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和征用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征收和征用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具體如下:1、兩者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2、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征收后,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3、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征用后,土地所
征收和征用的相同點和不同點,具體如下:
1、兩者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
2、征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征收后,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
3、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征用后,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使用結束后需將土地交還給農民集體。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第三十五條 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須經國務院批準。
禁止通過擅自調整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方式規避永久基本農田農用地轉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審批。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征用和征收的不同在:
首先,在法律效果方面,征收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所有權得改變;征用的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體財產使用權的改變。
其次,在補償方面,在征用的情況下,如果標的物沒有毀損滅失,則返還原物即可;若毀損滅失,則應當予以補償;在征收的情況下,應當依照法定標準對征收人進行補償。
另外在適用對象方面二者也不同。
一、征地補償的標準是什么?
征地補償標準: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構成。一、征地補償費用項目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二、征地補償標準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二、公有居住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關于公有住房拆遷補償標準如下:“征地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征地補償費用項目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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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征收和征用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憲法為了正確處理私有財產保護和公共利益需要、公民權利和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而確立的我國征收、征用制度。
征收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把私人所有的財產強制地征歸國有;征用是指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財產。征收和征用的主要區別在于:征收是所有權的改變,征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征收是國家從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權,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征用則是在緊急情況下對私有財產的強制性使用,在緊急情況結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財產歸還給權利人。
征收和征用也有共同之處,就是必須遵循三個原則。
一是公共利益需要的原則。公共利益是指社會整體利益和全體社會成員的共同利益,在實踐中要嚴格區別是社會公共利益需要還是商業利益或某部門、某集體、某單位利益需要。
二是依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征收、征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的私有財產權。要正確處理好公共利益需要同私有財產保護的關系,征收、征用必須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條件和程序辦理。
三是依法給予補償的原則。根據憲法規定,征收、征用都要給予補償。補償的標準,需要在相關法律中做出明確的規定。征收對象一般是不動產,而且是所有權的改變,要給予金錢補償或相應的財產以及其他形式的補償。征用的對象一般是物,使用結束后要物歸原主,對物的價值減少的部分要給予補償。補償要及時,不能因補償的延誤給被征收、征用人造成損失。可見,確立征收、征用制度,既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又是對私有財產在特殊情況下的一種保護。憲法確立征收、征用制度,為完善相關法律提供了憲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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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征收和征用的相同點和不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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