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國家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是什么,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自然人不能成為土地所有權的主體。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國家土地所有權的統一和唯一的主體,由其代表全體人民對國有土地享有獨占性支配的權利。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由各個獨立的集體組織享有的對其所有的土地的獨占性支配權利。
一、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國有的區別是什么?
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國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一下幾個方面:
所有權不同: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所有權歸國家所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所有權歸集體所有;
使用人不同:國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集體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該村集體的村民或企業;
土地用途不同:國有建設用地可用于居住、工業、商業、娛樂、辦公、旅游、綠化景觀等建設(用途廣泛),集體建設用地只用于建設村民或村集體生產、生活所需的用房;
使用權類型不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劃撥、出讓、租賃、授權經營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類型為撥用宅基地,
使用年限不同:國有建設用地有使用年限(劃撥土地除外),集體建設用地沒有使用年限。
二、集體土地使用權確認條件
第十九條土地改革時分給農民并頒發了土地所有證的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實施《六十條》時確定為集體所有的土地,屬農民集體所有。依照第二章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除外。
第二十條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該村農民集體實際使用的本集體土地所有權界線確定所有權。根據《六十條》確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由于下列原因發生變更的,按變更后的現狀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
(一)由于村、隊、社、場合并或分割等管理體制的變化引起土地所有權變更的:
(二)由于土地開發、國家征地、集體興辦企事業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進行過土地調整的;
(三)由于農田基本建設和行政區劃變動等原因重新劃定土地所有權界線的。行政區劃變動未涉及土地權屬變更的,原土地權屬不變。
第二十一條農民集體連續使用其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已滿二十年的,應視為現使用者所有;連續使用不滿二十年,或者雖滿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滿之前所有者曾向現使用者或有關部門提出歸還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
第二十二條鄉(鎮)或村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設施用地,分別屬于鄉(鎮)或農村農民集體所有。
第二十三條鄉(鎮)或村辦企事業單位使用的集體土地,《六十條》公布以前使用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六十條》公布時起至一九八二年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止使用的,有下情況之一的,分別屬于該鄉(鎮)或村農民集體所有:
1、簽訂過用地協議的(不含租借);
2、經縣、鄉(公社)、村(大隊)批準或同意,并進行了適當的土地調整或者經過一定補償的;
3、通過購買房屋取得的;
4、原集體企事業單位體制經批準變更的。
我們都知道國有土地是指城鎮土地,土地的所有權是歸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可以分為所有權和使用權,所有權是不能買賣的,而土地使用權可以進行交易。一、國家土地使用權物權法有哪些規定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權法》的制定工作于1993年開始啟動,先后經歷了國家立法機關八次審議,并受到全國人民的廣泛關注。《物權法》的制定與頒布必將對我國的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產生深遠影響,同時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將產生強大的推動力。對于土地使用權,我國的《土地管理法》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一般按其所有權性質劃分為國有土地使用權與集體土地使用權,而這次《物權法》更多的是根據土地的用途不同把土地使用權劃分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與宅基地使用權三種。這種劃分主要是因為這三種不同的土地使用權在權利的設立、利用等方面具有較大的區別,權利人的權利義務也不盡相同,因此有必要分別加以規范。本文擬就《物權法》中關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一些新規定進行解讀。二、國家土地使用權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一)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設立《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新設立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在《物權法》出臺之前,我國還沒有專門對土地分層利用進行規范的法律、法規,使得現實中一些專門利用地下或者地上空間的權利性質變得不明確,相關設施的權利人的權利也得不到確認與保護。因此,《物權法》專門就土地分層次利用加以規范。對建設用地使用權分層出讓時,不同層次的權利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只不過他們在使用建設用地時所占用的空間范圍不同,即可以分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進行。至于在同時利用地表、地上以及地下土地使用權過程中產生的一些相鄰權糾紛,應當適用《民法通則》中關于相鄰關系的規范加以調整。(二)擴大采用公開競價出讓建設用地的適用范圍《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嚴格限制以劃撥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采取劃撥方式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土地用途的規定。”我國具有地少、人多的國情,國家對于土地一直都實行較為嚴格的保護措施。為了最大程度地體現土地的市場價值,采用具有公開、公平和公正特點的公開競價方式出讓土地具有重要意義?!冻鞘蟹康禺a管理法》規定,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但是,近年來,各地的建設用地總量增長過快,導致各種違法違規用地現象出現,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為相關部門的腐敗行為提供了溫床。據此,《物權法》進一步擴大了采用公開競價出讓建設用地的范圍,從“豪華住宅”擴大到“商品住宅”,把“工業用地”納入到公開競價出讓方式的范圍之中,同時明確了對于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采取公開競價的方式。這一規定,有利于控制土地資源收益的流失,保護國家的利益。(三)使用期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分住宅與非住宅區別對待《物權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并退還相應的出讓金?!薄段餀喾ā返谝话偎氖艞l:“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后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币猿鲎尫绞饺〉玫浇ㄔO用地使用權都有一定的使用期限,當期限屆滿時,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歸屬問題備受關注,因為,這里涉及到社會公共利益與公民合法權益的衡量與抉擇。據此,在《物權法》的立法過程中,立法者廣泛聽取各階層的不同意見,設計出一套既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又有利于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制度。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與其他私有制國家不一樣,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主要依據法律進行確認,因此土地所有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以下簡稱《物權法》)規定的所有權的一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關于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規定具體有:土地使用權是依照法定程序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配撥、聯營和入股。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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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國家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規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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