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給予養老保險補貼,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 晉政辦發〔2019〕1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
晉政辦發〔2019〕1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為進一步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養老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
一、基本原則
(一)按照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體要求,將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給予養老保險補貼,不再為被征地農民建立單獨的養老保險制度。
(二)堅持“先保后征”原則,建立“誰征地、誰負責,誰用地、誰承擔”的籌資機制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預存制度。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在征地成本中單列,足額安排,一次性劃撥,用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
(三)確保被征地農民當前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做好新老政策平穩銜接,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補貼對象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補貼對象,主要指因政府依法統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而導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時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16周歲(含)以上在冊農村居民。全部失地指失去全部承包地或剩余承包地人均不足0.3畝;失去大部分土地指失地比例達50%(含)以上。多批次征地的,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被征地農民納入補貼對象范圍,不重復享受補貼。補貼對象年齡以土地補償公告日為基準日。具體認定辦法由各市、縣政府制定。
在辦理項目征地手續時,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指導村(居)委會認真制定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方案。征收承包到戶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應將征地面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落實到戶,具體補貼對象由承包戶提出申請,并報村(居)委會審核;征收未承包到戶或因其他原因不能明確具體補貼對象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保障人數為征地面積除以本村人均承包地面積(尾數四舍五入)。由村(居)委會召開村(居)民代表大會確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貼對象名單,原則上向45歲(含)以上人員及困難群體傾斜。
村(居)委會在履行必要的告知、聽證、公示等程序后,將補貼對象名單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統一報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居)委會確定。
三、補貼費用籌集與管理
(一)籌資標準。
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由當地政府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對全部失地的,人均籌資標準為本縣(市、區)上一年度城市低保標準的139倍;對大部分失地的,人均籌資標準為全部失地人均籌資標準乘以失去土地的比例。
(二)資金管理。
單獨選址項目在征地報批前,由用地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分批次項目在征地報批前,由縣(市、區)政府統籌安排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費用,征地獲批后,供地時由用地單位繳納或從土地出讓金中清算。用地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由當地政府預存入征地項目所在區域縣級財政部門開設的相關財政專戶,不得減免或緩交。
征地項目獲批后,市、縣兩級自然資源部門應及時函告同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由市、縣級社保經辦機構與用地單位據實結算;征地項目未獲批的,應將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本息全部返還原交款單位。
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預存管理,按照財政專戶管理辦法執行,實行單獨記賬、核算,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
四、資金劃轉與記賬
征地項目獲批后,縣級社保經辦機構提請同級財政部門將該項目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本息從相關財政專戶劃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并根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名單,及時將基本養老保險補貼準確記入補貼對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項目下。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未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被征地農民,由縣級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將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記入其個人賬戶。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不得抵扣基本養老保險年度繳費,不參與計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五、待遇核定與發放管理
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其個人賬戶養老金按國家及我省規定的辦法銜接、計發,按月支付。其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照國家及我省規定的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將參保補貼本息與原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合并后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根據基本養老保險補貼金額計算加發個人賬戶養老金,其計發月數按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記入個人賬戶時的實際年齡確定,從計發次月起支付,原個人賬戶養老金與新計發的個人賬戶養老金疊加發放。
六、新老政策銜接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實施前,被征地農民補貼資金籌集、補貼方式和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未足額落實或未按原制度規定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可在其年滿60周歲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基礎上,由當地政府加發被征地農民養老補貼;用地單位沒有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資金的,由當地政府負責征收補齊,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時準確計入個人賬戶并計發待遇。本意見實施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的籌集以保障基本生活為原則,具體標準、資金籌集、支付方式等由當地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研究制定。
七、組織保障
為加強對全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組織領導,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成立山西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各級政府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責任主體,各職能部門
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密切配合的組織領導和工作協調機制,共同推動工作落實。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核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及金額。自然資源
部門負責土地征收的審核及征地面積的核定。財政部門負責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資金管理,保障工作經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社保審核,在資金到位、保障對象名單確定的基礎上,為被征地農民辦理參保手續、個人賬戶管理及養老保險待遇計發。
各級自然資源、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堅持“先保后征”的原則,對未足額預存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未出具繳費票據的,自然資源部門不得組卷上報;對未足額預存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費用、未提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補貼對象名單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不得簽署社保審核意見,當地政府不得實施供地。
山西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自然資源廳要完善征地社保審核規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要制定統一的經辦流程,完善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系統功能。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各市、縣(市、區)政府可根據本意見精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上一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如國家出臺新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1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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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頭條-《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被征地農民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的意見》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給予養老保險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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