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集體有什么權利,農民集體和農民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農(林)用地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管理與處置參與權;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征收補償安置權。二、關于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五)農業生產安置。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
農民集體和農民個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土地共有權;保留型土地使用權;農(林)用地承包經營權;集體資產管理與處置參與權;集體資產收益分配權;征收補償安置權。
二、關于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五)農業生產安置。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六)重新擇業安置。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征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紅安置。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八)異地移民安置。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可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依法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從事家庭承包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農民集體成員擁有三種主要權利:決定集體重大事項的權利,查閱、復制集體財產狀況資料的權利,以及決定撤銷權。這些權利保護了農民集體成員的利益,確保他們能夠參與決策并監督集體財產的使用,同時也提供了司法救濟機制,以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法律分析
農民集體成員主要享有以下三種權利:
第一,集體重大事項決定權。與農民切身利益相關的集體事項應當依法定程序由本集體成員決定,主要有: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個人承包;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集體出資的企業所有權變動等事項;法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查閱、復制集體財產狀況資料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村民小組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村規民約向本集體成員公布集體財產的狀況。如集體成員對公布的財產狀況有疑問,有權要求查閱相關資料,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行使監督權的表現,能夠防止集體財產受到侵占、哄搶、私分、破壞,真正保護農民集體成員的權益。
第三,決定撤銷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或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對集體財產作出決定,事關全體成員的利益,因此,如果該決定侵害了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即應允許該集體成員就該決定主張效力瑕疵。這是從司法層面為農民集體成員受到的侵害提供救濟。
拓展延伸
農民集體成員的權利保障與法律責任
農民集體成員的權利保障與法律責任是一個重要的議題。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集體成員享有各種權利,包括土地使用權、分紅權和參與決策權等。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法律對農民集體成員的權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并規定了相關的法律責任。例如,農民集體成員有權要求公平分配土地資源和收益,而違反這一權利的行為將面臨法律追責。同時,農民集體成員也有義務遵守法律法規,維護集體的利益。只有通過加強權利保障和法律責任的落實,才能促進農民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實現農村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結語
農民集體成員擁有三項重要權利:集體重大事項決定權、查閱、復制集體財產狀況資料的權利以及決定撤銷權。這些權利保障了農民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使他們能夠參與集體事務的決策、監督集體財產的使用,并在必要時尋求司法救濟。這些權利的行使,有助于保護農民集體成員的權益,維護集體財產的完整性和公正分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發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8修正):第四章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2017修訂):第一章總則第四條農民專業合作社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成員以農民為主體;
(二)以服務成員為宗旨,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員地位平等,實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的交易量(額)比例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節土地經營權第三十八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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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民集體有什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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