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礦產資源壓覆,如何確定礦山固定資產損失補償范圍及金額,作者:冼春雷 王琪 編者按礦山企業投資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礦業權和礦山固定資產。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僅應對壓覆的礦產資源進行補償,還應對礦山固定資產損失進行補償。建
作者:冼春雷 王琪
編者按
礦山企業投資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礦業權和礦山固定資產。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僅應對壓覆的礦產資源進行補償,還應對礦山固定資產損失進行補償。建設項目壓覆導致礦區全部礦產資源不能開采的,應對礦山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進行補償;建設項目壓覆部分礦產資源的,既要對壓覆礦產資源對應的固定資產進行補償,也要補償因壓覆導致剩余資源開采條件發生變化而產生的新增建設工程造價等。
基本案情
2007年6月,A礦業公司取得某煤礦采礦權,礦區面積約16.78平方公里,煤炭儲量約895.9萬噸,獲批采礦權服務年限為14.1年。原告取得合法采礦許可后,投入人力、物力、財力開展煤礦基礎設施及礦井、巷道建設,形成了成熟的采礦體系,煤礦進入生產經營期。
B公司是某天然氣管輸項目的建設單位,于2015年7月獲得發改委立項批復,并先后取得了安評、環評、職業衛生、地質災害、水土保持、防洪評價、穩評、節能等各項行政評價和批復。2016年,B公司啟動天然氣管輸項目,項目管線開挖須經過A礦業公司礦區范圍。B公司在未與A礦業公司簽署同意壓覆協議的情況下,在A礦業公司礦區先行建設,目前該項目已經竣工投產。此后,雙方針對壓覆補償事宜未能協商一致,A礦業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在A礦業公司礦業權范圍內實施的侵權行為,并賠償侵權行為給A礦業公司造成的煤炭資源損失、開采工程及開采設施報廢的損失、因壓覆造成的煤礦設計變更產生的新增建設工程造價等損失。訴訟主張
A礦業公司認為,第一,其依法取得案涉煤礦的礦業權,享有該礦產的占有、使用及收益權利,根據《礦產資源法》《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B公司未經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及礦業權人同意即規劃建設并擅自施工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第二,B公司的壓覆行為造成已完工建筑設施不能得到充分利用,且部分廢棄,給A礦業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第三,基于法律關于線性工程安全的要求,B公司的壓覆行為致使A礦業公司無法正常進行爆破作業,無法按照原井田開拓方式、順序采礦作業,需修改設計,增加建設。
B公司主張,案涉項目經市發改委同意實施,先后取得了安評、環評、職業衛生、地質災害、水土保持、防洪評價、穩評、節能等各項行政評價和批復。在項目開工建設后,B公司多次與A礦業公司協商,但A礦業公司提出巨額賠償要求,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由于A礦業公司拒不簽署壓覆礦產資源協議,其無法取得省國土廳的用地許可。此外,《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第二條規定:“建設項目壓覆區與勘查區塊范圍或礦區范圍重疊但不影響礦產資源正常勘查開采的,不作壓覆處理。”該項目建設的管線位于地表以下5米范圍內,管輸天然氣不足以妨礙A礦業公司在地下50米采煤,不構成對A礦業公司煤炭資源開采的煤層壓覆。裁判結果
(一)一審判決
在一審審理中,雙方對是否存在壓覆以及是否給原告造成損失等問題爭議較大。雙方均同意委托相關技術部門鑒定。經法院委托C評估公司對本案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1.案涉天然氣管輸項目對案涉煤礦資源造成壓覆,壓覆資源總量為32.65萬噸;2.壓覆煤炭資源市場價值損失評估價值為205.97萬元。3.案涉天然氣管輸項目對原開拓方案無影響,對局部工作面布置有影響。4.案涉天然氣管輸項目沒有壓覆案涉煤礦已建工程,不存在已建開采設施報廢和搬遷相關設施的損失。5.案涉天然氣管輸項目經過案涉煤礦未采區域時,未采區域礦業權人應按規定留設煤柱;已有采空區影響范圍內應由B公司自行承擔安全防護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取得的采礦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B公司在A礦業公司的采礦區域內開挖鋪設線路,對案涉煤礦資源造成壓覆,使開采煤炭儲量有一定縮減,因此B公司應當給予一定賠償。對A礦業公司因壓覆造成煤礦設計變更所產生的新增建設工程造價等損失費用的主張,天然氣管輸項目對局部工作布置是否有影響,該影響有多大,鑒定結論沒有明確,因此本案無法給予確定,因此不予支持。(二)二審判決A礦業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A礦業公司在一審中的訴訟請求,本案應圍繞以下問題進行審理:1.項目是否壓覆煤炭資源及壓覆資源的價值;2.項目是否造成開采工程、設施報廢及報廢的價值;3.項目是否因壓覆產生新增建設工程及造價等。一審法院委托鑒定單位對項目壓覆資源量及價值作出鑒定結論,并認為項目沒有壓覆已建工程,不存在已建工程報廢及報廢損失問題。但對本案爭議的第三個問題“項目是否因壓覆產生新增建設工程及造價等”未委托鑒定,已作出的鑒定結論載明的項目對原開拓方案無影響對局部工作面布置有影響,并不能解決本案爭議的第三個問題,導致此節事實不清。
關于鑒定資質及鑒定程序的合法性問題,二審法院認為,C評估公司接受委托的鑒定事項中只有一項鑒定內容在其業務范圍內,而且需依據其他結論才能做出。在接受本案委托后,又將本案鑒定事項轉委托給其他公司進行鑒定,該公司在其他公司的協助下僅就一項鑒定內容做出結論,其他鑒定結論均系評估公司外請專家開會論證作出鑒定結論。鑒定單位是否具有鑒定本案爭議事項的資質及鑒定程序是否合法的問題,應在重審中一并審查。據此,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法律評析
(一)壓覆礦產資源補償范圍應包括礦業權價值損失和礦山固定資產損失
