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最新2024, 潮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最新2024 (2024年7月15日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建筑外
(2024年7月15日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及依據】 為規范建筑外立面管理,美化城市環境,彰顯城市風貌特色,維護建筑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建成區以及其它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建筑外立面的規劃設計、建設施工、裝飾裝修、改造、維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外立面,是指建筑物、構筑物與外部空間直接接觸的界面,包括建筑外墻、外門窗、陽臺、屋頂及其附屬設施、附屬設備。
第三條【立法原則】 建筑外立面應當體現城市時代風貌,融合自然與人文特色,遵循安全、美觀、綠色、協調、整潔和保持地方特色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統籌、協調工作,落實相關經費保障,建立健全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長效機制。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依法負責轄區內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
第五條【部門職責】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外立面規劃管理工作,將相關管控要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外立面建設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外立面容貌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生態環境、文化廣電旅游體育、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通信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建筑外立面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規劃設計總體要求】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運用城市設計的思維和方法,對城市重點區域的建筑外立面提出規劃管控要求,重點區域城市設計的內容和要求應當納入詳細規劃并落實到詳細規劃指標中。
城市建筑外立面設計應當追求城市建筑與自然環境的和諧,體現生態宜居、地域特征、時代風貌。
第七條【建設施工總體要求】 建筑外立面的建設施工應當采用安全、環保、反射系數低、堅實耐用的外裝材料,并采取抗震、抗風、防火、防脫落的技術措施和施工工藝。
提倡和鼓勵采用安全、環保、節能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進行建筑外立面施工,不得使用國家禁用或者淘汰的建筑裝飾、景觀照明材料和施工工藝。
建筑外立面施工應當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其他施工技術標準。
第八條【裝飾裝修、改造、維護總體要求】 建筑外立面裝飾裝修、改造、維護應當符合規劃、建筑、消防、環境保護、城市容貌等有關規定和標準。
第二章 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九條【規劃設計管控要求】 新建(含改建、擴建,下同)建筑外立面設計在形體、色彩、體量、高度、空間環境和材質等方面應當符合各層級國土空間規劃中城市設計的要求,與周圍景觀相協調,達到和諧統一的建筑整體視覺效果,體現地方特色。
古城區等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以及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保護相關控制區內的新建建筑外立面,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保護規劃,其外立面設計造型、風格應當延續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突出潮州古城特色。
沿城市主干道一側、臨江濱水、臨公園綠地或者廣場界面等城市重要區域的建筑外立面鼓勵統一規劃設計。
第十條【設計方案審查】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審查新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對其外立面造型、風格、色彩等同步進行審查,并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審查通過的新建建設工程設計方案需要變更建筑外立面的,應當按照程序重新報審。
第十一條【防護安全設施】 在新建建筑的窗戶、陽臺設置防護安全設施的,應當開設長寬不小于1米的逃生口或者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隱形防護網等方式設置,與建筑主體風格保持協調,不得超出建筑外墻(外沿)或者欄板(桿)設置。
第十二條【竣工驗收】 新建建筑外立面造型、風格、色彩由建設單位申請,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自然資源、消防、人防等相關主管部門開展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工作,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參建單位同步進行驗收。
新建建筑外立面符合規劃條件和設計方案,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方可通過竣工規劃核實。建筑外立面實際建設不符合規劃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自然資源部門不予通過規劃核實。
工程竣工聯合驗收合格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建筑外立面??⒐を炇蘸细窈笕齻€月內,建設單位依法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
第十三條【停工維護】 在建工程停工一年以上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其外立面進行必要的清理維護,保持外觀整潔。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四條【改造提升】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規劃實施、城市風貌提升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結合城市更新相關工作,組織相關部門及建筑所有人有計劃地推進既有建筑外立面的改造提升。
市、縣(區)人民政府組織對既有建筑外立面實施改造提升的,應當編制改造設計方案并征求公眾意見。
第十五條【外立面綠化】 對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建筑和立交橋、人行天橋的外立面,鼓勵因地制宜實施屋頂綠化、橋體綠化、架空層綠化、墻(面)體綠化等形式的立體景觀綠化,提升城市景觀風貌。
第十六條【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建筑、風景名勝區建筑物管理要求】 涉及文物保護單位、歷史建筑以及風景名勝區、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風貌保護相關控制區內的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保護規劃的要求。
第十七條【管道線纜】 附著于建筑外立面的各類管道、線纜應當序化整潔。管道、線纜及套管顏色應當與建筑外立面色彩相協調。線纜一般采用線槽方式、沿建筑的次要立面或者陰角部位敷設。
建筑物之間不得擅自新設架空管線,現有架空管線宜入地埋設,暫未埋設于地下的管線和桿線應排列整齊,保持完好,逐步改造入地鋪設或者采取隱蔽措施。
第十八條【設施設置要求】 利用建筑外立面設置戶外廣告、招牌、標識或者景觀照明等設施的,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劃要求和技術規范標準,出現破損、臟污、斷電缺字、字體褪色等影響城市容貌現象應當進行修復更新。
嚴禁在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或滅火救援的廣告牌、招牌、標識或者景觀照明等設施。
第十九條【臨街附屬設備敷設要求】 在臨街建筑外立面安裝空調設備、太陽能設備、排氣排煙設備、通信電力設備、煤(燃)氣管道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不得影響建筑外立面整體風格、造型。
