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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遷土地手續完備后,應依法、準時地支付合理的土地補償金、安置補助及房屋、作物等補償,同時為被征用人提供社保保障。
2.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但總體原則是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同時適度提高,通常包括以下幾個部分:房屋補償費(根據房屋結構與折舊);周轉補償費(根據居住環境);獎勵性補償費(由當地實際情況和相關法規確定)。
3.房屋征收公告需明確征收目的、范圍、實施單位、補償方案、簽約期限、行政復議和訴訟權利等內容,同時禁止在征收范圍內進行特定活動。
4.房屋拆遷流程如下:建設單位申請領取許可證,管理部門頒發并公布公告;拆遷方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所有權人了解補償方式、金額、安置房面積、地點、過渡方式等信息;雙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落實補償后實施拆遷。
成都市城市自建房拆遷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內容:
1、房屋補償費
實行貨幣補償,住宅實施改造、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對直管公有住宅實施改造等5個方面的補償。
按照統一拆遷標準,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
2、提前搬遷獎勵
按項目改造補償方案給予不同檔次的戶獎和樓棟騰退獎,總計每戶不超過8萬元。
3、政策性補貼
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物管費補貼根據改造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按1.8元/平方米·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5年。
4、政策性補償
補償被拆遷人安裝天然氣費用。
包括了被拆遷人安裝電話、有線電視、寬帶、天然氣、電表和空調移機等政策規定的補償費用。
5、政策性補助
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
按照規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補助費。
拆遷人對被拆遷者提供搬家補助費,補助標準為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綜上所述,國家法律規定中并沒有具體的自建房屋拆遷補償標準金額,具體補償方案和數額應當以成都市當地政府下發拆遷安置補償方案為準,房屋補償費是根據當地房地產商對房屋進行估計的價值來確定的,具有評估資格的房地廠商需要政府考察之后進行選擇,一般在改造范圍內的方位被拆遷后,房主會得到房屋房屋補償費,若是提前搬遷的還可以得到提前搬遷獎勵以及其他政府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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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你要先審核律師是否有資質。
●2、聘請律師要簽訂書面協議。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都寫清楚,特別是律師費用這一塊
●3、明確授權。
●4、慎重付款。
希望對于這一塊還是要多注意的,不能過于盲目。
成都拆遷的補償標準: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成都市拆遷補償標準有以下幾方面:首先房屋補償費即被拆遷房屋經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以貨幣方式補償;其次對規定期限搬遷的被拆遷人戶獎每戶不超過6萬元;最后政策性補貼,一次性發放5年的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物管費按每月1.8元/平方米。國家最新拆遷條例明確指出,拆遷前被拆方必須要得到妥善安置,如果沒有合理安排,被拆遷方有權反對拆遷。
一、成都拆遷補償標準明細2023
不同房屋結構相應的賠償標準為:
(一)磚混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400元,二級每平方米380元,三級每平方米360元;
(二)磚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級每平方米240元;
(三)磚土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級每平方米180元;
(四)簡易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級每平方米30元。
各結構房屋折舊率按以下標準扣減:
(一)5年以內(含5年)房屋折舊率為0%;
(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5%;
(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10%。
二、哪些情形下可以實施司法強制搬遷?
具備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啟動司法強制搬遷:
(1)補償協議訂立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義務的,征收人提起民事訴訟,被征收人在生效裁判規定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2)被征收人不服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在法院生效裁判規定期限內拒絕履行搬遷義務,市、縣人民政府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市、縣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或者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被駁回,其在生效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不搬遷,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三、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城市房屋拆遷有哪些區別?
第一是性質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行政行為,原城市房屋拆遷是民事行為。第二是法律依據不同,征收是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拆遷是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條例》。第三是主體不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體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原城鎮房屋拆遷是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第四是程序不同,征收是由征收部門向政府提出申請,拆遷是拆遷單位申請“拆遷許可”。第五是強制執行程序不同,原城市房屋拆遷具有行政“強制拆遷”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兩種程序。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取消了行政“強制拆遷”程序。
四、政策性補助
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
按照規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補助費。
拆遷人對被拆遷者提供搬家補助費,補助標準為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針對以上分析得出,對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所計算的時間,由1.5個月增至6個月,且對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遷住房面積均按50平方米來計算;對一次性發放的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所計算的時間,由1.5個月增至3個月。隨著物價水平的提高,根據市場情況,《意見》對住宅的搬家補助費作了調整,由原有的每戶300元增至1200元。對非住宅的補助,則沿用原政策。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四川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件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六條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前款所稱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拆遷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如房屋用途、產權歸屬、面積等;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的標準、房源及相關證明文件;臨時過渡方式及期限等具體措施。
第七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專戶儲存,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共同簽訂協議,實行專款專用。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應當不少于扣除安置現房價值后該項目的補償安置總額。安置現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城市公共建筑設施配套要求,其價值應當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隨機抽取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通過文章四川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條例主要內容的介紹,相信大家對四川的拆遷補償問題有了一個更深入的了解,各地的拆遷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各地的生活水平和物價水平的不同。其實雖然從數字表面看起來各地的拆遷標準差別非常大,但是如果綜合考慮一下各地的生活條件的話,其實補償標準還是差不多的。
一、成都安置房拆遷的全部規定是什么?
