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職責具體是什么,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職責具體如下:1、調解本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2、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3、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等等。一、公司幾個月不發工資怎么辦公司幾個
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職責具體如下:
1、調解本企業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2、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調解協議;
3、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等等。
一、公司幾個月不發工資怎么辦
公司幾個月不發工資具體處理方法如下:
1、可以與原公司協商解決;
2、協商不成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3、以上方法均未解決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申請強制執行。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二、補繳社會保險糾紛屬于勞動糾紛嗎
補繳社會保險糾紛屬于勞動糾紛,具體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農民工怎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勞動者在權益受到用人單位或非法職業中介機構等侵害時,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
2、勞動者向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違法行為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應提供便利條件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通過多種程序解決
根據《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按照以下幾個程序解決:
(1)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協商,達成協議。
(2)調解程序。不愿雙方自行協商或達不成協議的,雙方可自愿申請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對調解達成的協議自覺履行。調解不成的可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直接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庭應當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作出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生效的仲裁調解書或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程序是人民法院處理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說,人民法院不直接受理沒有經過仲裁程序的勞動爭議案件。
(4)法院審判程序。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將對方當事人作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實行兩審終審制。法院審判程序是勞動爭議處理的最終程序。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符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可以提出仲裁申請
根據《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原勞動部《關于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5]338號)等有關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下列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
(1)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5)因職工流動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發生的爭議;
(7)因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8)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9)因用人單位錄用職工非法收費發生的爭議;
(10)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有下列職責:調解向其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的勞動爭議;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調解協議;對職工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其他。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一)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一)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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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職責具體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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