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是指在進行鐵路、公路、工廠、水庫、輸電線路、油氣管道、大型建筑物等工程建設時,壓覆一定規模的礦產資源,并導致其無法開發而失去利用價值。礦產資源開發項目中,礦山企業投資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礦業權和礦山固定資產,所以建設單位應當針對礦業權和礦山固定資產進行補償。就礦業權而言,有的是礦山企業先取得空白區或勘查程度較低的探礦權,經過投資勘查獲得礦產資源儲量,使礦業權具備開發利用價值;有的是礦山企業直接取得已具備礦產資源儲量的探礦權,辦理探轉采手續后進行開發;也有的是礦山企業直接取得采礦權進行開發。無論壓覆的礦業權屬于上述哪種情形,由于探礦權和采礦權均屬于財產,建設單位都應按照被壓覆礦業權的價值進行補償。就礦山固定資產而言,礦山投資建設項目具有嚴格的法律法規及規范要求。礦山企業取得采礦權之前,須編制開發利用方案并經政府部門審查通過;開工建設前,須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并經政府部門審查通過。礦山企業須按照經批準的礦山設計文件投資建設礦山,形成完整的礦山生產運營體系。因此,礦山固定資產和礦業權是相互匹配和密不可分的,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建設單位應對礦山固定資產進行補償。(二)壓覆礦產資源補償中固定資產損失范圍應如何確定第一,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導致礦區范圍內全部礦產資源儲量不能開發利用的,建設單位應對礦山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損失進行補償,包括廠房、井巷工程、機器設備、土地使用權、水、電、道路基礎設施等礦山生產運營所必須的資產。第二,建設項目壓覆部分礦產資源的的,導致礦區范圍內的可采資源儲量減少,對于壓覆范圍外的礦產資源,礦山企業仍然可以開采。此種情形下,確定固定資產損失應考慮以下兩方面: 一是被壓覆礦產資源對應的礦山固定資產,即因壓覆導致部分礦山固定資產失去利用價值,給礦山企業造成的資產損失。二是對于壓覆范圍外的礦產資源,雖然能夠繼續開采,但因建設項目壓覆導致開采方式、開采順序、技術及安全條件等發生了變化,需要變更礦山開采設計,增加建設投資。由于此項資產投入系由于建設項目壓覆所導致,建設單位也應對礦山企業進行補償。(三)壓覆礦產資源補償中的固定資產損失金額如何確定1.項目建設單位和礦業權人協商確定項目建設單位和礦業權人之間通過協商確定壓覆導致的礦山固定資產損失范圍,并進行現場核查確認。在此基礎上,雙方可共同委托專業機構對損失金額進行評估認定。對于建設項目壓覆部分礦產資源,導致剩余礦產資源開采前需要變更設計、增加投資的,雙方應先委托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文件,進而對新增建設工程總價進行鑒定。2.法院、仲裁機構審理認定如果項目建設單位與礦業權人不能就確定固定資產損失金額達成一致,進入訴訟、仲裁程序后,需要通過法院、仲裁機構通過審理予以認定。法院、仲裁機構認定固定資產損失金額的依據通常包括:一是訴訟一方或雙方將訴訟前已形成的變更設計文件、損失評估報告、鑒定報告等作為證據提交,法院在審理中予以參考;二是訴訟過程中,法院委托設計、評估、鑒定等專業機構,針對固定資產損失范圍及金額、礦山變更設計、新增工程造價等事項出具鑒定意見;三是法官發揮主觀能動性,查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規范、標準,參考相關案例,咨詢相關機構及專家等。本案中,針對“項目是否因壓覆產生新增建設工程及造價等”這一焦點問題,在A礦業公司提出訴訟主張并提交初步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充分履行查明案件事實的職責,在查明建設項目壓覆是否導致礦山變更設計、新增建設工程的基礎上進行公正裁判。法律分析:
煤礦企業的礦產資源壓覆補償數額依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門認可的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補償內容及標準進行評估確定,然后再由建設單位和礦業權人進行協商,最終簽訂《礦區資源壓覆補償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的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有的集體礦山企業,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并妥善安置群眾生活;也可以按照該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
法律分析:
煤礦企業的礦產資源壓覆補償數額依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門認可的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補償內容及標準進行評估確定,然后再由建設單位和礦業權人進行協商,最終簽訂《礦區資源壓覆補償協議》。
(一)按照礦業權人的直接損失進行補償
(二)按照礦業權人的直接損失加預期利潤進行賠償
(三)按照礦業權價值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的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有的集體礦山企業,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并妥善安置群眾生活;也可以按照該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
h3>四、壓覆礦產資源補償法律分析:
煤礦企業的礦產資源壓覆補償數額依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門認可的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補償內容及標準進行評估確定,然后再由建設單位和礦業權人進行協商,最終簽訂《礦區資源壓覆補償協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開辦的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已有的集體礦山企業,應當關閉或者到指定的其他地點開采,由礦山建設單位給予合理的補償,并妥善安置群眾生活;也可以按照該礦山企業的統籌安排,實行聯合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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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頭條-案例|礦產資源壓覆,如何確定礦山固定資產損失補償范圍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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