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關于標的物包裝、出賣人回收義務的相關規定,一、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
一、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條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后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
二、《民法典》新增有關標的物包裝、出賣人回收義務的相關規定是基于《民法典》新增基本原則綠色原則而做出的具體要求,《民法典》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基本原則的確定是立法響應時代要求的具體體現。
我們日益能感受到氣候的變化,各種極端氣候常現,氣溫波動極大,最高溫和最低溫頻繁大幅突破歷史記錄,生態環境遭到極大破壞,隨處可見的塑料垃圾,就算海洋、山谷和森林也不可避免。就像《流浪地球》開篇所說,“最初,沒有人在意這場災難,這不過是一場山火,一次旱災,一個物種的滅絕,一座城市的消失,直到這場災難,和每一個人息息相關。”
很多人可能會說,我一個人的力量太微薄了,而且發達國家、工農業對環境的破壞又是何其之大,因此不差我一個。但其實不是,當你在沙灘散步,猛然有一個異物硌了你的腳,你撿起來本來啐罵一句,結果定睛一看,這不是兩年前自己丟掉的那個眼鏡盒嗎?世界人口基數之大,中國人口基數之大,真正行動的力量就在每個人。
略微有些跑偏,不過看過上文之后大家可能會理解我為什么要專門寫這兩個條文了,下面我們書歸正傳。
三、法律分析
1、我們看到《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第六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有一個共同的詞,就是“約定”。“約定”一詞,極其關鍵,直指民法的靈魂。“約定”即達成協議,是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法律關系的行為。《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關于標的物包裝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補救
(1)補充協議,仍然是要“約定”
(2)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3)通用方式
(4)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以上四種方式有順序要求,而且采用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作為一個原則性、兜底性的條款是放在最后的。我們可以把方式理解為貫徹始終的一個方式,但是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要采用何種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方式進行包裝的情況下,這一原則也很難落到實處,因此整體來說,民法典關于采用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的效力還是較弱,可能難以達到預期,要依賴其他專項法律的支撐。
3、出賣人收回標的物義務的限定:法定或約定,反過來說就是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那么就不出賣人就不負有收回標的物義務,效力相對更弱一些,同樣需要依賴環保法律的健全、全民環保意識的提升。
四、實施困境
1、全民環保意識不夠,部分商家和顧客追求精致的包裝,以彰顯形象。在如今浮躁物欲的時代,簡約純甄才能真正滌蕩心靈,帶來健康的生活。
2、環保法律體系不夠健全,且缺乏強制力度。經查閱,目前大多數環保法律、法規或夾雜的條紋,仍是鼓勵性、引導性的,而責任更傾向于管理責任。
3、法律宣傳不夠。對于出賣人回收標的物的條款,除非行業有慣例,否則對于很多民事主體來說,在購買某物品時,并不會想到要求出賣人回收。
4、回收體系不健全。對于很多有害的物品,出賣人或經營者無力承擔回收的成本,而使用者又沒有便利的回收渠道,結果就是隨意棄置。
五、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準。
《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四條 已注冊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強制報廢,其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交售給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由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按規定進行登記、拆解、銷毀等處理,并將報廢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注銷:
(一)達到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年限的;
(二)經修理和調整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三)經修理和調整或者采用控制技術后,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或者噪聲仍不符合國家標準對在用車有關要求的;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
2、《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電器電子產品生產者自行或者委托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回收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電器電子產品銷售者、維修機構、售后服務機構應當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標注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提示性信息。回收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由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處理。第十二條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經營者應當采取多種方式為電器電子產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務。
3、《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第十條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按照“誰生產、經營,誰回收”的原則,履行相應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可以協商確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的具體履行方式。
農藥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場所設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裝置,不得拒收其銷售農藥的包裝廢棄物。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引導農藥使用者及時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
第十一條農藥使用者應當及時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并交回農藥經營者或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站(點),不得隨意丟棄。
農藥使用者在施用過程中,配藥時應當通過清洗等方式充分利用包裝物中的農藥,減少殘留農藥。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檢查員等農藥包裝廢棄物清洗審驗機制。
4、《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的質量、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不得進行過度包裝。
5、《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六十七條 國家對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實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處理制度。禁止將廢棄機動車船等交由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或者個人回收、拆解。拆解、利用、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廢棄機動車船等,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六十八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制造,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清潔生產的規定。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的強制性標準,避免過度包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的監督管理。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優先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優化物品包裝,減少包裝物的使用,并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國家鼓勵和引導消費者使用綠色包裝和減量包裝。
第六十九條 國家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場所開辦單位、電子商務平臺企業和快遞企業、外賣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商務、郵政等主管部門報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況。國家鼓勵和引導減少使用、積極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廣應用可循環、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產品。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的、誠信地履行包裝義務;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包裝方式,可以協議補充或者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或交易習慣來確定;如果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則應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當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百一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法律分析:
是對出賣人標的物包裝方式確定方法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九條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對包裝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裝;沒有通用方式的,應當采取足以保護標的物且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的包裝方式。
●民法典包裝方式
●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
●標的物包裝方式
●出賣人對標的物的回收義務
●根據本講,民法典合同編規定,對包裝
●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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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臨律-《民法典》關于標的物包裝、出賣人回收義務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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