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拆遷補償標準,海上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海上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員傷亡的,可以參照一般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索賠。具體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
海上交通事故中造成人員傷亡的,可以參照一般交通事故賠償項目索賠。具體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營養費、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海上客運和貨運交通事故導致旅客人身傷亡、貨物損失、承運人對事故發生有過錯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承運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旅客或貨物運輸(送)合同的人。承運人將貨物或旅客運輸(送)或部分運輸(送)委托給實際承運人履行的,承運人仍應對全部運輸(送)負責實際承運人履行運輸(送)的,承運人應對實際承運人的行為或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受委托的范圍內的行為負責。實際承運人是接受承運人委托從事貨物或旅客運輸(送)或部分運輸送)的人,含接受轉委托從事此項運輸(送)的其他人。但運輸合同約定,實際承運人對其履行的運輸所發生的貨物損失負責,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的除外。承運人關于其承擔法定義務之外的義務或放棄法定權利的特別協議,除非實際承運人書面明確同意,對實際承運人不能產生效力。承運人與實際承運人都負有賠償責任的,應在該責任范圍內負連帶責任。就貨物損失、旅客傷亡、行李損失索賠,權利人可分別向承運人、實際承運人及他們的受雇人、代理人發出賠償請求。但賠償總額不超過賠限規定。此種索賠不影響被主張賠償人之間的追償。
一、水上交通事故處理規定
海上交通事故不同于我們通常稱謂的交通事故,但是兩者之間有著一定的相似處。海上交通事故的賠償同一般交通事故并沒有兩樣,分為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是為了加強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時調查處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制定的條例。于1990年1月11日國務院批準,經1990年3月3日交通部令第14號發布。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及時調查處理海上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機構是本條例的實施機關。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船舶、設施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水域內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以漁業為主的漁港水域內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和沿海水域內漁業船舶之間、軍用船舶之間發生的海上交通事故的調查處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本條例所稱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設施發生的下列事故:
(一)碰撞、觸碰或浪損;
(二)觸礁或擱淺;
(三)火災或爆炸;
(四)沉沒;
(五)在航行中發生影響適航性能的機件或重要屬具的損壞或滅失;
(六)其他引起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第五條《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應當如實寫明下列情況:
(一)船舶、設施概況和主要性能數據;
(二)船舶、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的名稱、地址;
(三)事故發生時間和地點;
(四)事故發生的時的氣象和海況;
(五)事故發生的詳細經過(碰撞事故應附相對運動示意圖);
(六)損害情況(附船舶、設施受損部位簡圖。難以在規定時間內查清的,應于檢驗后補報);
(七)船舶、設施沉沒的,其沉沒概位;
(八)與事故有關的其他情況。
二、海上交通事故是指什么
(一)碰撞:指船舶與船舶(包括排筏、水上浮動裝置)相互間碰撞致損,以及船舶航行產生的浪涌沖擊他船致損;
(二)觸礁:指船舶觸碰礁石或擱置在礁石上致損;
(三)觸損:指船舶觸碰岸壁、碼頭、航標、橋墩、鉆井平臺等水上固定物或沉船、木樁、漁柵等水下障礙物致損;
(四)擱淺:指船舶擱置在淺灘上致損;
(五)風災:指船舶遭受強風致損;
(六)火災:指由于雷擊、爆炸、失火等原因,使船舶燃燒致損;
(七)在航行中發生影響適航性能的機件或重要屬具的損壞或滅失;
(八)其他引起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一、數據說明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間在2014年5月1日之后2015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數據計算。(以下數據僅供參考,具體以川高院數據為準)
二、各項指數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368元;全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7895元;全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16343元;全省農村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6127元;全省職工平均工資:暫未公布,老標準為:37924元;
三、死亡賠償金計算公式《最高院人損解釋》:城鎮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A年齡X60歲22368元年20年=447360元B年齡60歲X75歲22368元年(80-X)年=元C年齡X75歲22368元年5年=111840元農村居民:按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A年齡X60歲:7895元年20年=157900元B年齡60歲X75歲7895元年(80-X)=元C年齡X75歲7895元年5年=39475元
四、喪葬費《最高院人損解釋》: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新標準尚未發布,老標準為:37924元年2=18962元
五、殘疾賠償金《最高院人損解釋》: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傷殘等級賠償系數注: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6等級劃分:本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成都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10級(10%),每級相差10%。城鎮標準:十級:44736元,九級:89472元,八級:134208元,七級:178944元,六級:223680元,五級:
