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安置補償糾紛維權需要哪些必備手段和證據,一、征地安置補償糾紛維權需要哪些必備手段和證據1、征地安置補償糾紛維權需要哪些必備手段(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
1、征地安置補償糾紛維權需要哪些必備手段
(1)征地糾紛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復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征地糾紛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有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們所說的“民告官”,這是解決行政爭議的重要制度。
(3)征地糾紛中的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時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如果在申請協調中遇到兩級政府相互推諉的情況下,則應當在協調期滿之日向征地批準機關申請裁決,若省內尚無協調裁決辦法或協調裁決辦法沒有規定多長時間協調的,建議在60日后申請裁決。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它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主管部門依職權組織的聽證,一種是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
依職權組織的聽證有: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征地補償標準;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請人申請才組織的聽證有:擬定擬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擬定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的。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采行為、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聽證是失地農民參與征地審查報批、發表自己意見、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徑,當事人應該重視這項權利,積極地參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時并沒有告知失地農民申請聽證的權利,還有一些地方將申請聽證的權利告知了村委會,而村委會未告知村民徑行做出了不申請聽證的決定,這樣做侵犯了失地農民申請聽證的權利。
2、征地安置補償糾紛需要提供的證據
第一,原告的身份證明,證明其具有合法的訴訟主體資格
第二,原告與征用方簽訂的補償合同或者協議,確定原告應該取得的補償款數額
第三,被告的身份信息情況,工商登記信息情況:地補償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2010年7月13日,國土部發布《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拆遷補償既要考慮被拆遷的房屋,還要考慮被征收的宅基地。在2012年11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作了修改。會議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二、征地安置補償款怎么分配1、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青苗主要指正生長尚未成熟的農作物或正在生長的經濟林木。地上附著物是指除青苗以個依附于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品,如房屋、其他固定設施及一般林木等。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指由用地單位對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被毀掉而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與個人及附著物所有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青苗補償費是對被征地農戶財產損失的補償,歸屬的原則是誰種植歸誰所有。如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有所有。至于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只要征地協議簽訂以前就已存在的附著物,征地單位均應對地上附著物所有者給予一定的補償。實際中,關于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在村民和村委會之間的分配爭議不大,在此不多論述。
2、征地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指用地單位對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后造成的多余勞動力所需之費用而支付的補助金額。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及《最愛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之規定,安置補助費是對被征地農戶喪失土地承包經營權或租賃經營權的補償,不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它必須專款專用,用于安置被征地農民。如被征地的農民放棄統一安置的,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收到的征地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民。
3、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是指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占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二00四年十月二十日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制訂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二00四年十一月三日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也明確”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二00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案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政府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幾點:一是土地補償費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二是土地補償費雖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法律、法規允許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三是土地補償費的分配雖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事務,但不得同法律、法規相抵觸,地方性法規對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因此,對被征地村民請求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其收到的土地征地補償費支付給其的請求一般不應支持。
但是,如果被征收土地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的,則另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項物權來規定,該規定將國家征收土地的行為對農民進行補償提供了一個法律上的基礎,如果農民享有的只是債權,如果土地被征收了,理論上講補償的就是集體,而不是農民,最多就是水渠等等生產設施,但現在把它作為物權來對待,意味著除了對上面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之外,還要對農民喪失了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補償。同時《物權法》對喪失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也進行了規定,如《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因此,農村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經營戶有權獲得關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方面的補償。這里的補償是基于承包經營權喪失而獲得的,與基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獲得的補償有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農村承包經營戶如放棄統一安置的,有權獲得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至于土地補償費雖然法律規定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土地承包經營戶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喪失有權從村委會獲得一定的土地補償費,該補償標準是多少,各省具體規定不一致。
《貴州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有條件將土地補償費用于發展生產、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統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可以調整其他土地給被征地農民,但質量和數量不相當的,可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未能調整其他土地給農民且又未解決農民生活出路的,應將不低于80%的土地補償費一次性支付給被征地農民用于發展生產、自謀生活出路。”
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但被征用的屬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又未能調整其他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土地給農民繼續承包經營的,應當將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民。”
綜上所述,土地補償費雖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程序即應當有本村過半十八周歲以上的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的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分配。但如果被征用的屬于農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自留地的,集體經濟組織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調整相應土地給其承包或者對其喪失承包經營權進行進行補償即支付一定的土地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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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征地安置補償糾紛維權需要哪些必備手段和證據,征地安置補償糾紛維權需要哪些必備手段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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