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是否專屬管轄范圍,法律分析:屬于專屬管轄范圍。因二手房買賣產生的糾紛在本質上還是屬于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
法律分析:屬于專屬管轄范圍。因二手房買賣產生的糾紛在本質上還是屬于不動產糾紛,由不動產所在地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是的。《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房屋屬于不動產,因此,二手房買賣糾紛訴訟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是專屬管轄
房屋買賣合同不是專屬管轄。專屬管轄一般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也即專屬管轄必須要有法律的規定為依據。盡管《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但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也就是說,不動產糾紛,只有在涉及權利確認、分割、相關關系時才屬于專屬管轄,而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屬于合同糾紛,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合同約定管轄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通常來說,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沒有專屬管轄,在沒有合同約定其他地方管轄的情況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轄。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不屬于。專屬管轄一般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也即專屬管轄必須要有法律的規定為依據。盡管《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但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也就是說,不動產糾紛,只有在涉及權利確認、分割、相關關系時才屬于專屬管轄,而在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中,屬于合同糾紛,應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合同約定管轄地,或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通常來說,房屋所在地也可能是合同履行地,所以即使沒有專屬管轄,在沒有合同約定其他地方管轄的情況下,房屋所在地的法院通常也可以管轄。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是否為專屬管轄
法律并未明文規定,但根據最新《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可以推定不為專屬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政策性房屋有很多,如經濟適用房、單位集資房、市場運作房、限價商品房、危房改造住房、城中村改造住房等等。由此可以推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屬于必須由房產所在地法院管轄的專屬管轄案件。
租房合同是否是專屬管轄
是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房屋確權案是否專屬管轄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房屋確權案件是專屬管轄,因為這是不動產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該內容由 嚴俊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不可以適用一般的管轄規定,而應該使用于當地的人民法院的專屬管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范圍是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進行管轄;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是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是主要的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進行管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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