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稅實際使用人在哪些情況下應繳納,土地使用稅實際使用人在哪些情況下應繳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第四條規定: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
土地使用稅實際使用人在哪些情況下應繳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地〔1988〕15號)第四條規定: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
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
1、按城市區分算:大城市1.5元至30元。
2、按城市區分算: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按城市區分算: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5、土地使用稅按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依照規定的稅額計算征收。
6、相關計算公式為: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6、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按照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
7、具體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情況,一般確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的納稅地點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
8、企業使用的土地不屬于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的,應由納稅人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土地使用稅。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納稅人跨地區使用的土地,如何確定納稅地點,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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