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關于土地的法律法規(北京市農村集體土地拆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辦法),1 北京市農村集體土地拆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辦法你可以“百度一下”,也可以直接咨詢北京市國土房管局。以下是我百度的,是2003年的。《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1.北京市農村集體土地拆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辦法
你可以“百度一下”,也可以直接咨詢北京市國土房管局。
以下是我百度的,是2003年的。《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 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 因農村建設占 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 土地房屋拆遷 管理工作;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 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 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七條 用地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第八條 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 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 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五)房屋、土地租賃;(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 相關手續,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 期限。
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 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第九條 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 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準文件;(二)規劃批準文件;(三)拆遷實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 可證,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第十條 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根據本辦法第三 章的規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擬訂,報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執行。
占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擬訂,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行;其中舊村改造的拆遷實施方案在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 核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布拆遷實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 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 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 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 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 補償款。
補償 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 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 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 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 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
2.北京市農村集體土地拆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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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百度的,是2003年的。《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 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 因農村建設占 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為保證國家建設工程的順利進行,保護拆遷人和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經請示市政府法制辦并報市政府主管領導批準,現就國家建設項目用地需拆遷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房屋的有關規定通知如下:一、農民戶轉為居民戶的,其自住房屋的拆遷補償、拆遷安置及補助標準,均按《北京市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細則》及市政府京政發〔1991〕56號文關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助費標準》的批復的規定執行。二、不轉為居民的農民戶,其自住房屋的拆遷可由拆遷人或鄉、鎮政府統一遷建,也可由被拆遷人自行遷建,還可由拆遷人按《細則》有關規定用公房安置。實行統一遷建的,遷建的房屋建筑面積和建筑標準超過被拆遷人原房屋建筑面積和標準的部分,由被拆遷人負擔。遷建房屋建筑面積不足原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由拆遷人按原房屋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對被拆遷房屋所有人進行補償。被拆遷人自行遷建的,其原房屋由拆遷人按重置價格進行結算、補償。由拆遷人按《細則》規定,用公房安置被拆遷人的,被拆遷人應按房屋管理部門的規定,按期交納房屋租金及有關費用。三、拆遷農民出租房屋補償時,應按照拆遷房屋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作價,由拆遷人給予補償。承租農民房屋的居民戶,在本市有城鎮居民的常住戶口,且拆遷范圍以外無正式住房的,由拆遷人按《細則》的有關規定給予適當安置。四、拆遷農民庭院前后種植的樹木和各種經濟作物,由拆遷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五、拆遷農民個體工商戶用房及因拆遷引起停產、停業的,其經濟損失的補償,參照市政府京政發〔1991〕56號文件第七條的規定辦理。六、拆遷農村集體企事業單位的房屋,其拆遷安置和拆遷補償,按《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其停產、停業期間的損失,參照市政府京政發〔1991〕5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七、因遷建農民房屋和農村集體公益事業房屋所需用的土地,均按照《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1.北京市農村集體土地拆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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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百度的,是2003年的。《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 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 因農村建設占 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 土地房屋拆遷 管理工作;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 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 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七條 用地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第八條 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 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 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五)房屋、土地租賃;(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 相關手續,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 期限。
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 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第九條 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 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準文件;(二)規劃批準文件;(三)拆遷實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 可證,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第十條 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根據本辦法第三 章的規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擬訂,報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執行。
占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擬訂,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行;其中舊村改造的拆遷實施方案在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 核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布拆遷實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 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 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 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 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 補償款。
補償 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 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 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 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 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
2.北京農業用地法規
1.北京農業用地的法律法規是什么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政策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文件
/publish/portal0/tab203/
還有,只列了3個
/publish/portal0/tab203/info3483.htm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publish/portal0/tab203/info3491.htm
北京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publish/portal0/tab203/info3527.htm
2.牽扯到土地占用征收的補償又是怎么樣的
關于實施《北京市征地補償費最低保護標準》(大興,延慶。。。具體由各個