成都市中心城區拆遷安置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拆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中心城區危舊房改造順利實施,根據《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成都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成都市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區(含高新區)范圍內城市房屋拆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房屋拆遷活動中經市拆遷管理部門備案并公告用于安置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的房屋,是拆遷安置資金的實物表現形式。
第四條拆遷安置房的監督管理實行動態監管、備案公告、專項使用、統籌調配的原則。
第五條拆遷安置房源由房屋登記部門采用樓盤表進行管理。現房應當具備房屋所有權證。期房包括在建商品房、返遷安置房和以拆遷安置項目立項的在建房屋,其中在建商品房應當具備預售許可證,返遷安置房應當具備經市規劃部門批準的規劃總平面圖和區房產管理部門同意備案的意見書,以拆遷安置項目立項的在建房屋應當具備市規劃部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六條拆遷安置房的使用由市拆遷管理部門通過建立拆遷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庫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網上備案子系統進行監管。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實行網上備案,并提供網上查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備案信息的變更和撤銷,應當經市拆遷管理部門同意。
第七條拆遷人在申請辦理拆遷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安置房屋清冊》、安置房屋權利來源合法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
《安置房屋清冊》應當包括拆遷安置房的地址、幢(棟)號、單元、樓層、房號、戶型、建筑面積、權屬等詳細情況。
購買現房作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或拆遷人購買安置房的合同及預告登記證明;購買期房作為安置房的,應當提交拆遷人購買安置房的合同及備案證明。
成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各區(市)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發布《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與《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配套實施。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行為,保障房屋拆遷順利進行,維護拆遷評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被拆遷房屋在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華(含高新區)內的,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房地產估價機構(以下簡稱估價機構),應當具有二級以上資格等級,并向市房產管理局備案;被拆遷房屋在其他區(市)縣的,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估價機構,應當具有三級以上資格等級,并向當地房產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條 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包括對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和分戶評估,分類評估是指估價機構對拆遷范圍內的被拆迂房屋,按照區位、結構、用途等分類進行的房地產市場平均價格的評估,分戶評估是指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按戶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結構和建筑面積,結合該房屋的樓層、朝向、成新等因素進行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
第五條安置房屋的評估方式,屬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遷房屋分類評估的辦法按幢或者住宅區進行評估,不作分戶評估;屬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實行分戶評估。
第六條 拆遷人可以采取協議的方式確定估價機構進行分類評估,也可以從申請拆遷補償評估的估價機構中以抽簽方式確定估價機構進行分類評估。確定估價機構時,拆遷人可以邀請被拆遷房屋所在的居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進行監督。
拆遷人委托確定估價機構時,應向委托的估價機構出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與委托的估價機構簽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書面委托合同。但在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前,估價機構不得進場評估。
第七條 估價機構應當嚴格依照國家《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操作規則》等規定,對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進行價格評估,并向評估委托人出具評估報告。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操作規則》由市房產管理局制定。
第八條 拆遷人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在拆遷動員時,應向被拆遷人公布所委托的估價機構和估價機構進場評估的工作安排。
估價機構進場后,被拆遷人應當配合估價機構對其被拆遷房屋的萍估工作。
第九條 估價機構應在拆遷動員后的10日內出具分類評估估價報告。實行現房集中成片安置的,對拆遷入提供的安置住房應當同時按照被拆遷房屋分類評估的辦法進行評估。
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價格和集中安置住房的分類評估價格,由拆遷入在拆遷現場予以公布。
第十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實行過渡安置的,應當征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書面同意。安置房屋的價格在房屋竣工驗收合格后評估確定,但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協議按期搬遷。
第十一條 同一拆遷項目的被拆遷房屋和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分類評估,拆遷人只能委托同一估價機構進行一次性評估。
第十二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參照公布的分類評估價格協商議定。
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確定后,在結算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屋的價差時,安置房屋的價格,屬于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結合樓層差價確定;屬于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住房的,按照分戶評估的價格確定;屬于過渡安置的,待安置房屋建成后評估確定。
第十三條 拆遷當事人參照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價格,就補償金額達不成協議的,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以分戶評估的價格確定。分戶評估的估價機構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共同委托,協商不成的,可以在雙方當事人提出的估價機構名單中采取抽簽等方式確定,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申請公證。估價機構不得接受拆遷當事人單方對被拆遷房屋的分戶評估委托。
第十四條 拆遷當事人就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達不成一致,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后,應當委托估價機構進行評估,并以評估結果作為裁決的依據。對該被拆遷房屋已作過分戶評估的估價機構,不得作為指定的估價機構。
第十五條 進入裁決程序后,被拆遷入不配合指定的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的,該房屋原已進行分戶評估的,以原分戶評估的結果作為裁決的依據;因被拆遷入無理阻撓,估價機構無法進行評估,而進入裁決程序前該房屋又未進行分戶評估的,以分類評估的價格作為裁決的依據。
第十六條 估價機構收取評估費,被拆遷房屋的分類評估和安置房屋的評估由拆遷人承擔;被拆遷房屋的分戶評估費用,由拆遷當事人協商,協商不成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各承擔50%;裁決涉及的評估由申請裁決方承擔。評估費的收取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從事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的估價機構及其估價師應當嚴格遵守本規定,禁止下列行為:
(一)轉讓拆遷補償評估業務或者允許他人借用自己的名義從事拆遷補償評估業務;
(二)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估價操作規則》,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嚴重失真,或者惡意串通損害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
(三)不接受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拆遷補償評估的監督。
第十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拆遷補償評估活動的監督。估價機構及其估價師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請房地產估價主管部門降低或者取消其房地產評估資格,給拆遷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成都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規定與《成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暫行辦法》配套施行。省人民政府對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房屋拆遷補償價應如何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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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成都市青白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青府發〔2003〕6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
