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購房屋拆遷補償2025,房屋收購與征收的區別,房屋收購與征收的主要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主體與性質房屋收購:通常是由市場主體(如房地產開發商)進行的,屬于市場行為。在收購過程中,雙方以平等、自愿的身份進行交流協商,更側重于市場經濟活
房屋收購與征收的主要區別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主體與性質
房屋收購:通常是由市場主體(如房地產開發商)進行的,屬于市場行為。在收購過程中,雙方以平等、自愿的身份進行交流協商,更側重于市場經濟活動。
房屋征收:則是由政府主導的,屬于行政行為。征收具有強制性,通常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進行的,體現了政府對土地資源的管理和調控。
二、目的與條件
房屋收購:主要目的是為了滿足房地產市場的需求,或者是開發商為了進行新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而進行的土地和房屋的購買。其條件主要是雙方達成一致的購買價格和其他相關條款。
房屋征收: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公共利益,如基礎設施建設、城市規劃調整等。征收的條件通常是由政府根據法律法規來確定的,被征收人需要服從政府的征收決定。
三、法律依據與補償
房屋收購:主要依據的是民事法律法規,如《合同法》等。在收購過程中,如果出現糾紛,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解決。收購價格的確定通常是根據市場價格來協商的,同時可能還會涉及到其他補償條款。
房屋征收:則主要依據的是行政法律法規,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政府在征收房屋時需要給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補償,包括房屋價值補償、搬遷費用補償等。這些補償標準通常是由政府根據法律法規來確定的,具有一定的強制性和法定性。
綜上所述,房屋收購與征收在主體、性質、目的、條件以及法律依據與補償等方面都存在明顯的區別。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購買的區別在于:首先是征收目的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拆遷,也可能是集體利益的需要,或者是經濟發展重新規劃布局和征地拆遷。其次是拆遷對象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對象是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最后兩者的賠償價格,也都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拆遷對象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針對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是持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單位或城市居民;而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是針對農村被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被拆遷人是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的鄉、村、村民小組等集體經濟或村民。
補償內容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房屋征收和拆遷有以下區別:1、主體不同:征收屬于政府行為,在房屋年限到了之后,將原來的地方收回去,做其他用途。拆遷是在年限沒有到的情況下,或者年限已到達的情況下,政府需要將這塊地進行開發,最初的房屋必須要進行遷移;2、目的不同:國家對房屋進行征收是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遷為是為了市場利益,是很多開發商為了建房或盈利的;3、條件不同:征收的時候需要聽取且大家都有參與權,而拆遷是強制性的,政府會發放一些拆遷許可證;4、法律規定不同:征收補償一般都是由法院來決定的,它具有一定的合法性據,取消了政府強行拆遷的權利,拆遷都是個別政府為了完成任務與開發商結合在一起,在一定期限內強制性拆遷,開發商會給予一定的費用。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房屋征收與房屋拆遷不是一回事。房屋征收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特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改變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所有權,是具有強制性的國家行為;房屋拆遷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特指建設單位根據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批地文件,在取得拆遷許可證的情況下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的行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政府收購房屋是通過購買方式將房地產產權變成政府所有;政府征收房屋部門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門在摸底立項的基礎上對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回收。政府征收是收購是買賣,自愿的,可以賣也可以不賣;而征收是強制性的,必須賣,沒有選擇性。
一、申請行政復議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1.復議申請人應當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于申請復議的范圍;
5.應當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受理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三、行政復議的程序
1.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5.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終止。
6.行政復議決定一般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但是法律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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