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遷和拆遷的區別,征遷和拆遷的區別: 1、目的不同。 征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 拆遷多是出于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 2、征遷和拆遷的補償原則不同。 征地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 拆遷補償原則應是充分、合理。 3、
征遷和拆遷的區別: 1、目的不同。 征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 拆遷多是出于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 2、征遷和拆遷的補償原則不同。 征地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 拆遷補償原則應是充分、合理。 3、征遷和拆遷主體不同。 征收的主體必須是政府,而且必須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像鄉政府、鎮政府不具有發布征收決定的資格,而行政級別為省級的直轄市北京也不具備發布; 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 4、征遷和拆遷的流程不同。 征地拆遷是在取得土地征收批復的情況下,按照征地房屋補償制度的規定流程,土地管理部門為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則以公示的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為準;被拆遷人不能拒絕簽訂協議,否則相關單位可以申請政府裁決交出土地、強制補償;協議拆遷指的是在沒有取得土地征收批復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在征詢被拆遷人的意愿后,由有關部門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由有關部門與被拆遷人商定,如果被拆遷人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有關部門就不能強制拆除房屋。 5、征遷和拆遷的法律效力對象不同。 征地是對土地的征收; 拆遷是對土地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拆遷。 6、征遷和拆遷的法律效力不同。 征遷一般是由當地政府協商確定后公布的,換句話說,征遷具有強制力,公民應當配合; 拆遷主要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的; 7、適用法律不同。 國家建設征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于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規定; 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的規定。 8、法律后果不同。 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 城市房屋拆遷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九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征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公布審計結果。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一條 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并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1、土地范圍不同:征收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拆遷的意思是拆遷國有土地上的房屋。 2、利益需要不同:征地,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拆遷,補償原則是合理、適當。拆遷,現在多是商業性拆,是出于商業目的或非公共利益而進行的拆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協議拆遷”,是指在沒有取得土地征收批復的情況下,通過征詢被拆遷人的意愿,由鎮政府或者土地儲備機構作為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由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拆遷實施單位沒有強制拆遷房屋的權利。 “征地拆遷”,是指在取得土地征收批復的情況下,按照征地房屋補償制度規定的流程,由區土地管理部門作為實施主體,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拆除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的內容按照公示的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執行。如果被拆遷人拒絕簽訂協議,實施單位可以申請政府裁決交出土地、強制補償,也就是俗稱的“強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拆遷補償與賠償主要存在下列區別: 1、兩者性質不同 拆遷補償突出的是補字,帶有明顯的補充性,是對損失的一種彌補。而拆遷賠償突出的是賠字,帶有明顯的懲罰性和偶發性,是對有過錯一方的經濟懲罰。比如地方政府在征收土地時,需要對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進行拆除和搬遷,給予權屬人的補償,屬于拆遷補償支出;但是在拆遷過程中損壞了權屬人其他財產,比如生產、生活工具等,屬于拆遷行為中有過錯的一方,給予權屬人支付的對價,就屬于拆遷賠償。 2、兩者標準不同 拆遷補償支出通常都有國家或者地區標準,這些標準會以改造方案的形式報經政府部門批準,包括拆遷的范圍、補償的內容及標準、補償的時限、支付的方式等;而拆遷賠償沒有統一標準,通常是協議雙方根據市場行情協商的結果。 3、兩者財稅處理不同 拆遷補償和拆遷賠償都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都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是拆遷補償屬于成本列支項目,在證據鏈完善的情況下,對房地產企業可以抵減增值稅銷售額、享受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同時也是契稅的計稅基礎;拆遷賠償屬于營業外支出,對房地產企業只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不需要做為契稅的計稅成本。 4、兩者的目的不同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部門的合法行使職權行為對公民造成的損失給予的補償。補償的目的在于對做出利益讓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損失進行補救。 拆遷賠償是指拆遷部門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依法應給予的賠償。賠償的目的在于保障和監督國家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 5、兩者的基礎不同 拆遷補償基礎是基于“合法行為”所造成損失的一種“適當補償”。 拆遷補償責任是指為了保護公共利益,針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使職權的行為或者其他法定的事由,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由國家承擔適當補償的義務。 拆遷賠償基礎是基于“侵權行為”產生,侵權是“違法行為”,國家賠償有懲戒作用。國家賠償責任的主體是國家,而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個人。在國家賠償責任中,實施侵權行為的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公務人員,由于他們是在執行公務時發生了侵權行為,履行賠償義務的主體是國家機關,賠償金由國庫統一開支。 6、兩者責任承擔方式不同 征地拆遷中,補償的方式主要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賠償則以金錢賠償為原則,以其他手段為例外。如果征地拆遷案件在只涉及到補償的情況下,若被拆遷人主張產權調換,則實現的可能性會很高;若征地拆遷案件進入賠償程序,那么被拆遷人主張產權調換,實現的可能性較之于補償會低很多。 7、兩者發生時間不同 賠償發生在損失實際發生之后,補償并不要求實際損害發生。如房屋被征收,在未被強拆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主張補償;而在房屋被違法強拆后,當事人可以主張賠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十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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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征遷和拆遷的區別,征遷和拆遷的區別是什么
投稿: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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