《成都市青白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已經2003年6月6日區人民政府11屆第8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十六日
成都市青白江區征地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征地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參照《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實施。
區計經、建設、勞動、民政、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征地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做好轄區內征地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征用本區大彎鎮、華嚴鎮、大同鎮、彌牟鎮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為第一類地區。
征用本區城廂鎮、祥福鎮、清泉鎮、姚渡鎮、合興鎮、日新鎮、龍王鎮、玉虹鄉、福洪鄉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為第二類地區。
征用本區人和鄉、云頂鄉范圍內的農村集體土地為第三類地區。
第五條征用土地經依法批準,并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后,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單位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六條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準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耕地的,應向有土地審批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七條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誰用地,誰安置,人隨地走”的原則,負責解決征地中涉及的農轉非安置事宜。
第二章征地補償
第八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由區人民政府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及鄉鎮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九條征用土地應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一)土地補償費。征用本區一類地區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征用本區二類地區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9倍計算;征用本區三類地區的土地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計算(附表一)。
(二)安置補助費。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
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附表一)。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減半計算(附表一)。
(三)青苗補償費。征用耕地的青苗補償費,按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一年種兩季折算補償,補償一季半(附表二)。
(四)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規定標準補償(附表三)。
企業搬遷涉及的搬遷損失、搬運費及水、電設施遷改費用等,由征地單位按該企業建(構)筑物補償總額的5——10%補償。
第十條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補償(附表四、五)。
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建(構)筑物;
(二)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搶種、搶栽的農作物、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構)筑物。
第十二條土地被征用后按規劃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設施由征地單位負責恢復。
第十三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安置單位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分批征用,按比例進行農轉非人員安置后,剩余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歸被征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由鄉鎮人民政府管理。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其他有關費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挪用、截留。
第三章人員安置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銷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業戶口全部轉為非農業戶口;被分批征用的,按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以下簡稱農轉非)人數。涉及房屋拆遷的農戶,農業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人口。
第十五條常住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農轉非人員,男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60周歲,女性年齡18周歲以上不滿50周歲,能堅持常年參加生產勞動的,為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
第十六條對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的安置,實行自謀職業安置。農轉非勞動力安置對象自謀職業安置的,經本人提出申請并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3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對象。
第十七條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0周歲的農轉非人員為退養安置對象。
退養安置對象,經本人提出申請并經公證后,由征地單位將每人共計14000元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給個人。
第十八條不滿18周歲的農轉非人員,征地單位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4500元。
第十九條自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收養的人口外,新遷入人員不予安置。
對已辦理退養回鄉的“輪換工”人員,屬農轉非范圍的,只為其辦理農轉非戶口,不再按本章規定安置。
第二十條對農轉非人員中的五保供養對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一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給民政部門在其退出現役時按規定安置。
第二十二條對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征地單位應將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撥付給其原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待其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由勞動部門按規定安置。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三條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持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的拆遷安置戶按下列規定安置住房:
(一)土地被全部征用且農業人口全部農轉非的(含分批征地農轉非人口),住房安置按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積安置住房。其住房安置方式實行貨幣化安置或現(建)房安置。
1、實行貨幣化安置的,以拆遷安置戶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為依據,征地單位與拆遷安置戶簽訂貨幣安置合同,并在房屋拆除完畢之日起七日內結清貨幣安置款。貨幣安置款以享受住房安置人員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積結算,結算價格為:大彎鎮、華嚴鎮按500元/平方米,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450元/平方米,其余鄉鎮按400元/平方米。
2、實行現(建)房安置的,以拆遷安置戶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為依據,由征地單位與拆遷安置戶簽訂現(建)房安置合同,并按下列規定相互結算:
拆遷安置戶在安置建筑面積25平方米/人以內(含25平方米),由拆遷安置戶按大彎鎮、華嚴鎮200元/平方米購買;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100元/平方米購買,其余鄉鎮按80元/平方米購買。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25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其每戶超出20平方米以內(含20平方米)的,大彎鎮、華嚴鎮按500元/平方米購買,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450元/平方米購買,其余鄉鎮按400元/平方米購買;其每戶超出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相鄰區位的市場指導價格購買。
安置住房建筑面積人均不足25平方米的,大彎鎮、華嚴鎮按500元/平方米補差,彌牟鎮、城廂鎮、大同鎮、清泉鎮按450元/平方米補差,其余鄉鎮按400元/平方米補差。
(二)土地被分批征用,征地范圍內的拆遷住房安置,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實行貨幣化和現(建)房安置(按本條第一款一、二項標準執行);在城市規劃區外的也可采用擇地自建的辦法進行住房安置,其占地面積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標準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
