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金的法律性質,農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金的法律性質,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征地補償可以被視為一種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請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裁決仍然不能解決問題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征地補償可以被視為一種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請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裁決仍然不能解決問題,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征收補償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和征地補償協調裁決等方式解決。
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征地補償可以被視為一種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請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裁決仍然不能解決問題,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拆遷征收補償糾紛怎么辦
遇到拆遷糾紛首先進行協商,如果協商沒有效果,可通過行政或司法兩種途徑解決。
一般說來,在拆遷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第一、由于城市建設規劃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不可訴性,所以對政府的城市建設規劃不服,只能通過參加聽證、信訪等途徑發表意見。
第二、對于行政機關作出的拆遷許可不服,可以申請聽證、提起復議或訴訟。
第三、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但是,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行為,拆遷戶如果在本區法院的申請得不到,可直接到市法院起訴,也可向市法院提出申請,將此案移交其他法院異地審理。
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
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一項專門針對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設立的糾紛解決制度。協調裁決的范圍是,對被征地農民與實施征地的市、縣政府在補償安置方面的爭議。協調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省級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為依據,主要是對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實施過程進行合法性審查,兼顧合理性審查。在程序設定上,當事人應當先向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協調。
三、征地補償款的糾紛怎樣解決
解決征地補償款糾紛的方式是:
1、行政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
3、民事訴訟,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
4、征地補償協調裁決,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
5、征地糾紛聽證制度。
結語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征地補償可以被視為一種行政訴訟。當事人可以請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滿意,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裁決仍然不能解決問題,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拆遷征收補償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行政或司法途徑解決。對于拆遷許可不服,可以申請聽證、提起復議或訴訟。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于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可以采取協調裁決制度來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民事訴訟或征地補償協調裁決來解決征地補償款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法律依據:《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條例》 第五條 集體土地征收依法報批前,市政府向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布擬征地通知書。擬征地通知書內容包括征收土地位置、范圍、面積等。沒有按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實施征地給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用地單位應當予以補償。
第二十七條征用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土地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按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計算;
(二)征用設區的市郊區的精養魚塘,按該土地被使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9倍計算,征用縣、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郊區的精養魚塘,按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7倍計算;
(三)征用園地、非精養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按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計算;
(四)征用宅基地,比照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計算;
(五)征用荒山、荒地、荒灘及其他土地,比照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計算。第二十八條征用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安置補助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4至5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5至7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7至9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9至10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15倍計算;
(二)征用園地、非精養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等,按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4至5倍計算,征用精養魚塘按6至10倍計算;
(三)征用其他土地,比照鄰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2至4倍計算。
第二十九條征用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一)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實際損失補償,房屋、樹木等附著物作價賠償,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種,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安置辦法和補償標準,按國家和省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規定執行。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當前土地補償費的支付有三種情形:以村民小組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小組組織分配; 以村民委員會為集體土地經營管理單位時,可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分配;如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后,將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單位的,征地單位也可根據該方案直接將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民。而安置補助費的發放一般是根據法律規定,只能由征地單位直接支付給村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五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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