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拆遷補償標準細則征收,揚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揚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實施辦法主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揚州市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細化。以下是對揚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
揚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實施辦法主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揚州市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細化。以下是對揚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詳細解答:
一、征收原則與補償要求
征收原則:揚州市在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時,必須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并保障其長遠生計。這一原則體現了國家對被征地農民權益的充分保護。
補償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時,應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同時,還應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確保其基本生活不受影響。
二、補償方式與計算標準
補償方式:對于農村村民住宅的征收,應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具體方式應根據被征收人的意愿和實際情況確定。
補償計算標準:
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
周轉補償費:根據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
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具體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確定。
三、其他相關事項
安置房建設與管理:揚州市應確保安置房的建設質量和進度,以滿足被征收人的居住需求。同時,應加強對安置房分配的監管,確保公平、公正。
社會保障與就業扶持:對于被征地的農民,應將其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并提供就業扶持措施,幫助其實現穩定就業和增收。
四、實施與監督
揚州市人民政府應負責制定具體的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并加強對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同時,應建立公開透明的征收與補償信息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確保征收與補償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綜上所述,揚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實施辦法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并結合地方實際情況進行細化落實,以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河北省宅基地征收補償標準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希望對你有幫助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二、河北省規定要征收水庫的補償標準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實行與鐵路等基礎設施項目用地同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零星樹木、青苗等補償標準,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執行。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建筑物按照其原規模、原標準或者恢復原功能的原則補償;對補償費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貧困移民,應當給予適當補助。
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耕地,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使用未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國有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移民遠遷后,在水庫周邊淹沒線以上屬于移民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房屋等應當分別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
三、河北省河北省拆遷補償標準
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這里的房屋補償,是指對被征收的國有土地上建筑物價值進行的補償,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這里的市場價格,地級市政府部門都會依據每年住宅房屋市場價格規律,制定出相應房屋市場價格表供當地被拆遷的居民進行參考。不清楚自己區域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可以找當地政府建設部門進行咨詢或索取材料。
評估確定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再次鑒定。
以上是河北省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揚州市農村宅基地拆遷補償標準
(一)搬遷住宅房屋補助費每平方米建筑面積5元;
(二)產權調換,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助5元,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助
2.5元,按實際騰倉月份計算,超過規定騰倉期限的加倍支付;貨幣補償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助5元,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臨時安置補助費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積補助
2.5元,按三個月計算。
(三)符合《揚州市市區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給予房屋所有人以下適當經濟補助:一類區每平方米建筑面積400元;二類區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50元;三類區每平方米建筑面積300元;四類區每平方米建筑面積250元。
(四)其它補助費:
1、拆除管道煤氣移裝費:350元戶;
2、拆移電話補助費:208元部;
3、有線電視賠償費:150元戶;
4、拆除空調補助費:150元臺;
5、拆除太陽能熱水器補助費:100元臺;
6、電表箱及安裝補助費:550元戶。
(五)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被拆遷人完成搬遷的,拆遷人可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不超過50元標準給予被拆遷人獎勵。
(六)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規定安置面積的,按超出部份的被拆除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50%予以補助。
(七)對于以劃撥方式取得用地的商業、工業、辦公、倉儲用房,被拆遷人應按有關規定,交納土地收益金,在非住宅房屋區位指導價中扣除。
一、揚州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2、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3、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揚州市拆遷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加上被拆遷房屋;
4、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5、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揚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草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給予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被征為國有后,該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需要安置的人員。
第三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實施前原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以及歷次征地已給予補償安置的,不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征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被征地農民應當從征地前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
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后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
第六條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地補償費用和安置人數的測算,征地補償費用的收取和解繳;財政部門負責征地補償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和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安置人員的申報備案、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審核、發放及個人分賬戶管理;監察、農工辦、農委、財政、公安、民政、審計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土地交付、用地矛盾協調和被征地農民人員登記審核及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第七條征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并適時調整。
第八條征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縣(市、區、管委會)應當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和今后征地工作的需要,建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臺賬和土地利用現狀臺帳,并實施動態管理。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九條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規定的征地補償標準足額補償,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十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統一按照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確定土地補償費標準。
第十一條土地補償費標準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標準:廣陵區、邗江區每畝21000元,征收市政府確定的疏菜保護區內的菜地每畝30000元;江都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每畝18000元。
征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計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征收農用地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各功能區土地補償費按屬地區域補償標準確定。
第十二條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廣陵區、邗江區每人23000元;江都區、寶應縣、高郵市、儀征市每人17000元。
(二)征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各功能區安置補助費按屬地區域補助標準確定。
第十三條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產值計算一次性補償(見附表1),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
(二)在征地告知書送達后,擅自突擊栽種的花草、林木及建造的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三)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予補償。
第十四條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
征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及其它建筑物的補償辦法及標準按揚州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江都區、各縣(市)人民政府可參照制定具體的規定;市區(不含江都區)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見附表2)
第十五條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十六條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八條征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按期交地。
第十九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協調、裁決爭議的具體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二十條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為界限,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三個年齡段:
(一)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
(三)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
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確定的被征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各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一條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按照所在地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二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在企業就業的,應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從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擇業(靈活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第二十三條養老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從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次月起,按照所在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被征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解決。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標準:市區(不含江都區)按照市區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江都區和各縣(市)按照所在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
籌資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各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從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
第二十五條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并建立個人分賬戶。
第二十六條勞動年齡段的被征地農民實際領取養老金后,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的資金本息余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征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賬戶中中的資金本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七條被征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八條被征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后,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實行征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征地補償款專戶開設在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以下簡稱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前,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費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本級預存款賬戶;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預存款賬戶;征地報批時,市、縣(市)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預存款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受理征地報批材料。
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前,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核意見。經國務院批準征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未經審核同意的,市、縣(市)人民政府不得批準、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一條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從預存款賬戶中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土地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補償費撥付到區(管委會)國土資源部門,由區(管委會)國土資源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從預存款賬戶中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各區(管委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
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被征地農民的名單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不少于8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
第三十三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后10個工作日內,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未成年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生活補助費足額支付給本人。
(二)將養老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三)將勞動年齡段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賬戶,用于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三十四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依法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在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二)出具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三)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核意見的;
(四)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第三十七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公務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有關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實施細則,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條本暫行辦法自年月日起施行。《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暫行辦法》(揚府發[2002]84號)、《揚州市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揚府發[2011]148號)即行廢止。
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征收土地不再執行《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暫行辦法》(揚州市人民政府第44號令)。已經參加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揚州市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施暫行辦法》(揚州市人民政府第44號令)和《揚州市市區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揚府發[]114號)繼續執行。
一、征收果地等用途土地可以獲得賠償的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四十九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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