原宅基地上的建(構)筑物以拆遷戶持有的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為依據,由征地單位按本辦法(附表三)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二十四條征地范圍內的城鎮居民,其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本辦法(附表三)規定的標準補償。補償面積以持有土地權屬證書和其他合法權證記載的面積進行補償,不再作住房安置。
第二十五條凡拆除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以繼承、贈與、買賣方式取得村鎮房屋所有權的住房,按本辦法(附表三)的標準進行補償,不再作住房安置。
第二十六條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在校大中專學生和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以及征地范圍內回原籍鄉村落戶的干部、職工、城鎮居民和回家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非農業人口,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八條征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后,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區人民政府批準實行強制搬遷或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區人民法院實行強制執行。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專戶儲存。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3年7月16日起施行。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令第7號《成都市青白江區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農轉非人員安置實施細則》和成都市青白江區人民政府令第10號《成都市青白江區國家建設用地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已由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05年11月25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5年11月25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四川省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條件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互相配合,保證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實行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不得實施拆遷。
第六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的市、縣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備案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
前款所稱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拆遷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等。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狀況,如房屋用途、產權歸屬、面積等;各種補償、補助費用的概算;產權調換房屋安置的標準、房源及相關證明文件;臨時過渡方式及期限等具體措施。
第七條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由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實行專戶儲存,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金融機構共同簽訂協議,實行專款專用。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存款額度,應當不少于扣除安置現房價值后該項目的補償安置總額。安置現房應當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和城市公共建筑設施配套要求,其價值應當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隨機抽取的房地產估價機構評估確定。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由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資金用途的說明,由出具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的金融機構撥付。
被拆遷人有權向拆遷人或者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索取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和安置現房評估報告的副本或者復印件。金融機構出具虛假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八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對拆遷安置地點、戶型等進行實地查核。安置用房應當具備公共交通、入學、就醫、日常生活等條件。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審查拆遷許可申請時,應當征求包括被拆遷人代表在內的有關方面對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意見。
第九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房屋拆遷許可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向市、縣人民政府委托的出具了符合要求的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取得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國有土地儲備機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向臨時機構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十條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將建設項目名稱、房屋拆遷許可證批準文號、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工作人員、補償方式、安置地點等事項,以城市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充任拆遷人或者接受拆遷委托,也不得設立房屋拆遷公司。
第十二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許可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時間。未在房屋拆遷許可規定的期限內實施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許可期限屆滿15日前,向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的申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批準延長期限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逾期未申請的,其房屋拆遷許可證自行失效,拆遷人應當重新提出城市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第十三條 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四條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金額,根據被拆除房屋的區位、用途、產權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拆遷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依照約定。
第十五條 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應當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估價機構根據當地房地產市場的變化,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評估。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質的機構,以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名單為準。
估價報告應當由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簽字,由估價機構同時印送拆遷人和被拆遷人。
第十六條 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應當嚴格按照估價技術規范進行。
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及其土地價值的評估。
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的估價時點,一般為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房屋拆遷許可證逾期失效的,估價時點為重新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房屋拆遷分期分段實施的,估價時點為當期(段)房屋拆遷實施之日。
城市房地產市場價格的評估,一般應當采用市場比較法。不具備采用市場比較法條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價辦法,并在估價報告中說明原因。
第十七條 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面積,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準。拆遷當事人認為房屋權屬證書記載面積與實際面積不一致的,應當以依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鑒定機構實際測量的面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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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趙桂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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