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集體土地拆遷補償規定,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
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主要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法,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以下是關于武漢市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的詳細解答:
一、補償內容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等因素。
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對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
社會保障費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二、補償程序
公告與組織實施: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
現狀調查與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補償登記與協議簽訂: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
三、特別說明
武漢市作為地方行政區域,其具體的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補償安置辦法可能會根據地方實際情況有所調整。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應參考武漢市地方政府發布的相關文件和政策。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有需要,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政府部門。
法律分析: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首先是房屋價值補償
標準是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的市場價格,并請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其次是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用
具體數額各市一般都已確定具體數額及計算方式,詳見各地出具標準。還有房屋裝修補償費用,這也是先由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房屋拆遷安置費
計算標準一般是:(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武漢市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意見(試行)為了加強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鄉建設順利進行,根據《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8號)第十五條規定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號)精神,經2004年2月12日局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對在江岸、江漢、橋口、漢陽、武昌、青山、洪山區及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范圍內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中的歷史遺留問題按以下意見處理:
一、拆除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但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且未取得合法批準文件的房屋,確系本村村民長期自住、其房屋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在《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號)規定的控制標準以內的,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超過部分,不予補償。
(一)1986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的,其房屋拆遷補償款分別按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和房屋重置價的95%計算。
(二)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建成的,征地拆遷時拆遷補償款按以下規定處理:
1、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的,房屋拆遷補償款分別按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和房屋重置價的85%計算。
2、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但已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其宅基地補償款按照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90%計算;已接受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其房屋補償款按照房屋重置價的90%計算。
二、拆除1998年12月31日前建成、已辦理產權登記或者已取得合法批準文件但其房屋占地面積和建筑面積超過《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2003]87號)規定的個人建房控制標準的,超出部分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償:
(一)房屋占地面積補償標準
1、房屋占地面積超出部分在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補償款按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75%計算;
2、房屋占地面積超出部分在20(不含20平方米)至40平方米之間(含4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宅基地補償款按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的50%計算;
3、房屋占地面積超出控制標準4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不再給予宅基地區位補款償。
(二)房屋建筑面積補償標準
1、中環線以內的房屋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內,中環線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積在360平方米以內,房屋建筑面積補償價按房屋重置價計算。
2、中環線以內(含中環線)的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00平方米,中環線以外的房屋建筑面積超過360平方米,超出部分的房屋補償價按房屋重置價50%計算。
三、按本處理意見實施補償的住戶,按照1武漢集體土地拆遷補償標準戶1處宅基地進行認定。
四、房屋建設時間由被拆遷人舉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認定;被拆遷人不能舉證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測繪資料、房屋土地調查資料以及能證明房屋存在時間的有關納稅、繳納管理費、辦理營業執照等原始憑據資料確定。
五、因征地農轉非或征地過程中另批宅基地安置形成的非本村村民的歷史遺留房屋拆遷按照本意見執行。
六、征地過程中,拆遷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于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造和購買的房屋時,對房屋所有人的補償按照本意見第二條第
(二)項執行,其房屋占用的土地按《武漢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9號)規定的土地補償費標準,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補償。
七、1999年1月1日以后農村村民未取得合法批準文件建設的房屋及其占用的宅基地、城市居民和非本村村民在集體土地上建造和購買的房屋,征地拆遷時不予補償。
根據《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對市區范圍內(不含蕭山區、余杭區,下同)拆遷集體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搬家補貼費和臨時過渡費的標準作如下規定:一、拆遷集體所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搬家補貼費標準為每戶600元。使用臨時過渡房、需>次搬家的,應當發給兩次搬家補貼費。二、拆遷集體所有土地住宅房屋,對被拆遷人需要采取過渡措施臨時安置的,由拆遷人按下列標準給予被拆遷人臨時過渡費:1、由被拆遷人自行解決臨時過渡房的,其臨時過渡費標準為每人每月160元。臨時過渡期限超過《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320元的標準支付臨時過渡費。2、由拆遷人提供臨時過渡房的,不支付臨時過渡費。但臨時過渡期限超過《杭州市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每人每月160元的標準支付臨時過渡費。3、臨時過渡費的計發期限為:屬遷建安置的,從被拆遷人搬離被拆遷房屋之月起至完成該戶宅基地審批后9個月止;屬調產安置的,從被拆遷人搬離被拆遷房屋之月起至分配安置房后4個月止。三、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公布時被拆遷人仍在臨時過渡的,自公布之日起其臨時過渡費和第二次搬家補貼費的標準按本規定執行。
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發布征地公告。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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