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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行政行為。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標而行使行政權力,對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一、土地征收的行政性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這表明,土地征收是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進行的,具有強制性和行政性,屬于典型的行政行為。
二、行政行為的定義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權力,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它具有以下特征:
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并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三、行政征收的具體表現
行政征收表現為政府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征集一定數額金錢或實物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征收行為具有三個特點:強制性、無償性和法定性。由于稅收和各類行政收費都屬于行政征收的范圍,因此,土地征收作為行政征收的一種具體形式,同樣具有上述三個特點。
土地征收屬于行政征收行為,行政征收是行政主體憑借國家行政權,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對人強制性征集一定數額金錢和實物的行政行為。行政征收主要由稅和費組成。稅是國家稅收機關(包括稅務機關和海關)依法強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費即各種行政收費,是行政主體為行政相對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務,或者授予其國家資源和資金的使用權而收取的代價。作為一種公益服務。行政行為在一般情況下是無償的,但是如果行政相對人獲得多于一般的行政相對人的公益服務,則應支付一定費用。
一、行政行為的種類有哪些?
1.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準,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決定、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為。如具體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執行等。
2.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準,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條件、標準、形式、程序等做了詳細、具體、明確的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做一些原則性規定,而具體的條件、標準、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3.行政行為以有無法定形式要求為標準,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指法律規定必須以某種方式或形式進行的行政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未規定一定具體方式,而允許行政機關自行選擇的行政行為。
4.行政行為以其啟動是否需要行政相對人先行申請為標準,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5.行政行為以有無限制條件為標準,分為附款行政行為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6.行政行為以其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不同影響為標準,分為授益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7.行政行為以是否改變現有法律狀態為標準,分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8.行政行為以是否需要其他行為作為補充為標準,分為獨立行政行為和需補充行政行為。
9.行政行為以其相對人的身份為標準,分為內部行政行為和外部行政行為。
土地征收目前是比較常見的,在進行征收時,需要由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法律規定,結合本地的土地政策、經濟發展水平等情況來對進行認定,在制訂符合實際的土地征收政策后,向被征收公民公開,并執行征收土地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分析:區別如下:1、行為有區別:行政征收是由國家將私人所有的財產強制地征歸國有,而行政征用則是強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財產。2、法律后果有區別:行政征收后帶來的法律后果是國家從被征收人手中取得了所有權,發生了所有權的轉移;但是征用側重于使用權,多在緊急情況下才對私有財產的強制性使用,在緊急情況結束后,要把被征用的財產歸還給權利人,若因其他原因不能歸還或造成損壞,此時征用單位要作價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政府行政行為。征地是一種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其他任何機關、企業、事業等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征地權。
而法律行為是指能發生法律上效力的人們的意志行為,即根據當事人的個人意愿形成的一種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在社會生活中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最經常的事實。法律行為包括直接意義上的作為,也包括不作為(即對于一定行為的抑制)。通常又把前者稱為積極的法律行為,后者稱為消極的法律行為。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強制地、無償地征繳一定數額金錢或者實物的單方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征收行為包括:
1、稅收征收。它是行政征收中最主要的方面。
2、資源費征收。在我國,城市土地、礦藏、水流、山嶺、草地、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單位和個人在開采、使用國有資源時必須依法向國家繳納資源費。如水資源費的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等。
3、建設資金征收。這是為確保國家的重點建設,解決重點建設資金不足問題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征收。如,公路養路費的征收、港口建設費的征收、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的征收等。
4、排污費征收。
5、滯納金征收。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征收內容。
一、行政行為的法律特征主要是什么?
行政行為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
從屬法律性: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注意立法行為與行政行為的區別,立法行為是創制法律規范而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規范。
2、裁量性:行政行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單方意志性:行政主體可以自行決定和直接實施行政行為,而無需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為一經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規定。
5、強制性;以國家強制力作為實施的保障。
事實上,行政征收也是國家財政來源的主要方式之一,為避免行政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政征收過程中有違法行為,國家也制定了相應的法律制度,約束工作人員的執法行為,行政征收標準都是公開透明的。
二、行政征收的方式
行政征收的方式包括行政征收的行為方式與計算方式。
根據我國的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征收的行為方式有: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以及代征、代扣、代繳等。無論采取何種征收方式,都必須使用書面形式。
行政征收的計算方式,是征收額的尺度,它是行政征收的核心要素,反映了行政征收的深度。其計算方式直接關系到國家的財政收入和應征人的負擔。
法律分析:從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結果是財產所有權從相對方轉歸國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則是行政主體暫時取得了被征用方財產的使用權,不發生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從行為的標的看,行政征收的標的一般僅限于財產,而行政征用的標的除財產外還可能包括勞務;從能否取得補償來看,行政征收是無償的,而行政征用一般應是有償的,行政主體應當給予被征用方以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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