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購公房拆遷怎么辦,已購公房拆遷怎么辦,法律分析:已購公房拆遷應按照當地動遷政策補償。已購公有住房的拆遷補償,具體內容如下:1、已購公有住房,是指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對該房屋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并可以繼承的房屋;2、房
法律分析:已購公房拆遷應按照當地動遷政策補償。已購公有住房的拆遷補償,具體內容如下:
1、已購公有住房,是指職工以標準價購買的,對該房屋享有占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并可以繼承的房屋;
2、房屋的所有人是職工個人而不是單位;
3、對拆遷補償,購房職工個人是惟一受益主體;
4、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要經過哪些步驟 從程序上講,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需經過以下步驟。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已購公有住房的拆遷補償是:
1.以成本價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后歸職工個人所有。
2.以標準價購買、職工擁有部分產權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原購住房全部產權歸個人所有后,該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處理。
一、公房交易后是不是商品房
房改房交易后還是房改房。房改房個人買斷后,產權屬個人,與商品房享受的權力一樣。房改房與商品房只是在交易過戶時,過戶稅費有些不一樣,如營業稅、土地出讓金等等。
所謂房改房(又叫已購公房)是指已享受了國家房改優惠政策的住房。它是指職工以家庭為單位,按照國家和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等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規定,以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已建的公有住房。在購買時,職工還同時享受了工齡、職稱、職級、家庭人口等多項優惠折扣。它是一種政策性極強的職工福利分房和購房。
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家庭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家庭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只有在補交款項和完善產權后,才擁有房屋的完全產權。
二、二手房交易稅-二手房交易個人所得稅征稅依據
普通住宅2年之內:{售房收入-購房總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稅印花稅)}×20%;2年以上(含)5年以下的普通住宅:(售房收入-購房總額-印花稅)×20%。出售公房:5年之內,(售房收入-經濟房價款-土地出讓金-合理費用)×20%,其中經濟房價款=建筑面積×4000元/平方米,土地出讓金=1560元/平方米×1%×建筑面積。5年以上普通住宅免交。
(一)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自有住房取得的所得,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同時,1999年12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就有關問題又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分三種情況征稅:
1、個人出售除公有住房以外的其他自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即按照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指賣出財產時支付的有關費用。
2、個人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其應納稅所得額為個人出售公有住房的銷售價,減除住房面積標準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款、原支付超過住房面積標準的房價款、向財政或原產權單位繳納的所得收益以及稅法規定的合理費用后的余額。
3、職工出售以成本價(或標準價)出資的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以及拆遷安置住房,比照已購公有住房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二)賣方需繳納的稅費:
1.土地出讓金:從11月1日起,我市取消經適房需滿5年才能上市的“門檻”。凡按原經適房購房款的8%補交土地出讓金的,即可上市交易。
2.個人所得稅:轉讓5年以上(含5年)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轉讓5年以上(含5年)并非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按成交價的2%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未滿5年的房屋,無論是否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都需按成交價的2%繳納個人所得稅。
3.營業稅:轉讓5年以上(含5年)普通住房,免征營業稅,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房款后的差額征收5.65%營業稅;轉讓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房款后的差額征收5.65%營業稅,非普通住房,按成交價全額征收5.55%的營業稅。
4.交易費:按3元/平方米繳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城鎮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后歸職工個人所有。
已購公有住房的拆遷補償是:
1.以成本價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后歸職工個人所有。
2.以標準價購買、職工擁有部分產權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價補足房價款及利息,原購住房全部產權歸個人所有后,該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條前款的規定處理。
一、房改房能不能過戶
房改房可以過戶,但過戶手續要慎重。已購公有住房,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價購買的,房屋所有權歸職工個人所有,按照標準價購買的,職工擁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后歸職工個人所有。
二、房屋性質有哪些
(一)房改房:即已購公有住房的改變,指的是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依據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者標準價購買的已建公有住房。
(二)商品房:指的是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并出售、出租的房屋。
(三)安居工程住房:指直接以成本價向城鎮居民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優先出售給符合要求和條件的、特殊的人群與家庭。
(四)存量房:是指已被購買或自建并取得權證書的房屋。
(五)集資房:由國有企業和用人單位出面組織,并提供自有的國有劃撥土地用作建房用地,房屋建成后歸職工,不對外出售。
(六)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建設的住宅。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用地一般實行劃撥的方式。與商品房相比,經濟適用房有三個特征:經濟性、保障性、實用性,其房屋屬性更偏重于社會保障性。
(七)廉價住房:指政府和單位向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低廉的普通住房。
(八)平價房:面向城鎮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困難戶,通過配售的形式向其供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經濟適用住房。
(九)解困房:指的是各級地方政府為解決本地居民中的困難戶、困難戶和擁擠戶住房問題而專門修建的住房。
(十)再上市房:是指職工按房改房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再次上市出售的房屋。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城鎮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產權歸個人所有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土地收益后歸職工個人所有。
公房拆遷補償方法如下:1、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4、拆遷補償是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1、公房拆遷補償,一般按照面積進行1:1的補償,具體補償標準,要看當地的政府的拆遷公告的要求和規定。2、首先須明確一點,公房是國家財產,不能作為私人財產被繼承。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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