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流程(試行)》鄭州市從征收開始到結束拆遷程序一共分為四大步17小步,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流程(試行) 一、房屋征收前的工作 1 列入年度計劃 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一、房屋征收前的工作
1.列入年度計劃
依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規定,各區人民政府擬定年度房屋征收計劃,由房屋征收部門于每年三月底前,提交市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匯總后,上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部門。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2.提出項目房屋征收申請
需征收房屋的項目,由市、區政府確定的部門(單位)提出申請,在市、區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等部門依據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分別出具意見后 ,由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九條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二、組織實施
1.調查摸底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或接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摸底,并制作分戶、匯總摸底調查表。
2.匡算征收補償總費用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調查摸底情況,參照住房保障部門公布的周邊普通商品房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或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出具的預估價)匡算征收補償總費用。
3.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并公布
跨區大型項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并在征收 范圍 予以公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各區征收項目由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經市房屋征收部門初審出具意見后,報區人民政府組織論證并在征收 范圍 予以公布,廣泛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公布修改意見
被征收人在公布期內有意見的,持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以書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對收到的公眾意見進行梳理,并將征求意見情況及修改情況,報市、區政府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各區房屋征收部門應將修改確定后的方案報市房屋征收部門備案,未經備案的項目,不得實施征收。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半數以上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規定的,本級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5.征收補償費用的管理
市、區征收項目的征收補償費用由市房屋征收部門統一監督管理。
各區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將項目征收補償費用存入專用賬戶,采取協議監管方式,與市房屋征收部門及金融機構簽訂《房屋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協議》;或由市房屋征收部門設立財政專戶直接監管,確保資金足額到位。
6.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市、區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組織房屋征收、信訪、維穩等單位,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市、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7.未經登記建筑的認定處理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房管、工商、稅務、房屋征收等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涉及到的部門出具認定和處理意見。
三、房屋征收決定
市、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同時進行公告,公告內容需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同時將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四、征收決定后的工作
1.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區政府、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共同做好征收范圍內征收與補償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
2.選定評估機構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發放選擇評估機構征求意見表,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選定;協商不成,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采用隨機選定評估機構的需公證,并出具公證書。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定后,由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門與其簽訂委托評估合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委托事項進行評估。
3.出具分戶評估報告
選定的評估機構向委托的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部門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7天。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向房屋征收部門出具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部門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4.被征收房屋情況的核查和公布
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調查情況進行核查、確認,并將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5.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按照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6.作出補償決定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7.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請市、區人民法院強制搬遷。
強制執行申請書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面積等材料。
8.建立檔案、公布補償情況
市、區房屋征收部門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并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五、附則
各縣(市)、上街區、管委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參照本工作流程執行,本工作流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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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鄧海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鄭州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流程(試行)》鄭州市從征收開始到結束拆遷程序一共分為四大步17小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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