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2022年天津市最新征收土地工作程序從啟動土地征收開始到土地交付一共十二步, 天津市規劃資源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津規資源發〔2021〕262號 各區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
天津市規劃資源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
津規資源發〔2021〕262號
各區分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加強征收土地管理,規范征收土地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我市制定了《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規劃資源局
2021年12月31日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為加強征收土地管理,規范征收土地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及國家、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征收土地工作程序。
一、啟動土地征收
因建設需要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區人民政府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公共利益情形的,方可啟動征地。區人民政府在依法確定土地征收范圍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政務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村民小組所在地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村民小組無固定辦公地點的,可一并在村所在地公告),并留存影像資料和送達回執。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自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二、開展土地現狀調查
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對擬征收土地的基本情況進行土地現狀調查。土地現狀調查的內容包括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調查結果要實事求是,確保準確,并由調查單位與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對于在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搶栽搶建的,對于搶栽搶建部分不予確認。
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應當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承包權人、土地經營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人等權利人。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作為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
三、開展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即可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按照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關于建立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中辦發〔2012〕2號)和《天津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法規規章文件的規定開展。
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開展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圍繞土地征收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征地補償安置措施可行性,充分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判斷風險發生概率和可控性,評估確定風險等級,制定應急處置預案,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評估的基本情況、風險調查、風險識別估計、風險防范化解措施和處置預案、風險等級、評估結論和建議。風險評估報告按規定報送有關部門。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代表、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區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組織對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進行審查確認,評估結論為低風險的或者雖屬中風險但采取有效防范化解措施后降為低風險的,區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土地征收,并對評估情況、評估結果、風險防范措施及處置意見等進行說明。
四、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依據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區人民政府組織規劃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補償安置標準,依法測算征地補償費用,測算、核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口的數量,確定安置途徑,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五、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在政務門戶網站和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村、村民小組所在地張貼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村民小組無固定辦公地點的,可一并在村所在地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張貼發布公告應當留存影像資料和送達回執。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示。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擬征收土地范圍圖;
(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三)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地點、要求和期限;
(四)申請聽證事項、異議反饋渠道和意見提交方式;
(五)土地現狀調查結果;
(六)其他事項。
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意見。公告期間未提出意見的視為無意見,未申請聽證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布。
六、辦理補償登記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等材料到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補償登記。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和公示結果為準。
七、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區人民政府應當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或者委托相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擬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應不低于使用權人總數的90%。對個別沒有簽訂協議的,可在申報用地后繼續推進協議簽訂工作。
八、落實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費用
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征地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的保證資金等,并保證足額到位,??顚S谩F渲?,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應當預存到征地補償款預存專戶,養老保險保證金存入本市設立的預存專戶。
區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申報材料中需對上述費用落實情況進行說明,并附具有關憑證。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予批準征收土地。
九、征地審查報批
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完成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土地征收前期程序進行審查把關并出具結論性意見,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請,將征收土地申請及開展征地前期程序的相關材料一并送市規劃資源局,并對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具體申報材料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市規劃資源局收到區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申報材料后,依法對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征收土地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經審查不符合報批條件的,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符合報批條件的,予以受理并按規定進行審查,出具審查意見后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或者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和委托批準。
十、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由區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實施。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在政務門戶網站和被征地鄉鎮(街道)、村、村民小組所在地發布征收土地公告(村民小組無固定辦公地點的,可一并在村所在地公告)。張貼發布公告應當留存影像資料和送達回執。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土地征收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征收土地范圍和面積、征收時間及具體工作安排等內容。
十一、實施土地征收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土地征收。區人民政府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30日內,應當組織規劃資源、人力社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部門按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足額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足額支付給使用權人,并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和補償安置措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做好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
征地批準后仍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和補償登記結果等及時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載明征收主體和使用權人的基本情況、爭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補償決定的依據和理由、土地征收批準情況、補償標準、支付方式、安置措施、騰退土地和房屋的期限以及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和期限等內容。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依法有效送達使用權人,并留存送達證明材料。當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二、土地交付
補償安置落實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期限和交地要求及時交付被征收土地、交回已頒發的不動產權證書并辦理相關不動產權屬變更或注銷手續。
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當事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在法定期限內又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作出補償安置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妒幸巹澓妥匀毁Y源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的通知》(津規自發〔2019〕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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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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