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房屋拆遷補償辦法,撫順市城鎮房屋拆改管理辦法,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房屋拆改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拆改,是指房屋拆改人對房屋原有結構、格局和設
第一條為加強城鎮房屋拆改管理,保障房屋安全,維護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房屋拆改,是指房屋拆改人對房屋原有結構、格局和設施等進行部分拆除改動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改人,是指拆改房屋的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房屋的拆改管理。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拆改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各縣、順城區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房屋拆改工作的監督管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參與房屋拆改管理工作。
第五條各房屋產權單位負責自管房屋的拆改管理。
異產毗連房屋的拆改,由該棟房屋的主要產權單位或由產權人共同委托的房屋管理單位負責管理。
享有部分產權的房屋拆改,由原售房單位負責管理。
新建成已投入使用但尚未確認產權的房屋拆改,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
獨立成棟的私有房屋的拆改,由產權人負責管理。
以上所稱房屋產權單位、產權人共同委托的房屋管理單位、售房單位、建設單位、產權人,統稱為房屋管理人。
第六條房屋拆改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市容管理和消防要求;不得損害房屋的整體性、抗震性;不得危及房屋安全;不得妨礙他人正常生活和經營活動。
第七條禁止下列房屋拆改行為:
(一)超出陽臺外墻面封閉陽臺;
(二)拆改公共部位;
(三)法律、法規規定不準拆改的房屋。
第八條凡拆改門、窗、大便器、地漏、煙道、間隔墻的,房屋拆改人須向房屋管理人書面申請。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房屋管理人應同意拆改,并在7日內與房屋拆改人簽訂協議。協議書應明確拆改后的修繕、補償、管理及爭議的解決方式等。
第九條凡拆改主體結構的,房屋拆改人應持書面申請和同房屋管理人簽訂的協議書及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審定的設計方案,報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5日內決定是否批準。
拆改結束后,拆改人應報請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條嚴格限制臨街房屋窗改門或其他改變房屋使用用途的拆改行為。特殊情況確需窗改門的,除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辦理手續外,還須報城市建設管理部門審批,經批準后,方可實施拆改。
拆改移動室內公用設施的,須報請設施管理單位批準。
第十一條對已拆改部位再行拆改的,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因房屋拆改造成滴漏或導致他人財產損失的,由房屋拆改人負責維修,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進行拆改的,由房屋管理人責令其停止拆改、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拒不執行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強行拆除或恢復,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并處以100元至2000元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房屋拆改人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由房屋管理人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補辦手續;拒不執行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強行拆除或恢復,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并處以1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有關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房屋管理人放任拆改房屋,使房屋出現重大隱患、不按規定審批或越權審批拆改房屋造成損失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以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
第十六條房屋管理人員玩忽職守、營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主觀:安置被拆遷人的住宅房屋分以下三類標準套型:一類標準套型(一間居室)建>面積不低于45平方米。二類標準套型(>間居室)A型建>面積不低于55平方米;B型建>面積不低于60平方米;C型建>面積不低于65平方米。三類標準套型(三間居室)A型建>面積不低于75平方米;B型建>面積不低于85平方米。標準套型主臥室開間不得低于3.3米。以上標準不包括高層住宅。第十三條拆遷住宅房屋按照原房屋建>面積按下列標準套型安置使用人:(一)原房建>面積40(含40)平方米以下一間居室的,按照一類標準套型安置;(二)原房屋建>面積40平方米以上一間居室或者原房屋建>面積40(含40)平方米以下>間居室的,按照>類標準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積40平方米以上50(含50)平方米以下>間居室的,按照>類標準套型B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積50平方米以上60(含60)平方米以下>間居室的,按照>類標準套型C型安置;(三)原房屋建>面積60平方米以上>間居室或者原房屋建>面積70(含70)平方米以下三間居室的,按照三類標準套型A型安置;原房屋建>面積70平方米以上85(含85)平方米以下三間居室的,按照三類標準套型B型安置;(四)原房屋建>面積85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原房屋建>面積安置。第十四條安置標準套型超過原建>面積的部分以及由于房屋結構、戶型設計等原因,超出安置標準套型建>面積的自然差(不夠自然間的)部分,按基本造價結算。出租的私有住宅房屋安置使用人的,超出的自然差(不夠自然間的)按成本價格結算。第十五條在拆遷范圍內,被拆遷人合住一處成套住房,有多個房屋產權證照或者房屋使用證明的,按照一處成套住房安置;按照基本造價結算的就近上靠標準套型增加面積資金,由被拆遷人分別承擔。被拆遷人要求分別安置的,按照原房屋建>面積比例分攤應當安置房屋建>面積及相應的增加面積建設資金。超出應當安置建>面積標準的部分,按照同類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結算。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以市物價部門核定為準。第十六條被拆遷人承擔的增加面積基本造價為每平方米600元。成本價格以市物價部門核定為準。第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對被拆遷人易地安置的,由拆遷人按照原拆遷區位應當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標準套型建>面積的普通商品房平均價格與被拆遷人應當繳納的增加面積款之差,易地購房安置。易地安置購房款=原拆遷區位應當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標準套型建>面積×原拆遷區位普通商品房每平方米平均價格-被拆遷人應當繳納的增加面積款。第十八條拆遷公有房屋建>面積以房屋合法使用證明記載為準;拆遷私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權證或者房產執照記載為準,原房屋實際建>面積小于記載的,以測量為準;建>面積無記載的,建>面積計算方法為:樓房建>面積=樓房計租面積(或使用面積)×1.4平房建>面積=平房計租面積(或使用面積)×1.25第十九條安置被拆遷人房屋的建>面積計算,按照本市有關房屋建>面積計算的規定執行。第二十條安置房的主臥室面積不少于10平方米,最小臥室面積不少于6平方米。陽臺面積不超出標準套型建>面積的8%-10%,超出標準套型建>面積10%的,不計算為應當安置建>面積,按照基本造價收費。第二十一條在過渡期限內,拆遷人對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給予如下補償:(一)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按設備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二)易地遷建所需原面積土地發生的使用費及調換原面積土地所發生的費用差;(三)易地遷建的,由拆遷人按照實際發生搬遷運輸費的50%一次性付給搬遷補助費;(四)按規定價格計算的貨物運輸和設備拆裝費用;(五)恢復原生產規模配套設施(供水、排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等)所需費用。第二十二條拆遷國有、集體單位的生產、營業等用房,被拆遷人自行解決臨時用房或者其主管部門協助解決臨時用房的,由拆遷人以被拆遷人在停產停業范圍內的職工拆遷前上年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國家規定的各種固定補貼為標準,一次性付給3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對確實無力解決臨時用房,因拆遷而停產停業的,從搬遷之日起至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回遷之日止,由拆遷人以被拆遷人在停產停業范圍內的職工拆遷前上年實際發生月平均工資、離退休職工的退休金、國家規定的各種固定補貼為標準,逐月付給停產停業補助費。