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文章在報紙上刊登是否合法,網絡文章在報紙上刊登是否合法,網絡文章的轉載行為需要獲得原作者的授權,并支付相應的報酬。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轉載作品超過報刊轉載范圍或未支付報酬都構成侵權行為。如果作者在文章中明確表示不允許轉
網絡文章的轉載行為需要獲得原作者的授權,并支付相應的報酬。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轉載作品超過報刊轉載范圍或未支付報酬都構成侵權行為。如果作者在文章中明確表示不允許轉載,其他網站的轉載也屬于侵權。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轄權,并且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處理。
法律分析
不一定。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四)美術、攝影作品;(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八)計算機軟件;(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條的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
所以,結論很清楚,網站上轉載的文章作為紙媒體文字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仍為該文字作品的作者。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根據該條的規定,著作權人對自己的網絡作品擁有使用權。該法規定了“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因此,如果你在網上發表文章時作出了不準轉載的聲明,其他網站轉載是一種侵權行為;或者,你雖然沒有作出不準轉載的聲明,但其他網站轉載時沒有向你支付報酬,也應該是一種侵權行為,你可以要求侵權者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該司法解釋還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你可以選擇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任一個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結語
結論很明確,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網站上轉載的文章作為紙媒體文字作品的數字化形式,仍然享有著作權,著作權人仍然是原作者。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人對自己的網絡作品擁有使用權,并有權要求其他網站支付報酬和注明出處。如果在網上發表文章時作出了不準轉載的聲明,其他網站的轉載行為是侵權的;即使沒有聲明,但其他網站未向您支付報酬時的轉載行為也構成侵權。您可以要求侵權者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對于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可以選擇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進行起訴。根據相關解釋,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六條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機構和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綜合類報紙、期刊應當開設科普專欄、專版;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開設科普欄目或者轉播科普節目;影視生產、發行和放映機構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制作、發行和放映;書刊出版、發行機構應當扶持科普書刊的出版、發行;綜合性互聯網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科技館(站)、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文化場所應當發揮科普教育的作用。
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
(四)美術、攝影作品;
(五)電影、電視、錄像作品;
(六)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
(七)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第2條的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
所以,結論很清楚,網站上轉載的文章作為紙媒體文字作品的數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權的,著作權人仍為該文字作品的作者。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包括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根據該條的規定,著作權人對自己的網絡作品擁有使用權。該法規定了“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權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絡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絡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托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絡進行轉載、摘編并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注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因此,如果你在網上發表文章時作出了不準轉載的聲明,其他網站轉載是一種侵權行為;或者,你雖然沒有作出不準轉載的聲明,但其他網站轉載時沒有向你支付報酬,也應該是一種侵權行為,你可以要求侵權者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該司法解釋還規定,網絡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你可以選擇被訴侵權行為的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和被告所在地任一個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管轄法院。
轉載網絡文章在雜志上是否侵權?《著作權法》允許報紙、期刊轉載已發表的作品,但需滿足三個條件:著作權人未聲明不得轉載、只適用于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按規定支付著作權報酬。轉載時可進行文字性修改、刪節,但對內容修改需獲得作者許可。雖未明確規定需注明作者和最初出處,但未注明應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要求未注明者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責任。
法律分析
轉載網絡文章在雜志上是否侵權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紙期刊已發表的作品的行為。
報紙、期刊轉載其他報紙已經發表的作品,是《著作權法》賦予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1、《著作權法》允許其他報紙、期刊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但必須遵守以下三個要求:
(1)著作權人未作不得轉載聲明的作品,才可以轉載;
(2)只適用于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必須按規定支付著作權報酬。
2、對于報紙、期刊轉載作品的要求,《著作權法》的規定是:
(1)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
(2)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應經作者許可。
報紙、期刊轉載他人作品,是否應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處,《著作權法》未作明確規定,但是轉載人應當按《著作權法》的其他規定注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最初載登的報紙、期刊的出處,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轉載未注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的出處,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結語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轉載網絡文章在雜志上是否侵權需滿足以下條件:著作權人未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僅適用于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需按規定支付著作權報酬。對于轉載作品,可以進行文字性修改、刪節,但修改內容需經作者許可。轉載人應注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出處,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最高法院解釋,未注明作者和最初出處的轉載行為應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 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公共場所、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公安、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網信、市場監督管理、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部門發現前款規定行為的,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第三章 社會責任 第十六條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機構和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科普宣傳工作。
綜合類報紙、期刊應當開設科普專欄、專版;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開設科普欄目或者轉播科普節目;影視生產、發行和放映機構應當加強科普影視作品的制作、發行和放映;書刊出版、發行機構應當扶持科普書刊的出版、發行;綜合性互聯網站應當開設科普網頁;科技館(站)、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文化場所應當發揮科普教育的作用。
轉載報紙文章是否算侵權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紙期刊已發表的作品的行為。
報紙、期刊轉載其他報紙已經發表的作品,是《著作權法》賦予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1、《著作權法》允許其他報紙、期刊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但必須遵守以下三個要求:
(1)著作權人未作不得轉載聲明的作品,才可以轉載;
(2)只適用于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必須按規定支付著作權報酬。
2、對于報紙、期刊轉載作品的要求,《著作權法》的規定是:
(1)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
(2)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應經作者許可。
報紙、期刊轉載他人作品,是否應注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處,《著作權法》未作明確規定,但是轉載人應當按《著作權法》的其他規定注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最初載登的報紙、期刊的出處,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轉載未注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載的報刊的出處,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一、著作權法定許可權
(1)為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2)作品在報刊刊登后,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3)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4)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制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轉載新聞不是一定侵權的。如果出于非盈利目的而轉載行為,且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沒有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沒有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的,不認定為侵權。反之,則應當認定為侵權。【法律依據】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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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芮汐
內容審核:黃旭暉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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