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2017最新拆遷補償標準,懷化市2017年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第一條 為規(guī)范懷化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懷化市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懷化市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因非農建設需要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土地的,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執(zhí)行。
第三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各行政區(qū)域內土地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自然資源、發(fā)展改革、財政、農業(yè)農村、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城市管理和綜合執(zhí)法、公安、司法、市場監(jiān)管、統(tǒng)計、稅務、審計、林業(yè)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相關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做好轄區(qū)內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征收補償安置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二章 程序規(guī)定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將征收土地方案依法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前,應當發(fā)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
第六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并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公開欄和村(社區(qū))公務公開欄及村民小組范圍內顯著位置公開。預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征收土地預公告張貼發(fā)布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征收實施機構負責,需于張貼當日對張貼情況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第七條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一年內,在擬征地范圍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新批宅基地或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或延續(xù)登記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fā)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四)突擊進行室內室外裝修(飾)等;
(五)辦理生態(tài)農業(yè)、畜牧水產養(yǎng)殖、休閑娛樂等經營性手續(xù);
(六)以擬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市場、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xù);
(七)搶栽搶種花卉、苗木、中藥材或超正常密度補植及葬墳、修墳等;
(八)其他不當增加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行為。
有上述情形的,不得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八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后,應當進行土地現狀調查。
土地現狀調查由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實施,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調查結果由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蓋章確認及3名以上被征地農民簽字見證;擬征收土地上農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調查結果由附著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不同意簽字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簽字的,可以對調查結果予以公證或者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公示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九條 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由征收實施機構負責組織,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wěn)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和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根據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yè)農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公開欄和村(社區(qū))公務公開欄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公告張貼由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并在張貼當日需對張貼情況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第十一條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進行補償登記。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登記的,以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作為征地補償安置依據。
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且符合聽證規(guī)定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組織聽證。認為確需修改的,應當組織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由征收實施機構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市、縣市區(qū)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將征地前期資料提交給自然資源部門組織實施申請征收土地報批工作,并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組織征收實施機構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公開欄和村(社區(qū))公務公開欄及村民小組顯著位置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權屬、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征收時間等。
第十四條 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三章 補償標準第十五條 申請征收土地的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給予補償。征地補償標準按照
湖南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執(zhí)行。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征地補償標準等級區(qū)域劃分詳見附件1。
征地補償標準詳見附件2。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建設用地的,按本標準執(zhí)行;征收永久基本農田的,按本標準的2倍執(zhí)行;征收水田的(屬永久基本農田的除外),按本標準的1.2倍執(zhí)行;征收經批準的專業(yè)菜地和專業(yè)魚(池)塘的,按所在區(qū)片水田標準執(zhí)行;征收園地、林地的,按本標準0.8倍執(zhí)行;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本標準執(zhí)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標準的0.6倍執(zhí)行。
第十七條 青苗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給予補償,青苗補償費歸青苗所有權人所有。
征收范圍內水田、旱地的青苗補償標準按照附件3執(zhí)行。經批準的專業(yè)菜地和專業(yè)魚(池)塘的青苗補償標準參照水田青苗補償標準執(zhí)行;用于養(yǎng)殖水產的山塘水庫的青苗補償標準參照鄰近旱地補償標準執(zhí)行。
征收范圍內成片用材林、果樹、經濟林的青苗補償標準按照附件4執(zhí)行。
征收建設用地范圍內零星樹木、竹類、果樹、經濟林、苗木、花卉的青苗補償標準按照附件5執(zhí)行。
經批準種植的農產品、中草藥,可采取評估方式給予補償。
第十八條 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之日起,根據“一戶一宅”的原則,被征收戶一戶只能認定擁有一處宅基地。
合法手續(xù)的房屋按實際面積進行補償;因特殊情況未辦理手續(xù)的房屋,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補辦建房手續(xù)及補交稅費后,按戶計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
(一)被征收戶具有農村村民建房資格;
(二)因政府規(guī)劃控制停辦村民建房審批手續(xù);
(三)被征收戶僅有一處住房,房屋生活設施齊全且一直居住。
在同一棟房屋中居住,不管是否分戶、分家,均只對原合法批準或登記的權利人進行補償。
建房占用耕地面積在130平方米以內、占用其他土地面積在180平方米以內或占用未利用地210平方米以內的房屋據實予以補償,超出占地面積標準的部分房屋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規(guī)定,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以上且未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超出部分房屋視為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征收城鎮(zhèn)居民在農村的合法房屋,按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標準進行補償,不予安置。
第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按照附件6、附件7規(guī)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執(zhí)行。征收實施機構應當委托具有資質的專業(yè)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實地測量,并出具測繪成果。
對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裝修(飾),以不超過最高補償標準的價格包干補償。具體按照附件8執(zhí)行。
其他生產生活設施和地上建(構)筑物及附著物按照附件9規(guī)定的標準補償。
第二十條 在征地公告發(fā)布之日后3個月期限內,所有被征收人全部騰房交地后,按該項目被征收房屋主房(居住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100元的獎勵。
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支付被征收戶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具體標準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一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按照附件10規(guī)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逾期未登記的,按無主墳處理;逾期未遷移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征地范圍內不需要異地恢復重建的水塘、水庫、道路、水溝、水渠等生產、生活設施,按原結構和工程量以及國家規(guī)定標準補償。
