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陽路拆遷補償標準,法院將房屋賠償款打折判決合法嗎,法院將房屋賠償款打折判決是否合法,取決于具體的案情、法律適用以及判決理由。一般來說,法院在判決賠償款時,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件事實,進行公正、合理的裁決。法院裁決的依據:法院在判決房
法院將房屋賠償款打折判決是否合法,取決于具體的案情、法律適用以及判決理由。一般來說,法院在判決賠償款時,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件事實,進行公正、合理的裁決。
法院裁決的依據:法院在判決房屋賠償款時,通常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關于賠償的相關規定。這些法律法規為法院提供了判決的依據和標準。
賠償款打折的合法性分析: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賠償款進行一定的打折處理。這可能是由于原告方存在一定的過錯、損失計算的不確定性、被告方的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導致的。然而,這種打折判決必須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并且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據。
如果法院在判決中明確說明了打折的理由,并且這些理由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那么這樣的判決是合法的。
如果法院未能提供充分的理由或依據,或者打折的幅度明顯不合理,那么這樣的判決可能會受到質疑,甚至可能引發上訴或申訴程序。
對判決的審查與監督:當事人如果對法院的判決有異議,可以通過上訴或申訴程序進行審查和監督。上級法院或相關監督機構會對判決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審查,以確保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綜上所述,法院將房屋賠償款打折判決的合法性取決于具體的案情、法律適用以及判決理由。在遇到類似情況時,建議當事人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便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
律師分析:
原告傅某與被告方某強其他所有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程美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傅某 及其委托代理人陳如浪、孫隨勤,被告方某強的委托代理人方仲持、翁廣宗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傅某訴稱,被告系原告公公,原告于1998年從外地遷入 上海市高陽路241弄8號,該房中原有6個戶口,分別為原告傅某、被告方某強、被告妻子吳潔〔2005年4月4日過世〕、原告丈夫方叔 平、被告大孫子方元、原告女兒方嘯。1999年被告所在單位上海 市財政局將高陽路房屋收回并另行調配上海市政立路580弄32號501室房屋,根據房屋配售單載明,包括原告在內的原始受配人員為6人。此后被告與上海市財政局簽訂《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于2000年3月15日取得政立路房屋產權。2012年9月I3日,被告將該房出售給案外人陳榮華。原告對政立路房屋購買為產權及出售給案外人均不知情,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上并非原告本人簽章,被告在調配、購買產權、轉讓該房屋時未告知原告也未征得原告同意。原告是政立路房屋的成年同住人,且沒有在本市享受福利分房,在政立路房屋享有居住權,有權要求分割1/6的居住權折價款。故起訴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售房款24.9萬元。
被告方某強辯稱,上海市高陽路241弄8號房屋使用面積為30多平方米,系被告居住的使用權房屋,1998年原告戶口從外地遷入高陽路系空掛戶口,未在該房實際居住。1999年被告所在單位上海市財政局根據被告職稱將上海市政立路弄32號5的至房屋 調配給被告并收回了高陽路房屋,同時根據被告的職稱、工齡將政立路房屋出售給被告,被告支付了所有的房款、契稅等費用, 并于2000年3月15日取得該房產權。政立路房屋購買為產權房原告也是知情的,且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上有原告簽章,而原告在政立路房屋內未實際居住。房屋產權以登記為準,政立路房屋產權屬被告一人所有,處分該房不需通過他人同意。不同意原告訴請。
經審理查明,上海市高陽路241弄8號房屋承租人系被告方某強之妻吳潔(已故使用面積31平方米,戶主為方某強。原告傅某于1998年4月6日由河南省桐柏縣埠江鎮釆油一廠雙河油礦院遷入該房。1999年12月28曰,被告所在單位上海市財政局對該房屋調配,將上海市政立路580弄32號501室房屋調配給被告,并將高 陽路房屋由單位收回。上海市政立路580弄32號501室房屋建筑面 積66.94平萬米,受配人員為方某強、吳潔、萬叔平、傅瑜、方元、方嘯。嗣后,被告與上海市財政局簽訂《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被告支付房價款698元將政立路房屋購買為產權房,并于 2000年3月15日取得產權,產權人登記為方某強。原告未實際居住 政立路房屋。2012年6月29日,被告與案外人陳榮華簽訂《上海市 房地產買賣合同》,被告將政立路房屋以1,495; 000元出售給陳榮 華,現該房交易已完成。原告訴訟要求判如所請。
審理中,原告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本院依法裁定凍結被告方某強名下的銀行存款23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價值的其他財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戶口簿、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產登記簿、職工家庭購買公有住房協議書、公有住房出售價格計算表、購房人繳付費用計算、住房配售單、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被告提供的公有住房出售價格計算表、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專用票據、契稅納稅申報表、契稅完稅憑證、土地收益金收據、職稱評定證明及原、被告陳述,經過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告傅某系上海市政立路580弄32號501室房屋受配人之一,對該房依法享有居住權。該房已由被告出售給案外人,被告理應對原告的居住權作出妥善安置。現無證據表明被告出售政立路房屋后另行購房,故原告要求分得其在政立路房屋內居住權的折價款,于法有據,依法應予支持。至于其居住權補償款的份額,本院從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出發予以酌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方某強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傅某補償款12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法院判決后賠償款支付可以找案件承辦法官或者到法院立案大廳找收費人員詢問法院的銀行賬號。判決書從送達或當事人接到的第二天起,在法定的期限內,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過了上訴和抗訴期限即發生法律效力。二審的判決,宣判后立即生效。人民法院的判決主要具有兩個特點,即具有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變更或撤銷,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糾正;具有強制性,判決生效后,執行部門有按照判決執行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一百二十二條 人民_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四十六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的財產在外地的,可以委托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執行完畢后,應當將執行結果及時函復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內如果還未執行完畢,也應當將執行情況函告委托人民法院。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
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賠償款后果具體如下:1、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看債務人名下的房屋、車輛、證券和存款;2、另外被執行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被執行人又拒卻履行法院的奏效裁判,則會有逾期還錢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捕;3、有本領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裁判、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裁判、裁定有本領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百一十四條【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法律分析:主要看是判決還是調解,如果是判決,賠償款一般會打到法院的賬戶上,再通知當事人去領取。現在的法院一般采取轉賬的方式支付款項,但也有少數的法院使用支票。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的一般直接轉到當事人賬戶,很少轉到委托代理人賬戶中。調解的情況下可約定轉入的賬戶,可以是當事人的,可以是律師的,可以是當事人提供的其他人的賬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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