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子女家庭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怎么繼承,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問題,主要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遺產繼承的相關規定。在多子女家庭中,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應遵循以下原則:一、確定繼承方式遺囑繼承:若父母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明確規
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問題,主要涉及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關于遺產繼承的相關規定。在多子女家庭中,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確定繼承方式
遺囑繼承:若父母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明確規定了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人及繼承份額,則應按照遺囑進行繼承。
法定繼承:若父母生前未立遺囑或遺囑無效,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進行繼承。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因此,在多子女家庭中,所有子女均有平等的繼承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區分
宅基地使用權: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村民只享有使用權。因此,宅基地使用權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房屋所有權:宅基地上的房屋屬于村民個人財產,可以作為遺產繼承。多子女在繼承宅基地上房屋時,應明確繼承的是房屋所有權而非宅基地使用權。
三、繼承份額的確定
平等原則:在法定繼承中,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應平等地分配遺產。因此,多子女在繼承宅基地上房屋時,原則上應平均分配。
特殊情況:若存在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此外,若部分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也可以多分遺產。
四、繼承后的處理
房屋維修與使用:繼承人在繼承房屋后,應負責房屋的維修與使用。若房屋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倒塌的,繼承人可以重新修建房屋,但需符合當地農村宅基地管理政策。
房屋轉讓與出售:繼承人可以依法將繼承的房屋轉讓或出售給其他符合條件的村民,但不得將房屋出售給城市居民或不符合條件的村民。
綜上所述,多子女家庭農村宅基地上房屋的繼承應遵循遺囑優先、法定繼承為輔的原則,明確宅基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的區分,按照平等原則確定繼承份額,并注意繼承后的房屋維修與使用以及轉讓與出售問題。
由于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而戶內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喪嫁娶等情況,往往處于流變之中。在部分年長家庭成員死亡后,由于該戶尚存,宅基地使用權應當由剩余戶內成員繼續享有,原則上此時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繼承問題。
一、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權能分割嗎
農村實行集體所有制,土地歸集體所有,集體組織再把住用地分配給集體成員作為宅基地使用。宅基地只能在集體成員部轉讓,不能對外轉讓。在農村,有的地方對自建房屋頒發產證,有的不頒發產權證,僅以宅基地使用權證作為房屋產權證明這就使得農村自建房屋的產權不像城鎮私有房產那樣明確,對自建房產權的認定也不能一概而論,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條第二款和第六十二條第四款規定以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的規定,每個農戶只能申請一處宅基地,特定的宅基地僅限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準。
目前,在我國大部分地方沒有建立宅基地住房登記發證制度,農民能夠取得的一般也就是《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因此,合法房屋判斷標準是否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如果房屋本身就是違法建筑,則不具備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的合法性基礎。
農村村民結婚后,應及時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只有戶口遷移到配偶所在的村后,另一方才能成為該村的村民,也才能成為核定住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積時的家庭人口之一。另外由于家庭成員共同建房時以戶為單位進行申請,在家庭共同建房時應就家庭房產的分配及時做出書面約定。
離婚需要分割家庭房產時應首先進行分家析產,比較簡單的操作方法是確認每一個家庭成員應獲得的財產份額,再使離開家庭的一方獲得與其財產份額相應的貨幣補償。
具體案件的處理方式,可區分以下幾種情況:
1.對于一方婚前建造,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使用的,如果雙方沒有相反的約定,該房屋屬于個人婚前財產,應判歸婚前建造房屋的一方所有。如果因婚前建房而產生的債務是用婚后共同財產償還的,那么得到房產的一方應按償還債務總額的一半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2.父母在宅基地上建房為子女結婚居住使用的,如果房屋是以子女的名義報建的,該屋能否作為子女的夫妻共同財產,主要集體經濟組織特定的成員享有使用權。特定村民申請取得宅基地后只可自己建房,不可將其出賣、轉讓。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村民出賣、出租宅基地上的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將不予批準。
3.對于婚前男女雙方的家庭共同出資建造的房屋,如果是以一方父母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一般視為該方的家庭財產,離婚時取得房屋的一方負有返還對方資助款項的義務。但如果建房時是以子女一方的名義取得批準用地的,由于雙方家庭出資建房的目的是為子女結婚使用,且該房產確實已歸夫妻雙方婚后居住使用,因此該房產可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4.對于父母在子女婚前建造的房屋,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該房歸子女夫妻共同所有,或承認有子女夫妻的房產份額存在,否則,子女的配偶無權分得房產。同樣,如果男女雙方結婚后與其他家庭成員一起居住生活而沒有分家析產,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有房產或原屬一方父母的房產沒有明確給夫妻雙方的,該房產也不能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5.有些地方農村宅基地是以戶為單位進行審批的,因此由家庭建造而共同居住的房屋,屬于整個家庭即一戶的共同財產。在夫妻離婚時,應當首先從中分割出屬于夫妻財產的相應份額,然后對屬于夫妻財產的部分再進行分割。如果在離婚訴訟中一方要求對上述家庭共有的房產進行分割,而各方所有的房產份額又不好確認的,法院一般先對夫妻雙方所有的其它財產進行分割,房產的分割,則是讓當事人另外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二、農村宅基地的拆遷補償款如何認定和分割?
1、確定宅基地房屋權利人的具體產權份額時,應當充分考慮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人以及對系爭宅基地上房屋一直進行維修、保養等義務的權利人利益。
2、未成年人與其他家庭成員以一戶的名義共同取得了宅基地使用權或房屋建設的許可,其父母等投資建造的行為,可視為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一戶農村村民的共同投資,該未成年人享有共同所有權。
3、農村宅基地房屋的動遷補償,一般分為房屋補償和宅基地使用權補償。地上物的補償,應當歸房屋權利人,原權利人已死亡的,可依繼承關系處理。
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很強的身份屬性,按戶計算,且應由本集體組織成員享有。當該戶出現人口減少或個別轉出本集體組織的,宅基地使用權的補償款則由該戶剩余的成員共同所有。如該戶已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在他處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則由該戶原權利人的繼承人取得補償款,但集體經濟組織明確表示反對的除外。
5、房屋拆遷后尚未實際取得安置房的,當事人要求確認或分割安置房購買權的,法院可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當事人可在房屋實際面積、位置等確定后再行主張。
農村宅基地拆遷有著很強的身份屬性,非本村居民是不能作為安置對象的。
三、土地使用權人去世后繼承權怎么辦
1、被繼承人死亡后,其遺留的合法財產由他人繼承人依法繼承。遺產分配后,所有權、使用權即歸繼承人所有。
2、對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人可依法繼承,并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后續,即確認土地使用權利。
3、對于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后,宅基地使用由村集體收回,另行分配給其他村民使用。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房屋可以繼承,在房屋存續期間內,繼承人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4、對于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存在繼承的問題。承包戶內的人全部死亡的,由村集體收回。承包戶內還有其他人的,其中一人死亡后,其享有的土地份額由其他戶內成員繼續享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宅基地不能由任何人繼承,故此也就不會出現由幾個子女共同繼承的情形了。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農村村民集體成員所有。因此宅基地的所有權不能繼承,只能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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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郭建煒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多子女家庭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怎么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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