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程序規定是什么2025,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程序規定,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程序規定是怎樣的是什么
第一條為維護城市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公正、及時地進行拆遷裁決,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裁決,由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國土房管局作出(以下簡稱裁決機關);被拆遷人是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區、縣國土房管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
第三條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自搬遷期限期滿之日起至拆遷許可證規定的拆遷期限屆滿之日前,拆遷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裁決機關申請裁決。
本規定所稱拆遷當事人包括拆遷人、被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決機關不予受理:
(一)當事人已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二)搬遷期限未滿,或者已超過拆遷期限的;
(三)非因拆遷補償安置事項申請裁決的。
除市政府確定的重大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以外,同一拆遷項目已裁決居民戶數超過拆遷范圍內居民總戶數5%,拆遷人再申請裁決的,裁決機關也可以不予受理。
第五條申請人申請裁決,應當向裁決機關遞交裁決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申請書副本。
第六條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
(二)裁決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三)申請日期。
申請書應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七條裁決機關收到裁決申請書后,認為裁決申請書不符合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申請人補正。
裁決機關對符合本規則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規則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的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機關提出;對符合本規則規定,且屬于本機關管轄范圍的申請,應予受理,受理日期自裁決機關收到申請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裁決機關應當自裁決申請受理之日起5日內,將裁決申請書副本提供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書副本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面答復。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交書面答復的,不影響裁決的進行。
第九條當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裁決。
當事人委托他人作為代理人參加裁決的,應當向裁決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
第十條裁決機關進行裁決時,應當召集拆遷當事人調查詢問。調查詢問由裁決人員主持。
裁決機關在調查詢問時,可以進行調解。
第十一條申請人經通知不參加調查詢問或者未經裁決人員許可中途退出調查詢問的,視為撤回裁決申請。
被申請人經通知不參加調查詢問或者未經裁決人員許可中途退出調查詢問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十二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第十三條裁決人員應當將調查詢問情況記入調查筆錄并簽名。
調查詢問筆錄應當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要求補正。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由裁決人員記明情況附卷。
第十四條裁決機關受理裁決申請的,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裁決。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決終止。申請人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裁決機關:
(一)經裁決機關調解當事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二)當事人自行和解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
第十六條裁決機關作出裁決,應當制作裁決書。裁決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申請裁決的請求和理由;
(三)裁決機關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法律依據;
(四)裁決結果;
(五)起訴期限和起訴法院;
(六)作出裁決的日期。
裁決書應當加蓋裁決機關印章。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裁決結果,應當包括拆遷補償款數額、搬遷期限和用于執行的房屋等內容。
第十七條裁決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送達裁決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十九條送達裁決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員簽收;受送達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裁決機關指定代收入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負責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裁決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人員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裁決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或者收發部門,即視為送達。
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其所在部隊團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轉交;受送達人是被監禁的,通過其所在監所或者勞動改造單位轉交;受送達人是被勞動教養的,通過其所在勞動教養單位轉交。代為轉交的機關、單位收到裁決書后,應立即交受送達人簽收,以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條直接送達裁決書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二十一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二十二條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絕搬遷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裁決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999年3月31日發布的《北京市房屋拆遷糾紛裁決規則》同時廢止。
房屋拆遷,是指因國家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環境保護等需要,由建設單位或個人對現存建設用地上的房屋進行拆除,對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進行遷移安置并視情況給予一定補償的活動。那什么情形可以中止房屋拆遷裁決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一)發現新的需要查證的事實;
(二)裁決需要以相關裁決或法院判決結果為依據的,而相關案件未結案的;
(三)作為自然人的申請人死亡,需等待其近親屬表明是否參加裁決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中止的情況。
中止裁決的因素消除后,恢復裁決。中止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一、拆遷財產糾紛怎么處理起訴
拆遷財產糾紛可以在收集證據材料之后,然后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具體存在的環節如下:
(一)行政裁決
對拆遷人與被拆遷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二)依法起訴
若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60日內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做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情況下,訴訟期間可以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三)強制拆遷
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如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絕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對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拆遷。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執行,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二、中止執行的情形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7、執行的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10、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或再審的案件、執行機構根據上級法院或本院做出的中止執行裁定書中止執行。
法律分析:申請房屋拆遷的裁決程序是:第一,申請。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第二,審理。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并征詢拆遷雙方是否愿意進行調解;第三,文書送達。送達裁決文書;第四,執行。拆遷裁決書送達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裁決程序有以下這些: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法律分析:申請房屋拆遷的裁決程序是:第一,申請。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第二,審理。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并征詢拆遷雙方是否愿意進行調解。第三,文書送達。送達裁決文書。第四,執行。拆遷裁決書送達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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