區縣政府決定)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政策法規--市國土局規范性文件/publish/portal0/tab205/
3.農業用地準許種樹嗎
《北京市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九條下列耕地應當劃為基本農田:
(一)國務院主管部門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油生產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蔬菜生產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準建立的種子生產基地;
(四)本行政區域內高產、穩產、優質農田;
(五)名、特、優、新農產品生產基地;
(六)農業教學、科研試驗基地;
(七)市和區、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劃定的其他耕地。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根據市場的需求,調整種植結構,但禁止在
基本農田內挖魚塘、種果樹;
4.還可以去這里看看相關信息/tabid/197/Default.aspx
3.北京市農村集體土地拆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辦法
你可以“百度一下”,也可以直接咨詢北京市國土房管局。
以下是我百度的,是2003年的。《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 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 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 因農村建設占 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拆遷房屋,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征地拆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 屋拆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 土地房屋拆遷 管理工作;區、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 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和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 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拆遷人 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 拆遷管理第七條 用地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第八條 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縣國土房管局 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經批準由外省市投靠直系 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四)核發工商營業執照;(五)房屋、土地租賃;(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 相關手續,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拆遷范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 期限。
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 經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拆遷時不予認定。第九條 用地單位申請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 區、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一)用地批準文件;(二)規劃批準文件;(三)拆遷實施方案;(四)安置房屋或者拆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 可證,并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拆遷人公告。第十條 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根據本辦法第三 章的規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擬訂,報區、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執行。
占地拆遷房屋的,拆遷實施方案由拆遷人擬訂,經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行;其中舊村改造的拆遷實施方案在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審 核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范圍內公布拆遷實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議。 協議應當規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 在區、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沒有 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拆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拆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縣國 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屬于占地拆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 訴訟。
第三章 拆遷補償和安置第十三條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 的地區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第十四條 拆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 補償款。
補償 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則和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的,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第十五條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 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 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拆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拆遷人實施拆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 置被拆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拆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其他拆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拆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 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
4.北京那個征用集體土地有哪些法律規定
(一) 《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及《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實施意見》;
(二)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京國土房管征[2003]606號);
(三)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定》;
(四)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通州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
(五) 關于發布《北京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準》的通知(北估秘[2016]001號)
(六)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程序規定》;
5.北京占用耕地賠償標準
北京市農村耕地占用,征收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構成
北京市征地補償費由征地雙方依法協商確定,征地補償費最低保護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青苗補償按照1季產值計算,但多年生的農作物青苗按照1年產值計算。
參考如下圖
從上面情況來看,北京農村耕地占用,征收補償標準各地區相關不大。
具體可參考如下
農村征地補償新政策之補償費用標準
(一) 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二)其他稅費
1、備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備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提示:若有變動,請參考最新政策法規為準參考執行
1993年10月6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北京市建設征地農轉工人員安置辦法》同時廢止。
6.土易網如何解讀北京農村土地流轉最新政策的
北京市農村土地流轉指導性文件 多年來,全市各級黨委和政府認真貫徹落實黨在農村的基本政策,不斷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從全市情況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及流轉工作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穩定、健康的,但在完善管理、規范流轉和加強服務等方面還存在一些需要解決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業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第47號令)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現就規范本市依法確權到戶的農村農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下簡稱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加強農村土地流轉的規范管理 (一)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
各區(縣)要認真對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依法應確權的土地都要納入確權范圍并確權到戶。
確權確地的,要全部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嚴格做到承包地塊、面積、合同和證書“四到戶”;確權確利的,要簽訂確利合同并將土地確權證書發放到戶;確權確股的,要將土地確權證書發放到戶。 (二)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
農村土地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要妥善處理好近期利益與長遠利益的關系,嚴格遵守農地農用原則,嚴禁從事非農建設,嚴禁破壞耕作層,有效防止破壞耕地等侵害農民長遠利益的行為發生。
(三)合理確定農村土地流轉期限。農村土地流轉期限應當尊重流轉雙方的意愿,根據流轉土地的使用情況由雙方協商確定,但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原則上,對流轉后用于普通農作物種植等投入較小的土地,流轉期限不宜過長;對流轉后用于發展林果業和設施農業等投入較大的土地,流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采取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北京通州社保服務中心,北京市通州區社保中心電話:今日在線拆遷法、征收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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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臨律-北京市關于土地的法律法規(北京市農村集體土地拆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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