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集體土地想加上子女為共有人的名字,集體土地確權登記有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一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二是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1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主管部門是國土部門,所有權確權登記到各村民小組,確權登記時,由村
集體土地確權登記有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一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二是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1.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主管部門是國土部門,所有權確權登記到各村民小組,確權登記時,由村民小組組長代表村民小組全體村民簽字確認。2.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一般由戶主代表家庭承包戶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確權登記需登記家庭成員為共同承包人。2011年農業部等6部門《關于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試點工作的意見》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作了工作細化,在這此政策中都要求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的農村政策為基礎,以家庭為單位確權登記,一個家庭的戶主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中代表全家人進行簽字確認,與其他家庭成員一樣,都是共同承包人。原標題:土地確權時,戶主寫誰?哪些家庭成員可以作為共有人?
今天我們主要討論的是土地確權時,如何確定戶主,以及證書上的共有人一欄可以寫哪些名字。
1.戶主的認定
土地確權時,首先要確定戶主,然后再確權登記其他家庭成員為共有人。
一般而言,戶主要填寫最初土地承包時,與發包方簽訂合同的那個人,或者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代表人。如果說簽字的那個人或代表人都已經去世,或者已喪失行為能力,可以在家庭成員中間推舉一位符合要求的代表來繼承。
2.共有人的認定
一般而言,共有人應是二輪承包時的實際家庭成員。但現在大多數家庭通常都有很大的變化,比如有的人已經遷出、外嫁等等,那么這些家庭成員還能不能算共有人呢?
①新生兒
根據我國承包法“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原則,新生兒無法新分到土地,但是家庭原有的土地確權之后,新生兒是可以一起作為共有人登記在證書上的。
②外嫁女
不管是出嫁女的娘家或者婆家哪一方有承包地,也不管出嫁女此前是否已取得某一方的承包地,都可以在確權時作為共有人,但必須選擇一方,只登記一處,不能重復登記。
③戶口轉到外地學校的學生
按照政策規定,只要外出學生仍然依賴于農村家庭收入作為基本生活保障,就認定為原家庭人口,有資格在確權時登記為共有人,但需要在備注欄說明具體情況。
④進城工作子女
農村子女大中專畢業后在城市工作的,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有穩定工作,比如在國家機關,或者企事業單位,這樣他們就已經不再是原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確權時不能作為共有人登記;另一種是自謀職業或者在小企業打工,這種情況下政策規定,由于承包地的功能在于基本生活保障,可以作為共有人確權登記。
⑤復原回農村的軍人
從農村入伍的初級士官或者義務兵,復員后仍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因此可以登記為共有人,但須備注說明情況。
律師解析:
起訴欠款六個月會凍結被告資產,民事訴訟中的財產保全分為訴前保全和訴中保全。
其中 ,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內提起訴訟或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財產的有關爭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
如果利害關系人未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該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范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四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農村中的家庭成員對集體土地使用證是共有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由家庭成員共同使用管理土地并對所得的土地使用收益共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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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農村集體土地想加上子女為共有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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