第二十三條對具有非住宅房屋合法產權證照或房屋合法使用證明,在批準拆遷之前取得營業執照并利用該房屋從事生產經營的私營企業和個體業戶,因拆遷而停產停業的,從搬遷之日起至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回遷之日止,由拆遷人按照拆遷前上年度市勞動部門批準的用工合同人數(當年度領取營業執照的,按照當年度市勞動部門批準的用工合同人數),以本市上年市統計部門統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為標準,逐月付給停產停業補助費。第二十四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對營業執照登記的法定代表人與房屋合法產權證照所有人或者房屋合法使用證明使用人不一致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不予補助、補償和安置。第二十五條拆遷人付給被拆遷人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或者停產停業補助費,回遷日在當月15日前的,按照半月付給;回遷日在當月16日以后的,按照全月付給。第二十六條拆遷住宅房屋由拆遷人一次性付給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一次性安置定居的每套130元,臨時過渡搬遷的每套260元。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使用人因拆遷而自行安排住處的,由拆遷人按照應當安置被拆遷人標準套型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一類標準套型每月60元;>類標準套型每月80元;三類標準套型每月100元;三類以上套型每月120元。第二十七條在過渡期限內互換房屋的,必須經拆遷人同意并按照原房屋補償、補助和安置。辦理互換手續后由拆遷人報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八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住宅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不能回遷的,從超期之日起至回遷安置時止,加發1-3倍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規定過渡期限1-12(含12)個月的,加發1倍;超過規定過渡期限13-24(含24)個月的,加發2倍;超過規定過渡期限25個月以上的加發3倍。第二十九條拆遷人不得擅自改變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審定的安置被拆遷人住宅建>設計施工圖。施工期間由于安置套型不對應確需改變的,必須經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回遷前,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按照安置房源圖紙審批表核實房源,經核實房源不符的,不得回遷安置被拆遷人。第三十條工程竣工后,拆遷人持質檢、綜合驗收合格手續到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辦理回遷安置審批。第三十一條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分配實行先搬遷、先交增加面積款,優先自選住房的辦法。第三十二條回遷進戶時,拆遷人必須向被拆遷人結清補償、補助費用,被拆遷人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繳清應當繳納的費用。自回遷之日起,因被拆遷人未繳齊應繳費用而未回遷的,應當保留安置房6個月,逾期仍未繳齊的,可由拆遷人調劑與原房相應的房屋一次性安置,也可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和區位差價作價補償。第三十三條拆遷人應當承擔被拆遷人的電話停機費和一次性恢復使用費用或者被拆遷人要求遷移的一次性遷移費。第三十四條被拆遷人回遷時,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檢查,限期將搭建的暫住臨時房屋及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建>拆除。第三十五條市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制度,加強拆遷資料的管理。對拆遷、補償、安置的有關原始資料必須整理齊全存檔,妥善保管15年以上。
法律分析:
一般情況下,撫順市企業拆遷補償有以下六個方面:1、土地的補償;2、廠房的補償;3、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4、工廠設備、物料搬遷及搬遷過程中出現的損失補償;5、在規定時間內提前搬遷,或積極配合搬遷的獎金;6、由于拆遷產生的工廠員工停工,或解除勞動關系所產生的員工經濟補償及安置費用。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房屋拆遷補償政策的計算公式: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備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三)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撤銷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問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十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費用。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45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我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含縣級市,下同)負責管理房屋拆遷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相互配合,保證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五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六條拆遷房屋的單位,應當持下列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涂改、偽造、轉借、買賣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人不得擅自擴大或者縮小拆遷范圍;確需擴大或者縮小的,應當依法重新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
拆遷人在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未完成拆遷需要延期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拆遷期限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拆遷規模、拆遷項目性質確定。
第九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再委托拆遷業務。
拆遷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三)有與承擔的拆遷業務相適應的資金和技術、經濟、財務管理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行貨幣補償的,協議中應當約定拆遷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以及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實行產權調換的,協議中應當約定調換房屋的位置、房屋面積、產權調換差價款的支付期限、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金額及支付期限、對原房屋承租人的安置以及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省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需要拆遷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二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拆遷人應當在30日內依法辦理被拆遷房屋產權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經裁決維持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0日通知被拆遷人。
實行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五條在拆遷期限內依法轉讓房屋拆遷權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證變更手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將變更后的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相關內容予以公告。
房屋拆遷權轉讓人未履行完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裁決載明的有關義務的,由受讓人繼續履行。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將轉讓的有關情況書面通知被拆遷人。
