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分配糾紛找什么部門?2025,發生拆遷糾紛找什么部門處理,發生拆遷糾紛時,被拆遷人可以向多個部門尋求解決。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是負責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機關。如果被拆遷人對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
發生拆遷糾紛時,被拆遷人可以向多個部門尋求解決。
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
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是負責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機關。如果被拆遷人對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此時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將作為被告。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有責任確保拆遷活動的合法性和公平性,保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二、人民政府
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如果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那么人民政府將成為被告。被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政府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政府作為拆遷活動的監管者,有責任監督拆遷活動的依法進行,并處理因拆遷引發的糾紛。
三、人民法院
如果被拆遷人對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的裁決不服,或者拆遷雙方無法就補償等問題達成協議,被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在拆遷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將依法審理并作出公正裁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發生拆遷糾紛時,被拆遷人可以向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尋求解決。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不合理可以向市、縣級人民政府投訴維權。對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的征收拆遷,并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一、拆遷問題找哪個部門1、被拆遷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具體可以找以下部門:(1)拆遷行政管理部門;(2)人民政府。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二、在拆遷期間私拆他人房屋違法嗎在拆遷期間私拆他人房屋一般是違法行為,具體如下:1、私自拆除他人房屋,在民事上屬于侵犯他人合法財產權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賠償的法律責任;2、如果損失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則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要承擔刑事責任。
被拆遷人可以向當地政府申請裁決,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一般而言,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作出拆遷許可、拆遷決定、拆遷補償裁決等行政行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為被告。
2、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訴訟中,以人民政府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幾種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屬的拆遷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同時又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臨時性組織,如拆遷指揮部等充當拆遷人,同時作出許可決定和裁決;
(3)由政府專門成立的土地儲備中心充當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決。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糾紛時,出現以上三種情形的,人民政府為房屋拆遷行政訴訟的被告。
一、拆遷糾紛怎么解決
1、行政裁決
國務院令發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
2、民事仲裁或民事訴訟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的約定的搬遷期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3、行政訴訟
當事人的房屋拆遷糾紛對行政裁決不滿的,可以進行行政訴訟。但是行政訴訟有個前置的條件,行政裁決后對其裁決結果不滿意的,可進行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滿意的可依法進行行政訴訟。
4、補償協調裁決
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
二、征地拆遷糾紛原因包括哪些
1、征收程序存在違法現象,征收地塊未經有權機關審批即開始征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張貼征收公告等不透明行為;
2、補償安置的標準不依法制定,未經審批或聽證,致使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
3、因歷史遺留問題致使房屋產權證明缺失,征收部門以此降低補償或者強拆房屋時有發生;
4、補償協議簽訂不明確或是簽訂后不依約履行,致使拆遷后續糾紛發生。
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主要職責。國務院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即建設部,主管全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房屋拆遷的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監督和指導房地產拆遷工作。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及主要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省、自治區一級指的是省、自治區建委或者建設廳。在城市(直轄市、市和建制鎮)指的是房地產管理局。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并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
一、拆遷糾紛行政訴訟流程怎么走
1、對行政裁決或者是復議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當事人向法院遞交起訴狀。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3、法院受理,登記立案。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4、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
5、開庭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6、作出判決。
《行政訴訟法》第八十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二、如何解決拆遷糾紛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產權調換補償安置協議,就安置房屋的坐落、面積等進行具體約定后,拆遷人將同一房屋出售給購房人的,由于拆遷協議對標的房屋的安置時間上先于房屋買賣合同對房屋的出售,被拆遷人就明確具體的標的房屋享有的權利是原房屋所有權的延續,因此應優先保護被拆遷人對安置房屋的權利。
2、出賣人將標的房屋出售后,又就該房屋與被拆遷人簽訂安置協議的,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房屋買賣合同已經登記,由于登記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且買賣合同成立在前,應保護購房者的權利。
(2)如果房屋買賣合同未登記,應分別情況處理:一是被拆遷人已入住的,由于入住的行為表明拆遷人已經履行拆遷協議的房屋交付義務,被拆遷人已接受交付并對房屋為占有使用,應優先保護已入住的被拆遷人;二是購房者已入住的,同理應優先保護購房者;三是均未入住的,應按照合同有效成立的時間順序,優先保護合同成立在先的權利人。
法律分析:城市拆遷的主管部門是拆遷辦,拆遷辦是建設局的一個職能部門。如果是村里自己開發出現問題,首先要找的拆遷辦或建設局,看村里的拆遷項目是否手續齊全。如果手續不全的話,你們可以拒絕拆遷。
如果是拆遷糾紛、比如面積清算不合理等一系列問題可以聯系律師,由律師代為與拆遷辦協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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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蘇濤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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