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繼承最新政策有哪些,宅基地繼承最新政策如下: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團體內流通。依據《土地處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實在含義上的產業,僅僅一種運用權,擁有權歸村團體。宅基地既不能銷售,也不能承繼,但能夠在本村團體內流通,經過土地處理部分依法贊
宅基地繼承最新政策如下: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團體內流通。依據《土地處理法》,宅基地并不是實在含義上的產業,僅僅一種運用權,擁有權歸村團體。宅基地既不能銷售,也不能承繼,但能夠在本村團體內流通,經過土地處理部分依法贊同,發放證件。2、由于我國施行城鄉二元系統,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承繼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團體的財物。3、由于鄉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聯系,有些人不情愿“農轉非”,乃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而從詳細的家庭的視點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注定會失去。4、宅基地運用權人依法對團體擁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運用的權力,有權依法運用該土地建造居處及其隸屬設備。宅基地運用權的獲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處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則。5、鄉村團體經濟安排為保證農戶日子需求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運用的土地。用于建造居處、輔佐用房(廚房、庫房、廁所)、院子、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積等。農戶只要運用權,不得銷售、租借和非法轉讓。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擁有權,有銷售和租借的權力,不受別人侵略。房子出賣或租借后,宅基地的運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擁有權一向為團體擁有。出賣、租借房子后再請求宅基地的,不予贊同。農戶建造房子及小院子運用土地,不得超越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則的標準。
農村宅基地改革有哪些政策
從國土資源部獲悉,根據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于支持深度貧困地區脫貧攻堅的意見》,深度貧困地區在充分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防止外部資本侵占控制的前提下,可以探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租、合作等方式盤活利用空閑農房及宅基地;通過村莊整治、宅基地整理等節約的建設用地,鼓勵以入股、聯營等方式,重點支持農村新產業新業態和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直接從事或服務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按農用地管理。旅游項目中的自然景觀及為觀景提供便利的觀景臺、棧道等非永久性附屬設施占用除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在不破壞生態、景觀環境和不影響地質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轉用,按現用途管理。那么,哪些區域屬于深度貧困地區?就區域來說,國務院扶貧辦洪天云副主任指出,在國家層面,主要指“三區”“三州”“三類人”。“三區”是指西藏、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省藏*;“三州”是指甘肅的臨夏州、四川的涼山州和云南的怒江州。“三類人”主要包括:一是因病致貧人群,特別是重病和慢性病群體是下一步攻堅的難中之難,必須千方百計給予幫扶;二是因災和市場行情變化返貧人員,需要提高脫貧的穩定性;三是貧困老人,這個群體由于年齡大、病多、沒有勞動力,脫貧要有托底性的制度安排。宅基地的退出。宅基地的有償推出機制將會越來越完善。有償退出的基本原則是農民自主自愿,有償推出的輔助條件是補償款的合理到位。對于宅基地有償推出的補償標準,以這幾個地區為例:淮南市,每畝補償5萬元;宜城市,每平方補償25~50元;西安市,每畝補償22~25萬元。農村宅基地新規的變化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關于宅基地的買賣眾所周知,農民對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所有權是村集體,宅基地是不能買賣的,只能在村集體內部進行流轉,但是一些地方對于宅基地買賣的管控還有些疏漏,宅基地買賣的現象還存在,一些宅基地被當做工業用地,農民的利益遭到損害。新政出臺后,農村宅基地再出現這種非法的土地買賣,村委會發展后不僅要沒收,還要追究法律責任。二、關于宅基地的拆遷補償新政策出臺,農村宅基地將會實行分開補償的補償方式,宅基地補償和房屋補償分開計算,宅基地的所有權是村集體,所以宅基地的補償款不會直接發放給村民,由村集體統一分配,關于房屋的補貼會直接發放給農戶。三、關于宅基地的審批宅基地的審批上半年就開始嚴格,下半年更是愈演愈烈,除了要遵循一戶一宅都原則,如今超占宅基地和違建宅基地的行為也加大了處罰力度,農村宅基地將會進入有償使用階段,部分地區宅基地已經停止審批,農村宅基地也越來越緊俏,想再申請宅基地比登天都難。四、關于宅基地的建房如今農村宅基地建房的要求也格外多,部分不符合要求的宅基地和違規宅基地將會被叫停,另外并不是所有人都有在農村宅基地建新房的權利,對于農村一些宅基地已經轉讓或者已經買房的人是不能再建房的,而對于一些有剛性需求的農民,也需要按照房建部的先關規定,提交申請,審批后才能建房。
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有哪些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堅守土地公有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條底線”,防止犯顛覆性錯誤。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的基本方向是: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落實集體所有權,就是落實“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的法 律規定,明確界定農民的集體成員權,明晰集體土地產權歸屬,實現集體產權主體清晰。穩定農戶承包權,就是要依法公正地將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落實到本集體 組織的每個農戶。放活土地經營權,就是允許承包農戶將土地經營權依法自愿配置給有經營意愿和經營能力的主體,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一是開展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及時總結經驗、不斷完善,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成果。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基 本思路是:縮小土地征收范圍,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 個人收益。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允許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 設用地享有同等權利,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可以出讓、租賃、入股,完善入市交易規則、服務監管制度和土地增值收益的合理分配機制。