空調設備應當置放于空調室外機位;未設置空調室外機位的,應當以安全和有利于建筑外立面美觀的方式置放;空調冷凝水應當接入排水管道,不得直接排放到建筑外墻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二十條【防護設施設置要求】 既有建筑的窗戶、陽臺設置防護安全設施的,應當開設長寬不小于1米的逃生口或者符合消防安全相關要求的其他設置。
臨街建筑的窗戶、陽臺設置防護安全設施的,不得超出建筑外墻(外沿)或者欄板(桿)設置。
第二十一條【管理責任主體】 建(構)筑物的所有權人是建筑外立面的管理責任人。所有權人或者權屬不清的建筑,管理人是管理責任人。
建(構)筑物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所有權人與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使用人之間對建筑外立面日常維護管理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未實行物業管理或者未有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居住區,業主可以就共有部分委托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外立面改造審批】 建筑外立面改造,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按照規定向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辦理設計方案審查等相關手續。自然資源部門在審查設計方案時,應當就外立面改造方案及相關要求,征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相關主管部門意見。
建筑外立面改造,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施工手續。工程投資額及建筑面積達到施工許可規模的,依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工程投資額或建筑面積未達到施工許可規模的,應當向建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開工報備手續,并由建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后續監管工作。
建筑外立面改造,應當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進行設計,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施工,禁止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和個人。
建筑外立面改造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達到施工許可規模的,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聯合驗收方式進行,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三個月內依法向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未達到施工許可規模的,由建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報備內容核實建設情況。
第四章 建筑外立面維護
第二十三條【禁止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破壞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潔的行為:
(一)擅自在建筑外立面搭建建(構)筑物;
(二)擅自在建筑外立面開門開窗,改設櫥窗;
(三)擅自改變建筑外立面造型、色彩或者改變建筑結構;
(四)擅自在建筑外立面設置戶外廣告或影響市容的非廣告牌匾、標識、標語、電子顯示屏(牌)、燈箱、實物造型等設施,以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物品;
(五)擅自在人員密集場所建筑外立面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防盜網、鐵柵欄、廣告牌等障礙物;
(六)在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范圍的街道的臨街建筑外立面堆放、架設、吊掛有礙市容觀瞻的物品;
(七)在建筑外立面涂寫、刻畫;
(八)其他破壞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潔的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破壞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潔的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
第二十四條【管理責任人維護義務】 建筑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建筑外立面開展日常檢查,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進行清洗、粉飾、修繕、修復等維護。
建筑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應當對建筑外立面使用的有保質期的材料和飾品按時檢查和更換;及時對表面殘損、剝落或者裝飾材料脫落的建筑外立面進行修繕;對出現安全隱患的建筑外立面附加設備、附加設施以及飾品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防止墜落。建筑外立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管理責任人應當立即設置防護圍欄和警示標志,視情況采取搭建防護網、局部加固、拆除等必要的應急措施,并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二十五條【管理責任人配合義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需要,可以依法統一組織對建筑外立面進行治理,建筑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條【物管管理責任】 居民住宅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筑外立面開展日常巡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先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并及時通知業主;屬于業主共有部分的,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進行妥善維修、養護;對破壞建筑外立面安全、整潔的行為,應當及時進行勸阻,并及時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報告。
第二十七條【村(居)委會管理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建立對本轄區內建筑外立面維修、養護等維護活動的提示機制,告知建筑外立面管理責任人按時開展清洗、粉飾及排除安全隱患等維護活動,督促相關管理責任人履行維護義務。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并做好記錄。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責任規范轉引】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城鄉規劃執法部門(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潮州市城區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五)項規定的,由消防救援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六)(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設施設置要求的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在建筑外立面設置戶外廣告、招牌、標識或者景觀照明等設施,出現破損、臟污、斷電缺字、字體褪色等影響城市容貌現象,設置人未及時修復更新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按照《潮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行政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建筑外立面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辦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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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臨律-潮州市城市建筑外立面管理辦法最新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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