前款規(guī)定的生產生活設施需要恢復重建的,按有關規(guī)定重建,不另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原屬合法住宅用房,被征收人經批準改變房屋用途作經營性用房的(小賣部、理發(fā)店、診所及從事其他小型生產經營活動),仍按原房屋性質補償。已辦理了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許可、稅務登記證明,且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前連續(xù)經營6個月以上的,可對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按同類結構房屋征收標準增加24%的補償(包括商品及營業(yè)用具自行處理、搬運等因搬遷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稅務登記證、納稅證明每缺少一項少增加8%的補償費,但實際補償面積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第二十四條 征收在集體土地上修建的企業(yè)合法建(構)筑物,按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格進行補償,不予安置。涉及到生產設備需要搬遷的,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估后,確定補償拆卸、搬運、安裝費用。
因征收造成集體土地上的企業(yè)停產、停業(yè)的,根據企業(yè)上年度納稅情況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估后,補償停產、停業(yè)直接損失,最長補償期限不超過12個月。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fā)布前已停產、停業(yè)的,不再補償停產、停業(yè)損失。
第二十五條 征收學校、衛(wèi)生院、村委會、敬老院等公益性房屋和宗教活動場所,按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價值補償,不另行安置。
第四章 征收安置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安置對象,是指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系該組織成員,依法享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利,參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且有合法建房用地手續(xù),符合宅基地審批條件,有合法住宅被征收的家庭常住人口。
安置對象確認時間截止至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fā)布之日。
第二十七條 對農村村民住宅,應當遵循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第二十八條 村民安置必須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guī)劃用途,調整規(guī)劃經濟技術指標;確需變更的,應當依法按程序報批。
第二十九條 征收國土空間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農村住宅,應當尊重被征地農民意愿,采取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安置。
征收國土空間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農村住宅,以戶為單位按照“一戶一宅、相對集中”的原則,采取集中聯建安置、分散遷建安置和貨幣安置的方式。有條件的地方,在符合規(guī)劃的前提下,鼓勵實行集中聯建安置。實行貨幣安置的,以戶為單位按其被征收合法房屋同類結構的重置成本價予以補償。貨幣安置后,安置人員不得要求集中聯建安置和分散遷建安置。
第三十條 各縣市區(qū)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標準,由各縣市區(qū)自行制定實施細則組織實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三十一條 集體經濟組織及有關人員有弄虛作假、騙取征收補償款、安置款、安置房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置;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不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或者規(guī)定期限支付補償費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
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敲詐勒索財物的;
(二)強攬工程建設的;
(三)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
(四)阻礙征收工作,妨礙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
(五)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 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并依法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guī)定或約定的期限內拒不交出土地、騰地的,由市、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逾期不交出土地、騰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關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本辦法公布施行前,已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可以繼續(xù)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
本辦法公布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xù),但未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照本辦法執(zhí)行。
一、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tǒng)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tǒng)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guī)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guī)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2]。
二、征地補償
“征地補償是指房屋征收部門自身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照我國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規(guī)定,在征收國家集體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時,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三、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附著物補償費用地單位對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征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用地單位對被征地單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四、補償管理
各項補償費用由被征地單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處理:
1、土地補償費、依法應支付給集體的安置補助費、集體所在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管理和使用。
2、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歸青苗和附著物的所有者所有。
3、安置補助費的歸屬、使用:
(1)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其管理和使用。
(2)由其他單位安置的,支付給安置單位。
(3)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發(fā)放給安置人員個人或經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集體所有的補償費用的使用收益分配辦法:
1、在當地金融機構設立專戶存放。
2、使用情況公開,接受村民監(jiān)督。
3、分配辦法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過半數通過,報鄉(xiāng)政府備案。
補償糾紛
1、補償標準爭議先由縣級以上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
2、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其性質為民事糾紛,當事人為村委會或農村集體經濟和村民,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解決。
3、征地信息公開糾紛屬于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懷化市實行根據房屋類型、面積、地段等因素確定的征收補償標準。其中,住宅類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積和地段劃分為不同檔次,非住宅類房屋按照建筑面積和結構性質劃分為不同檔次。懷化市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是指在市政府依法采取征收措施時,依照相關規(guī)定和標準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并給予合理的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湖南省征地拆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懷化市實行根據房屋類型、面積、地段等因素確定的征收補償標準。具體來說,懷化市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分為住宅類和非住宅類兩種類型。住宅類房屋按照房屋建筑面積和地段劃分為不同檔次,分別對應不同的補償金比例;非住宅類房屋則按照建筑面積和結構性質劃分為不同檔次,同樣對應不同的補償金比例。同時,根據規(guī)定,征收補償標準應當綜合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實際情況,如房屋所在地段、用途、等級、戶型、年代等因素,并進行評估確定相應的補償金額。如果我認為懷化市征收補償標準不公正,可以采取什么行動?如果認為懷化市征收補償標準不公正,可以向當地政府或相關部門提出申訴。在提出申訴時,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和材料,如房屋評估報告、市場行情分析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張。政府或相關部門會對申訴進行審查和調查,并在符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作出處理決定。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滿意,還可以向上級政府或有關法律機構提出申訴、起訴或仲裁等行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懷化市房屋征收補償標準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和可操作性。如果個人覺得不公正,可以向政府或相關部門提出申訴,并提供相應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農村集體土地被政府征收補償標準具體如下:1、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2、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3、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4、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5、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使用;6、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tǒng)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jiān)督驗收。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確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qū)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鄉(xiāng)規(guī)劃和專項規(guī)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1、征地補償標準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之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征地補償標準的10%用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
2、征收水田的,按本標準的1.2倍執(zhí)行;征收耕地(除水田)、草地(除其他草地)、農村道路、水庫水面、坑塘水面、溝渠、設施農用地、田坎、建設用地的,按本標準執(zhí)行;征收未利用地的,按本標準的0.6倍執(zhí)行;征收園地、林地的,按本標準的0.8倍執(zhí)行;征收基本農田的,按照所在區(qū)片水田標準執(zhí)行;征收經批準的專業(yè)菜地和專業(yè)魚(池)塘的,按所在區(qū)片水田標準執(zhí)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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