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違法建筑的強拆是否合法,對違法建筑的強拆是否合法,若在已通知并責令違建當事人進行拆除,但對方未執行的前提下,強拆是合法的。《行政強制法》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
若在已通知并責令違建當事人進行拆除,但對方未執行的前提下,強拆是合法的。
《行政強制法》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所謂“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涉及城鄉建設、土地管理、環境保護、水資源管理、交通管理、廣告管理、民政管理等多個領域,就強制拆除而言,有的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強制執行(如《城鄉規劃法》等),有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土地管理法》、《環境保護法》等)。發生案件較多的集中在城鄉建設規劃領域的違法建設和土地管理領域的非法占地行為的強制執行。特別是《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八條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對違反鄉村規劃的違法建筑有權強制拆除,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當事人逾期不拆除的違法建筑,有權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
一、常見的違法建筑有哪些?
違法建筑是指未經規劃土地主管部門批準,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常見違法建筑包括:
(一)占用已規劃為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用地或公共綠化用地的建筑;
(二)不按批準的設計圖紙施工的建筑;
(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四)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特區內城市化的居民委員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非法轉讓興建的建筑;
(五)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違反城市規劃或超過市政府規定標準的建筑;
(六)擅自改變工業廠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七)逾期未拆除的臨時建筑;
(八)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其他建筑。
法律分析:如果按法律規定的程序強拆的,就合法,強拆程序不合法的,就是違法。其法定程序為:1、查明事實階段。2、處理和處罰階段。3、補辦手續階段。4、簽定安置補償協議階段。5、行政裁決階段。6、強制執行階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強拆違章建筑若符合法定程序是合法的。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制拆除違章建筑之前應當提前十五日對當事人進行通知和催告,經催告后當事人不提出行政訴訟或行政復議,也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對違章建筑進行強制拆除。【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八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法律分析:強拆違章建筑是不用賠償的。違章建筑是不能獲得補償的。違章建筑是沒有獲得批準或超過批準期限所建筑的,違反了法律強制性規定,是不能進行補償的。只有合法且在期限內是可以進行補償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違法建筑政府可以依法進行強拆,但是并不等于允許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毀損、拆除違章建筑。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五條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以及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的編制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條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及時公布經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公開的內容除外。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并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
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
(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
(三)臨時建筑物、構筑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一、如何判定司法強拆是否合法
對于被征收人而言,在遭遇司法強拆時,應當首先要判定自己面臨的司法強拆是否合法。其判定內容主要從五個方面考量:
(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是司法強拆的基礎,在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方沒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達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或者補償決定明顯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實施拆除。
(2)申請強制執行的主體是否適格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請法院強拆的主體資格,其他主體均沒有申請法院強制拆除的資格。
(3)被征收人是否在規定期限內不搬遷、不復議、不訴訟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可知,只有在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間內被征收人不搬遷、且在該決定通知到達被征收人之日起60天內不提起行政復議、6個月內不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拆除房屋。因而,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補償決定時,應當及時通過復議、訴訟的方式積極主動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4)強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第三款可知,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征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補償
征收方在征收過程中應當保證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補償,即安置房置換或足額的貨幣補償,政府在被征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況下,不得強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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