宅 基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在保障農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用益物權基礎上,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農民住房保障新機制,對農民住房財產權作出明確界 定,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有效途徑。二是深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改革。抓緊修改有關法律,落實中央關于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并保持長久不變的重大決策,適時就二輪承包期滿后耕地延包辦法、 新的承包期限等內容提出具體方案。在基本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按照不動產統一登記原則,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 登記頒證工作。明確和提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的法律效力,擴大整省推進試點范圍,總體上要確地到戶,從嚴掌握確權確股不確地的范圍。出臺農村 承包土地經營權抵押、擔保試點指導意見。在有條件的地方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試點。制定出臺完善草原承包經營制度的文件,規范草原承包行為和管 理方式,充分調動廣大牧民保
宅基地買賣最新政策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的指導》規定,我國農村宅基地的買賣是被允許的,但又有諸多限制條件。具體的買賣效力如下:基宅地使用權不得單獨轉讓,有下列轉讓情況之一,應認定無效:(1)城鎮居民購買;(2)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3)轉讓人未經集體組織進行批準;(4)向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人轉讓;(5)受讓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基宅地分配條件。
2020年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
2020年農村宅基地繼承新政策具體如下:1、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該規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后,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2、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該條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3、因此我國的基本法沒有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而且從法律的效力上看,《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是基本法,屬于上位法。4、國務院辦公廳1999年發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土地炒賣的通知》(以下稱《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還如2004年11月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以下稱《意見》)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從這些規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鎮居民購置農村住宅是違法的。但是在一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基本法律中并沒有嚴格的禁止農村房屋買賣。上述的《通知》和《意見》是行政規章,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作出的規章,屬于下位法,其效力遠遠不及基本法的效力,因此可以認為法律是允許農村房屋買賣。5、實踐中,城市郊區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房子買賣很多,也沒有辦理過戶,拆遷時,也給與了補償,只是價格低一點。宅基地使用權作為土地使用權的一部分,歸當地的農村經濟組織(村委會)所有,但公民可以依法取得對宅基地的使用權。同時,我國農村宅基地還有一定的福利性質,農民一般無償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享有長期占有、使用的權利。法律規定宅基地由村民按戶申請使用,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權應屬于村民戶內家庭成員共同共有,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證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只是家庭的代表人,其并不能獨占宅基地使用權。家庭成員對宅基地使用權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家庭成員之間對宅基地使用權沒有份額的劃分。在以戶為單位的家庭關系存續期間,家庭成員不得請求分割宅基地使用權。家庭個別成員的死亡,并不必然導致戶的消滅,也就不會產生宅基地使用權的分割問題,無法形成死亡人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個人份額。被繼承人死亡前,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其個人財產。宅基地使用權并非個人財產,自然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農村宅基地國家政策都主要有哪些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管理切實保護耕地的通知(中發[1997]11號 1997年4月15日) ;2、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 2008年1月3日) ;3、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2004年10月21日)。
該內容由 李光偉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繼承條件是:繼承人必須是宅基地所在村的村民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標準;宅基地房屋建造合法、符合當地標準;繼承行為報經集體經濟組織批準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法律分析:農村宅基地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所以農村的宅基地繼承必須要有房屋為基礎,通過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才能夠獲得宅基地的繼承權利;宅基地只能繼承使用權,目前宅基地權利分為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類,宅基地的所有權是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所有,資格權只有農村集體組織成員才能獲得,而只有使用權能夠進行繼承。想要獲得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還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宅基地上必須要擁有房屋,如果宅基地上沒有房屋、或者宅基地上房屋倒塌之后,這一類宅基地不允許繼承,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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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臨律-宅基地繼承最新政策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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