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確權人死后土地歸誰所有,兩種情況。戶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人口全部消亡,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一、承包耕地分戶子女有繼承
兩種情況。戶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家庭人口全部消亡,應依法由土地所有權主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
一、承包耕地分戶子女有繼承權嗎
承包耕地分戶子女沒有繼承權。承包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農民有經營權,沒有處分權。因此,承包耕地是不能作為個人財產進行繼承的。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土地尚在承包期內的,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可由其家庭成員續包;如果沒有的話,則由發包方收回再進行分配。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二、父母去世田地第一繼承人是誰
父母去世田地第一繼承人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否則為配偶、子女、父母。根據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法律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其中對于該條款的釋義中規定,對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其承包地不允許繼承,應當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并嚴格用于解決人地矛盾。
三、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時間為
一、基于民事行為取得承包經營權: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非基于民事行為而取得承包經營權: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發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一、人死后土地補償款歸誰
1、人死后土地補償款歸誰,視情況而定:
(1)如果承包人是死亡前得到的土地補償款,一般是歸承包人的;
(2)如果承包人是死亡后得到的土地補償款,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集體成員有權查閱、復制相關資料。
第二百六十二條
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一)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依法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三條 城鎮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本集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征地補償款包括什么項目
1、土地補償費,國家對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減少或者無地可耕的損失進行的補償;
2、安置補助費,對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生活來源的農民,因國家征收土地而推動土地所造成的生產、生活困難由國家給予必要的生產、生活補助費用;
3、青苗補助費,征收耕地上有未收獲作物,因急于用地須毀青苗的。屬短期農作物的,按一季產值補償,屬多年生農作物的,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水產養殖的青苗補償根據不同的養殖品種、養殖方式、養殖設施等情況給予補償;
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及設施的拆除、搬遷、恢復、移載、砍伐等的國家補償。
父母去世后土地歸集體或國家。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我國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土地所有權是不能交易的,所以父母去世后,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或者國家所有,而使用權或者承包權可以由子女繼承。農民只擁有土地的承包權、使用權、經營權,并沒有土地的所有權,不存在子女繼承土地的問題,應該是繼承土地的使用權問題。
父母的土地可以繼承其承包地或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承包地繼承的,繼承人需要到農業部門辦理承包經營權的變更手續。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的,則需要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依法登記的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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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確權人死后土地歸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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