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禁毒條例2025全文, 天津市禁毒條例2025全文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管理
(2017年11月28日天津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
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根據醫療、教學、科研的需要,依法可以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的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管理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并舉的方針。
第五條 本市實行禁毒工作責任制,將禁毒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考評體系和城市平安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內容。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禁毒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禁毒工作需要。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工作,依法開展禁毒預防宣傳教育。
第七條 市、區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禁毒工作規劃、年度主要工作任務和工作措施;
(二)宣傳禁毒法律、法規、政策;
(三)監督檢查禁毒法律、法規、政策的實施情況;
(四)組織開展毒情監測評估,定期發布毒情形勢;
(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解決禁毒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六)指導成員單位和下級禁毒委員會的禁毒工作;
(七)完成上級禁毒委員會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禁毒工作。
禁毒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八條 禁毒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將禁毒工作列入本單位、本系統的工作規劃和年度計劃,落實工作責任,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禁毒工作。
第九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機關等部門開展禁毒宣傳、毒品預防、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等工作。
第十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禁毒工作。
鼓勵社會工作者組織、志愿者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參與禁毒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禁毒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進行指導、培訓,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設立幫扶項目、提供服務等方式參與禁毒工作。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通過委托或者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培育、扶持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戒毒康復指導、吸毒人員心理干預等專業服務。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對在禁毒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禁毒委員會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將禁毒宣傳教育與公民道德教育、普法教育、健康教育、科普教育、預防艾滋病教育等結合起來,實現禁毒宣傳教育常態化。
第十四條 禁毒委員會應當建立禁毒宣傳教育社會效果評價體系,對成員單位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第十五條 在國際禁毒日等重要時間節點,禁毒委員會及其成員單位應當集中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組織本單位工作人員接受禁毒形勢與任務等教育培訓。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等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將禁毒教育納入相關教學內容。
市、區建立的禁毒宣傳教育基地,應當免費向社會提供禁毒宣傳教育服務。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學校開展毒品預防專題教育,組織編寫配發禁毒宣傳讀物。
中小學校應當將毒品預防教育作為校本課程重要內容,安排教學計劃、師資和課時。
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應當結合法治教育課程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發揮班團組織作用開展第二課堂等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活動。
各類學校應當利用校園網、圖書館、閱覽室、廣播站、宣傳欄等載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八條 新聞出版、文化廣播影視等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面向社會開展禁毒宣傳教育。
報刊、廣播、影視、互聯網等傳播媒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禁毒宣傳,安排專門版面、時段刊登、播放禁毒公益節目和廣告。
第十九條 工會、共青團、婦聯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特點,加強對青少年群體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歌舞廳、游戲廳、旅館、公共浴室、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應當與所在地公安機關簽訂禁毒責任書,在經營場所進行禁毒警示宣傳,對場所從業人員進行禁毒預防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負責毒品查緝,毒品原植物禁種,吸販毒重點問題整治,毒品案件偵查,吸毒人員查處和動態管控,涉毒重點場所整治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 公安、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安全生產、商務、衛生計生、交通、海關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
第二十三條 從事公路、鐵路、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以及有關場站,應當建立健全禁毒檢查工作機制,配合公安機關查緝毒品工作,防止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 郵政、快遞、物流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禁毒管理制度,配備必要的技術裝備和設施,提高查驗技術水平,對寄遞物品進行驗視;發現郵寄、夾帶疑似毒品和非法郵寄運輸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并協助公安機關進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 網絡信息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加強對網絡涉毒違法信息的監測,依法處理涉毒違法犯罪行為。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及網絡空間的創建者、管理者應當予以配合。
網絡運營單位應當依法落實安全防范措施,對發現利用網絡進行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制作、傳播涉及吸毒、制毒、販毒的方法、技術和工具等涉毒違法信息。
第二十七條 歌舞廳、游戲廳、旅館、公共浴室、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現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制止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房屋出租人發現租住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八條 招聘國家工作人員和征招公民入伍,應當進行吸毒人員信息核查比對,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進行吸毒檢測。
第二十九條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船舶、航空器、軌道交通等交通運輸工具。
從事公路、鐵路、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的經營單位,應當定期組織駕駛人員進行吸毒檢測,發現駕駛人員有吸毒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其從事駕駛工作,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條 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人員,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第三十一條 對吸食、注射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船舶、軌道交通等交通運輸工具行為的人員,以及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注銷其相關駕駛證照。
第四章 戒毒管理
第三十二條 本市戒毒工作采取自愿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開展戒毒治療、康復指導、救助服務等工作,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
第三十三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別負責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管理、涉毒人員的教育改造,指導、支持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等工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戒毒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會同公安、司法行政部門等制定戒毒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指導醫療機構為戒毒人員提供必要的戒毒治療、心理輔導、疾病預防、定期檢測,對戒毒醫療服務提供指導和支持,組織開展戒毒醫療科學研究。
民政部門應當將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納入社區建設,將符合條件的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及時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臨時救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對社區戒毒、社區康復的人員,提供教育、職業培訓、就業、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指導和幫助,促進戒毒人員提高職業素養和就業創業能力。
第三十四條 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或者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治療期間,戒毒人員應當遵守治療制度,不得干擾醫療機構正常秩序。
第三十五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本區實際情況,建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服務管理中心,或者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立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站,開展社區戒毒、社區康復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區域內的吸毒人員實施分級管理和動態管控,防止吸毒人員肇事肇禍。
第三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其確定的有關基層組織、委托的戒毒專業服務組織應當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議、社區康復協議,協議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戒毒人員的基本情況及聯系方式;
(二)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以及合法權益保障;
(三)戒毒計劃或者康復計劃;
(四)戒毒人員接受治療、監護、輔導和檢測等具體措施;
(五)戒毒人員違反戒毒協議應當承擔的責任;
(六)其他應當明確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鼓勵社會力量以投資、提供生產項目、技術服務等方式參與建設戒毒康復場所。對社會力量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市、區人民政府給予扶持,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三十八條 公安機關對符合強制隔離戒毒條件的吸毒成癮人員,應當依法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并及時移交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
第三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對公安機關移交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予以接收;對患有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病殘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設置專門區域或者場所,采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
第四十條 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戒毒康復人員提供就業信息,將符合條件的納入就業援助范圍。
鼓勵和扶持戒毒康復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用人單位在招錄、聘用人員時,不得歧視戒毒康復人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歌舞廳、游戲廳、旅館、公共浴室、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經營者,未在經營場所進行禁毒警示宣傳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予以警告;發現場所內有毒品違法犯罪活動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郵政、快遞、物流企業發現郵寄、夾帶疑似毒品和非法郵寄運輸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未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對依法查獲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毒品違法犯罪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以及直接用于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設備、資金,公安機關應當收繳,依照國家規定統一管理或者銷毀。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禁毒條例內容
●天津市禁毒條例內容
●天津市禁毒條例心得體會
●天津市禁毒辦
●天津市禁毒示范區
●天津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電話
●天津市禁毒委員會地址
●天津市禁毒條例內容
●天津禁毒網站登錄平臺
●天津禁毒總隊網站
●天津市貫徹落實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實施細則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天津市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管理辦法2025最新: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天津市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25最新: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天津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辦法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天津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規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規定2025全文:今日政策法律更新
來源:中國法院網-天津市禁毒條例2025全文,天津市禁毒示范區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