第十六條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存入拆遷人在金融機構開設的賬戶。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與拆遷人、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融機構簽訂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明確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程序、違反協議的法律責任等。
第十七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有關城市建設檔案管理的規定,整理、保管好拆遷檔案資料,并向社會提供服務。
拆遷人應當及時整理、保管好拆遷檔案資料,并在完成拆遷后30日內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移交拆遷檔案資料。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價結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補償。
第十九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被拆遷人有權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協議。
第二十條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成新程度、建筑結構形式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其中住宅房屋由市、縣房地產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評估委員會)按照上一年度住宅房屋房地產市場交易價格,結合供求關系和環境變化等因素,確定不同區位、不同結構、不同類型的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價格,并定期向社會公布。
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按照評估委員會的評估結果,結合被拆遷住宅房屋的成新、樓層、朝向、環境、使用率等因素,確定被拆遷住宅房屋的補償面積單價。
被拆遷的住宅房屋貨幣補償金額等于補償面積單價乘以被拆遷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
評估委員會由3名以上國家注冊的房地產估價師組成。第
二十一條拆遷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
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由評估委員會裁定。
評估委員會應當對評估機構所采用的評估依據、評估方法和計算過程等進行審核,作出裁定。
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評估委員會裁定原評估結果有效的,裁定費用由有異議方承擔;原評估結果無效的,裁定費用由評估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差價。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被拆遷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設計用途確定;有異議的,按照房屋產籍登記卡記載的設計用途確定。
在房屋拆遷前,房屋產權已經發生轉移,但未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房屋所有權證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符的,由房屋產權產籍部門在收到當事人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出具認定書。
第二十四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優先就地安置符合國家設計規范和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因特殊原因,無法就地安置的,實行易地安置,但應當征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同意。
拆遷租賃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不低于原房屋價值并且使用面積不少于原房屋使用面積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接受拆遷人的安排。
第二十五條拆遷公有住房,按照下列規定確定產權后,進行補償、安置:
(一)房屋承租人購買公有住房后,取得房屋產權;
(二)房屋承租人沒有購買公有住房,被拆遷人支付產權調換差價,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重新建立租賃關系的,產權屬被拆遷人所有。
第二十六條拆遷產權不明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對被拆除房屋進行勘察記錄,到公證機關辦理補償款提存公證和證據保全手續,并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
第二十七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重新設定抵押權或者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拆遷人應當按照達成的協議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實行產權調換;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重新設定抵押權或者不能達成債務清償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貨幣補償,并將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拆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除支付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助費外,還應當支付設備拆裝費、無法恢復使用設備的重置費;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參照運輸市場價格確定。臨時安置補助費,依據房屋建筑面積、過渡期限、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登記人數等因素確定。設備拆裝費和無法恢復使用設備的重置費,按照市場價格確定。
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設備拆裝費和無法恢復使用設備的重置費的具體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因房屋拆遷發生的燃氣、通信、有線電視、電表、水表等設備的遷裝費用,由拆遷人按照市場價格支付給被拆遷人。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以涂改、偽造、轉借、買賣等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三十三條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阻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核發或者拒絕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及其他批準文件的;
(二)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規定接受拆遷委托的;
(五)有其他違反規定行為的。
第三十六條實施行政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罰款和收繳罰款,按照《遼寧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搬遷期限,是指被拆遷人和拆遷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或者裁決的被拆遷人完成搬遷的期限;
(二)拆遷范圍,是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確定的房屋拆遷范圍;
(三)拆遷期限,是指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人完成房屋拆遷工作的起止日期;
(四)違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建筑物;
(五)臨時建筑,是指經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規定有使用期限,到期必須拆除的建筑物;
(六)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者購買的房屋與被拆遷人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按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
(七)過渡期限,是指拆遷當事人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約定或者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拆遷公告中確定的完成搬遷至回遷的起止日期。
第三十八條在城市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7日遼寧省人民政府發布的《遼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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