268416,四級:313152元,三級:
357888,二級:
402624,一級:447360元。農村標準:十級:15790元,九級:31580元,八級:47370元,七級:63160元,六級:78950元,五級:94740元,四級:110530元,三級:126320元,二級:142110元,一級:15790元。
六、誤工費《最高院人損解釋》:[國家賠償的標準]月工資=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日工資=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勞社部發【2008】3號)無收入證明,參照同行業或相近行業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七、護理費《最高院人損解釋》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本地司法實踐操作標準80元天】
八、交通費《最高院人損解釋》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補助費《最高院人損解釋》: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四川省行政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川財行[2007]227號】2007.9.6)第13條確定: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為50元日【本地司法實踐操作標準為30元天】
十、營養費《最高院人損解釋》: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十一、被撫養人生活費《最高院人損解釋》:1.城鎮居民被撫養人生活費(以下數據僅指受害人為唯一撫養人的賠償指數)A年齡X18歲:16343元年(18-X)年=元B年齡60歲X75歲16343元年(80-X)年=元C年齡X75歲16343元年5年=75250元2.農村按農村標準依此計算。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法律主觀:什么是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是發生重大海損事故時,對事故負有責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對海事賠償請求人的賠償請求依法申請限制在一定額度內的法律制度。這是 海商法 中特有的賠償制度 主體條件 主體 傳統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權請求責任限制,因此責任限制制度被稱為“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制度”。但隨著航運的發展,船舶的經營管理模式越來越復雜,承擔航運風險和對船舶負責任的人也越來越多,已經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據海商法,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的主體包括以下四類: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經營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對其行為、過失負有責任的人,這主要指的是船長、船員和其他受雇人員; 4、對海事賠償請求承擔責任的責任保險人。 條件 責任主體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享受責任限制。經證明,引起賠償請求的損失是由于責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損失而輕率地作為或者不作為造成的,責任人無權請求責任限制。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 (一)責任限制主體 我國規定的責任主體包括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和責任保險人。而隨著航運業的發展,海事責任主體出現了多元化的發展趨勢,如無船承運人、港站經營人等,他們與上述責任主體一樣面臨著巨大的海上風險,且其的存在和發展也是開發海洋資源、發展航運業的必然要求。根據平等待遇原則和利益兼顧原則,對于這些主體同樣應給予特殊保護。 (二)索賠 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范圍內,索賠分為可限制責任的索賠和不可限制責任的索賠。1976年公約規定的可限制責任的索賠共6項,而我國在移植該公約的過程中并未全部引用這6項索賠的規定,而是將其中的4,5兩項排除在外。令人遺憾的是,我國并未對排除的兩項規定作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當救助作業是以第4或第5項規定的形式展開且造成被救助方或第三方的損害時,無疑會產生救助人是否可以限制其賠償責任的問題。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應將這兩項明確規定為不可限制賠償責任的索賠。 我們就應該準守并履行相關的規定。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網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為海商法所獨有,并區別于民法的“全部損害賠償”原則,是指在發生重大海損事故時,作為責任人的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承租人和救助人等可以根據法律的規定,將自己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范圍之內。鑒于海上風險的特殊性,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最初僅為保護船舶所有人的利益而設,后隨著船舶的所有人與實際經營人的分離及其它原因,船舶的經營人、承租人、救助人等也被納入受保護的范圍。該項制度于合理降低航運風險,從而促進海上運輸業的發展,鼓勵海上救助等皆有積極作用,故在各國的海商法及有關的海運國際公約中均有相當地位。我國也有健全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海商法》第十一章在充分借鑒《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的基礎上作出有關制度的實體性規定;《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九章則作了相應的程序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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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海上拆遷補償標準,海上漁排拆除賠償標準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蔣文潔
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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