下對被征收人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尊重和保護。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解讀:本條講的是征收與補償的原則。
該條是新條例的主要亮點之一,民主決策、程序正當、公開透明是民主法治國家的重要體現。從操作層面看,亂決策、暗箱操作、結果不公開等正是引發拆遷之亂的主要根源,新條例規定了此三項原則,有利于從源頭上控制搬遷之亂。
對于以上這些解讀,我們可以看出,國家對國有土地上的征收越來越重視,密切關注群眾,依法進行賠償。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解釋也有法可依,有理可據。這些新條例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充分體現了國家民主治國,依法行政。
該內容由 程濟春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基本原則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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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頭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立法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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